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元史》卷2,《太宗纪》。 [2]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国朝文类》卷57。 [3]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国朝文类》卷57。 [4]《金史》卷49,《食货志四》。 [5]《国朝文类》卷40。 [6]《元史》卷94。 [7]《元典章》卷3,《圣政二·薄税敛》。 [8]《元史》卷94,《食货志二·商税》。 [9]《元史》卷12,《世祖纪九》。 [10][11]《元史》卷13,《世祖纪十》。 [12]《元史》卷94,《食货志二·商税》。 [13]《元史》卷94,《食货志二·商税》。 [14]《元史》卷12,《世祖纪九》。 [15]李干:《元代社会经济史稿》第271页。 [16]《元史》卷7,《世祖纪四》;卷94,《食货志》。 [17]《元史》卷168,《陈祐传》。 [18]《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宽赋》。《至正金陵新志》卷3下《金陵表》亦将"商税三十分取一"列于"至元十九年"条下。 [19]《元史》卷94,《食货志二·商税》。 [20]《元史》卷205,《奸臣·桑哥传》。 [21]《元史》卷17,《世祖纪十四》。 [22]《元史》卷94,《食货志二·商税》。 [23]《元史》卷33,《文宗纪二》。 [24]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4,《征榷考·征商》。 [25]《金史》卷49,《食货志四·诸征商》。 [26]《元史》卷157,《刘秉忠传》。 [27]《王公墓志铭》,《金华先生文集》卷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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