元代商税初探(2)
"腹里",包括二十九路、州,其税额分别是:大都路,8242锭9两7钱;上都留守司,1934锭5两;兴和路,770锭17两1钱;永平路,2272锭4两5钱;保定路,6507锭23两5钱;真定路,17408锭3两9钱;顺德路,2507锭9两9钱;广平路,5307锭20两2钱;彰德路,4805锭42两8钱;大名路,10795锭8两5钱;怀庆路,4949锭2两;卫辉路,3663锭7两;河间路,10466锭47两2钱;东平路,7141锭48两4钱;东昌路,4879锭32两;济宁路12403锭4两1钱;曹州,6017锭46两3钱;濮州,2671锭7钱;高唐州,4259锭6两;泰安州,2013锭25两4钱;冠州,738锭19两7钱;宁海州,944锭3钱;德州,2919锭42两8钱;益都路,9477锭15两;济南路,12752锭36两6钱;般阳路,3486锭9两;大同路,8438锭19两1钱;冀宁路,10714锭34两6钱;晋宁路,21359锭40两2钱。[22] 文宗天历二年(1329),全国财政收入中"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锭"[23],可知商税在全国钱钞收入中约占10%左右。在征收货币的各项税赋中,盐课占首位,其次便是商税,其重要性由此可见。 从上述分区数额可以看出,江浙、腹里、河南和大都的商税收入在10万锭以上,而甘肃、四川在2万锭以下,辽阳、岭北更在万锭以下,前者是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后四省则是比较落后的地区,尤以辽阳、岭北为甚。元代的腹里,包括今天的河北、山西、山东和内蒙的一部分,各路、州直辖于中书省,从上列数字来看,腹里各路、州是很不平衡的,商税收入在万锭以上的有真定路、大名路、河间路、济宁路、济南路、冀宁路、晋宁路,尤以晋宁(路治今山西临汾)、真定(路治今河北正定)为各路之冠。 《元史·食货志·商税》说:"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入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之额,盖不啻百倍云。"按以上统计,实为10倍左右,"百倍"之说是夸大的。但至元七年只是北方的商税数额,和天历年间数额相比,不甚合适。至元二十六年桑哥确定的商税45万锭,与天历年间的商税数相比较,则可知四十年间商税增长了1倍多。如果考虑到元代中期物价飞涨、纸币贬值的因素,那末,商税实际上并无多大提高,甚至可能是负增长的。 二 宋朝制度,有过税,有住税。"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24]所谓过税,指商人贩运货物过程中沿途关卡所收之税;所谓住税,即货物在市场交易后应纳之税。金朝亦有商税。大定二年(1162),"罢诸路关税,止令讥察"[25]。关税即过税。据此,可以认为,金朝原来有过税,有住税,大定二年以后,只有住税,不再征关税(过税)。 元代官方文献中,没有关于住税、过税的明确记载。明初编纂《元史》,其《食货志·商税》部分,对这个重要问题也不曾涉及。蒙古国蒙哥汗时期,刘秉忠上书时为藩王的忽必烈,谈论"治乱之道",其中说:"关市津梁正税十五分取一,宜从旧制,禁横取,减税法,以利百姓。"[26]"关市津梁"之税无疑是过税,据此则蒙古国时期有高达十五分取一的过税。但到元朝时期,情况有所不同。元人黄溍说:"征商之制,有住税而无过税。"[27]黄溍是元代中期著名学者,曾出任地方官、学官,政事历练,熟悉掌故,所说必然有据。事实上,入元以后,有关诏令、文书,反复强调商税三十取一之法,实际上讲的就是住税,可见在政府心目中,商税只有住税一种。黄溍在上述文字后面接着说:"公(郴州路总管王都中--引者)命务官取之必法,而行旅皆欲出其途。"务官指税务官,"必法"者严格照规定办事,不征过税,所以商旅都愿从郴州经过。当然,由此也可看出不按规定办事私征过税的现象是存在的。其他一些记载也可为此证。至元四年,临汾县在城务捉获二批外地商人,扣下他们的货物,要以漏税处治。中央管理财赋的机构制国用使司审核认为:"今据樊城等七人般驼布疋,经由汾河岸东,欲往山东,彼中不曾货卖,岂有在城务提拿漏税之理。"便命令将货物发还本人。[28]外地商人只是经过,不曾在本地发卖,就不能作"漏税"对待。另一条记载是,"至元中,有司尝征商于野,民甚病焉。处士(马之纯--引者)持牒愬行中书,以为与民争利,非盛世事。卒覆按除之。"[29]"征商于野"显然是指征过税而言。马之纯是新定(今浙江建德)人,"征商于野"就是向商人征收过税。马之纯以平民身分敢于向行中书省提出意见,而行中书省竟然也因此除免,显然是因为政府并没有征收过税的规定,"征商于野"只是地方政府的行为。 商税分为过税、住税,由来已久,唐、宋时均曾推行。[30]元时取消过税,只保留住税,这是古代税制的一个重要变化,很可能是沿袭金代中期以后制度的结果。不收过税,无疑有助于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当然,由于官吏的贪污腐化,这条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作用是有限的。到了明代,"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又恢复了唐、宋的制度。[31] 商税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税,凡是进入市场交易的,都要纳商税。粗略加以归纳,有以下几类:一是农产品,有粮食、蔬菜、牲畜等。一是手工业产品,有纺织品、日常生活用具、生产工具等。一是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等。一是人口。还有其他一些物品。甚至民间结婚聘礼所用绢疋,也要"依价准折财钱"交纳商税。[32]这正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封建制度下的婚姻是一种买卖关系。政府在民间收买应当物件,称为和买,"虽是官买物件,亦合投税"[33]。但"铸k23h117.jpg农器犁铧等物,并不投税"[34]。此外"自来不曾收税物件及庄农鸡豕牛羊等各家畜养自用不卖之家,毋得收税扰民"[35]。各地"自来不曾收税物件"名目不一,如福建曾出榜声明30余种物品属于"不合税"范围,有:"书画,藁荐,扫帚,草鞋,条帚,砖瓦,诸色灯,柴炭,蛤蜊,铁线,铜线,苎绵,草索,胭脂,麻线,石巨,蛤粉,曲货,莲蓬,菱芡,诸般菜,山药,竹笋,蟹,苔脯,紫菜,糯米,虾,鳖,黄螺,砺房,截蛏,乌贼";"牛马驴骡羊鸡鸭鹅生子犊不系货卖者";"其余该载不尽不合收税并人家自用不系货卖之物"。福建"所辖地面依山濒海,炎瘴之地,难同近里路分一体收税。"[36]免税的面可能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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