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各类手工业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工匠的劳作方式不尽相同。这里主要有"系官工匠"是否常年入局劳作的问题谈点初步看法。 元代"系官工匠"常年固着于官手工业局院中从事生产,这大概是学界的基本看法。应该承认,就总体而言,这也是由宋入元以来手工业领域内生产关系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变化。然而,另一种情况也应引起注意,即轮番作业形式亦同时存在,更确切一点说,它至少是多数地方局院比较通行的一种作业形式。 在分析这个问题前,我们必须正视以下一条材料,至元二十八年十月下达的一份文件中说,由于江南地方手工业局院中的工匠常被"官人"、"官户"们"影占"着,"自己勾当里军匠夫役当有,官司局院里梯己段疋诸般生活杂造有,私下百姓每根底不拣什么科要有",于是工部规定:江南人匠必须"常川入局"劳动,"验周岁定到额造工程造作",即以常年生产能力作为定额[19],使工匠常年在局院劳动。这就意味着,至元二十八年后,隶属于江南地区的系官工匠似应更明确地被限定在局院中,常年从事手工生产。 史料的局限性在于,在诸多领域里,它提供的佐证往往显得十分零散;有时候,一件基本史实往往比较清楚,但又恰恰缺乏直接的材料去支持它。我们现在似乎也面临着类似的困难,即事实上地方局院比较通行轮番作业的劳作形式,但可供反驳至元二十八年颁文的材料却比较缺乏针对性。尽管如此,以下陈述仍可表明,至元二十八年的颁文并未真正实施,地方局院临事勾唤工匠轮番入局的劳作形式仍比较通行。 先看到胡祗遹的一段典型表述: 递送造作必不能无弊,奸吏因缘害众,合著夫匠十名,乃科百名,以至数多则遍科。今后省部立式符下各土主者,置立簿集鼠尾人民及工匠花名,遇有递运造作,轮次应当,周而复始,乃令通文墨廉慎官吏封掌,凡有递送前路文字及奏差到路,辄不得便集人夫,先差人于前路探伺到实月日,然后集众。若恐耽误,既承文字,即于簿集上照勘:某人今次该差,计几名,公文先报得知,管得在家听候,续听指挥,某日须要到来应役。如此则公务亦办,不致稽留农工,妄夺民力,盗养奸吏。(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23《民间疾苦状》) 工本管诸色,当明置簿集,纪录户丁,标注应役不役。遇有造作,轮番斟酌勾唤,毋使吏人遍行骚扰,作奸受贿,虚夺工力。(同上卷《吏治杂录》) 胡祗遹针对吏弊作出的关于如何勾唤工匠的新设想,未必能普遍付诸实施,但它清楚揭示了这样的事实:遇有造作项目时,工匠才被轮番勾唤(所谓"合著夫匠十名,乃科百名,以至数多则遍科"正反映了此事实),不过,应该说明的是,胡祗遹官宦生涯兼涉南北,因此,他所反映的轮番作业形式不一定限于江南,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而,他于至元二十九年前以疾辞官,次年即病逝,[20]而上述文件正好于至元二十八年议定下达,这就是说,他所反映的状况可能被颁文所改变,即地方工匠由原来的"轮次应当"差役而改为"常川入局"劳作。然而,事实是不是如此呢? 先看这则报导:至元、大德年间,中书省曾行文各地"横造绮段",当时池州的一位官员通过"借纳明年夏税"的办法筹集到所需丝料,"召匠户并工成之,逾月而就"。[21]显见,胡祗遹反映的状况至少在江南池洲地区未曾因工部的新规定而被改变。 下面再从额定产量角度试作考察。 如所周知,不论是纺织品还是军器,地方局院承担的基本生产指标(年额)是明确的,这样,有些地方匠户的户均生产量便可以推定,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这样的生产量是否一定要求工匠户常年在局劳作。 在我们手头掌握的材料中,镇江路的生产定额要高一些,岁造段匹、丝绸、紵丝等七项品种总计达一万七千三百零三疋;三千六百一十户工匠姑且全部当作纺织工匠(实际可能包含为数不多的军器匠),这样,户均织造额四点七九疋[22]便可成为一项基本参照标准。 下面先看新安织染局的生产情况。局有人匠八百六十二户,至元二十一年造生帛一千六百零一段,户均不足两段;至元二十四年改造同样数额的熟帛丝,每季上纳,此定额与《延祐四明志》载录的宁波路的定额相当,因此,尽管有关新安局材料的时限在至元二十四年即江南工匠应"常川入局"的规定颁布之前,但它未必不能代表新安地区的基本定额。[23]显然,户均不足两疋的定额不需要工匠,至少不需要全部工匠"常川入局"劳作。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至正金陵新志》提供的有关建康路(治今江苏南京市)的材料。隶属于资政院的东织染局有织工三千零六户,岁定丝段四千五百二十七疋,慌丝一万一千五百二斤八两,户均段疋慌丝各一点五段与三点八斤;路下属的句容县与溧阳州两处织造局年承造段疋三千二百段,民匠则达二千二十三户,户均产额为一点五八段[24],当然更用不着常年在局劳作了。 在依据史料作以上具体分析后,我们还应看到,因隶属关系、工种及重要性等种种差异,各官营手工局院的运作形式不可能是雷同的,即便同是地方局院,有些便属常年生产,常年运转。这里应强调的是,由于地方局院的户均生产量普遍偏低,也由于地方局院多负有"横造"之任,因此,就形成了这样的客观条件,即完成定额或完成指定指标后的大批工匠被放还"做他每的勾当养喉素吃"[25],就是说,大批工匠或轮番入局,或定期入局劳作的可能肯定存在。我们认为,至少就地方局院而言,前一形式显得更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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