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商税初探(4)
三 商税在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为了保证商税的足额,必须防止逃税,这是元朝政府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令:"诸匿税者物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但犯笞五十。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53]商人贩运货物入城,必须交纳随身的文引,证明自己的身分和携带的货物种类、数量,不交便同匿税处理。税务设有"拦头巡税之徒",到处巡察拦截商旅,征收商税。[54]农村中常有自发的集市,从事各种交易,元朝政府曾明令禁止:"似这般立集呵,走透课程有;多人聚众呵,妨碍农务,滋长盗贼有。合住罢了。"[55]"走透课程"就是漏税,是取缔农村集市的一个重要原因。 尽管推行种种防范措施,元代走漏商税的现象仍是很严重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权贵、僧道的公开逃税。元朝贵族、官僚经商是很普遍的。至元二十八年三月忽必烈的诏书中说:"数年以来,所在商买多为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以致商贾不敢往来,物价因而涌贵。"[56]可见此风之盛。在此以前,中统四年(1263),忽必烈"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57]。说明权势之家普遍不纳商税。尽管有此命令,情况并无多大的改变。延祐五年(1318)二月,"敕上都诸寺、权豪商贩货物并输税课"[58],便足以证明。事实上,权贵们之所以敢于不纳税课,是因为皇帝对他们纵容和默许。元文宗便"命宣课提举司毋收燕铁木儿邸舍商货税"[59]。僧、道及其他宗教寺院应当商税之事,在元代是个引人注目的问题。"做大买卖的是和尚、也里可温每",他们"将着大钱本开张店铺做买卖",不仅自己不纳商税,而且还"夹带着别个做买卖的人"也不纳税,"多亏免课程有"。元朝历代统治者一再申明,各种宗教寺院,"种田呵纳地税,做买卖呵纳商税",是国家的基本政策。[60]这类诏令的反复出现,正好说明并无多大实际效果。事实上,元朝统治者往往在宣布上述政策的同时,又允诺某些宗教寺院免纳商税、地税[61],以致各种宗教寺院有恃无恐,税务机构对之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可以说整个元代没有改变。重要的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大多掌握在贵族、官僚和各种寺院手里,他们公然逃避纳税,对于政府的商税收入有很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是税务官吏的营私舞弊。至元二十二年福建按察司的一件文书中说:"各处务官,将从来不合收税名项,收要税钱。……其契税又多不用上司元降契本,止办务官契尾,更有连数契作一契者,其弊多端。"[62]皇庆元年(1312)一名张姓户部主事上书说:"照得近年以来……税课不能尽实到官,盖因……买置之家,畏惧税司刁蹬,多被权豪势要、牙行、拦头巡税之徒,结揽文契,多收税钱,并不纳官。若是务官觉察取问,止以价钱未完为由推调。直至年终,务官将与交界,乘此之时,掯除务官,少者强索印契,多者不论价值,或以一契至元钞一钱、二钱纳官。亦有通同作弊,不附赤历,就于契尾用印,因而分使官钱。又有因为务官不从己意,即赍邻境税务,往来互相走税。其别界务官,意为有益于己,又临任满,比之前项一二钱纳税者,又行半价收税,纵有用契本者,百无一二。似此弊病,不可尽述,一则失去契本价钱,二则失透官课。"[63]大量的商税款和契本钱落入经办官吏和地方豪强之手,而政府则减少了收入。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看到,元代商税是一种交易税,只有住税而无过税;商税采取三十税一的办法;商税收入在财政收入的钱钞部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重要性仅次于盐课。这是我们关于元代商税的主要结论。 商税既以"商"为名,很自然便会使人联想到商业活动。有的著作认为,"元代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还表现在商税总额上,天历年间达七十六万余锭。元代银锭法定重量是五十两,钞以一百贯为一锭。《元史》所称钞若干锭,就是指若干个一百贯,而七十六万余锭则是七千六百余万贯。元代的商税是三十取一,由此可以推知元代国内贸易总额,约在二十三亿贯左右。当时全国人口总数除'山泽溪洞之民'外,为一千一百多万户(这当然有隐漏),则是每年每户平均要购买二百另九贯以上的商品。这在封建社会不能不说是商业已达到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64]。这段话有不少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应该指出,从前面的统计表中可以看出,天历年间全国商税额不是76万锭,而是近94万锭。银锭以50两为1锭,中统钞和至元钞亦以锭为单位,1锭50两(贯);锭若干锭,就是若干个50两(贯),并非100贯。这只要看《元史·食货志》所载各地商税数锭以下余额没有超过50两的,便会清楚。因此,近94万锭应折合为4700万贯左右。以三十税一计算,投税的交易额应是14亿多贯,而不是23亿贯左右。元代的户口,至元三十年为1400万余户[65],文宗至顺元年(1330)"户部钱粮户数一千三百四十万六百九十九"[66]。"钱粮户数"即承担国家赋役的户数。"天历"亦是文宗的年号,与"至顺"年号相连,应基本相同。元代全国统一之日起,从来没有出现过1100多万户的数字。以1300余万户计,则每户交纳商税应为3贯半,按三十税一推算,每户平均的交易支出应为100贯左右,而不是"二百另九贯以上"。 诚然,正如上文所指出那样,现存的商税数额是元朝政府收入的数字,并不能真正反映市场交易的情况,漏税现象的严重存在,使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市场贸易的实际数额应比14亿多贯大得多。即使如此,根据每户平均购买额来推论元代"商业已达到高度发展",仍是不可取的。在中国封建社会,什么样的户平均购买额,可以作为商业高度发展的标志,这还有待认真的研究。具体说到元代,为什么均交易额在200余贯以上便足以标志商业的"高度发展",在上述著作中也未作论证。200余贯看起来是个不小的数目,但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元代通行纸币,忽必烈初年,行使中统钞,物价比较稳定。没有多久,纸币因发行过多而逐渐贬值。皇庆元年(1312)户部张主事上书时说:"近年以来,物价涌贵,比之向日,增添数十余倍。"[67]他的说法可能有些夸大,但多数物品数十年间都在成倍地上涨,这是公认的事实。"天历之际"距皇庆元年又有十余年,纸币贬值更甚。对于此时"二百余贯"的购买力,不应作过高的估计。其次,市场交易并不完全等同于商业活动。如前所述,元代进入市场交易的物品可分几大类,其中田宅、人口、头疋的交易,价格高,所征商税亦高,在商税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亦大。头疋指性畜,是生产资料。田宅即土地、房屋,人口指奴隶,田宅和人口的交易,和一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商业活动。田宅、人口交易的兴盛,不能视作正常商业活动的繁荣。第三,前已指出,元代各地区商税收入是很不平衡的,大都、腹里和江浙、河南两省加在一起,占全国的四分之三,其余七省只占四分之一。从腹里来看,各路的差别也是很大的,江浙、河南亦应如此。完全可以认为,商税收入主要来自三四十处大中城市,全国大部分地区交易活动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那末,仅仅根据户平均购买额得出商业高度发展的结论,无疑是缺乏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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