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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匠户散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京大学学报》 高荣盛 参加讨论

下面谈谈投下人匠的身份待遇。
    这里不妨先以安西王属下的一批工匠为例。随安西王入关中的"执技者","号藩邸私人、数十为曹,姿横闾井,有司莫敢谁何",其中有位涿郡人姜汝楫,随父、叔来关中,在一位吴姓门下勤习技业,吴并以女相配,于是他有了"家室",从此,他"公事私业如期而集,每以精巧中程度,获誉考功,售诸人者无不意满,谓工当其直也"。母亲去世后,他迎养其父。父死,"度不能返葬,买地府之南而安厝焉"[38]。这条重要材料告诉我们的,不仅是投下私属匠人往往杖势骄横以及拥有自己的家庭,更重要的,是他们于"公事"之余,完全可从事"私业",并出卖自己的产品,有的还成就了相当可观的家业。姜汝楫这样的事例是否具有典型意义呢?我们的判断是,他作为投下私属工匠的一种类型,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按照至元八年对户籍制的重申,除蒙元之际由大汗拨赐给投下与投下"遣使"搜刮的匠人外,下述工匠被法定为投下匠户:一、诸投下壬子年元籍除差畸零无局分人匠,自备物料造作生活,于各投下送纳或纳钱物之人;二、诸投下蒙古户并寄留驱口人等习学匠人,随路不曾附籍,每年自备物料或于本投下五户丝内关支物料,造作诸物赴各投下送纳者。[39]这类自备原料或从投下五户丝内关支原料的工匠是分散生产而按一定比率向投下交纳手工产品或折纳成相应钱物的投下私属,其状况或由投下本人的因素而形成一定差异,但上述户籍划分原则从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完成了交纳任务后,可独立经营生产,因此隶属关系较之系官工匠要轻一些,从而可为自己赢得一定发展余地,其身份大约与轮番匠相类。
    姜汝楫一家应属在投下局院中作业的匠户而非上几类散在匠户,这恰恰说明了这样一种可能:在完成指标或完成对投下的义务后,这类匠户也可以自行生产,自行销售,其身份与境遇大致与散在匠户相似。虽然,姜汝楫可能仅是众匠中的佼佼者,但作为机遇,即工匠与投下之间较为松散的隶属关系却是普遍存在的。
    官豪势要对匠户的"影占",变相增加了工匠的劳役量,不时而来的"横造"之令又给他们带来很大骚动,但总的说来,作为诸色民户中的一类,系官匠户与投下私属匠户较之一般民户多了一份其量有限,但具有一定保障的基本供给,并在完成额定义务的情况下,可程度不同地利用自己的技艺与妻儿条件,生产、货卖自己的产品,以弥补家庭经济之不足,因此,一般来说,他们的实际处境比其它劳动阶层要稍胜一筹。
    注释:
    [1]分见《世界征服者史》上册《征服世界的汗征讨算端的国土和论讹答的陷落》、《撒麻耳干的征服》、《马鲁及其命运》。
    [2]刘因:《静修文集》卷21《武遂杨翁遗事》;《元史》卷119《木华黎传》,卷150《何实传》。
    [3]《元史》卷123《阔阔不花传》。
    [4]袁桷:《清容居士集》卷28《刘公墓志铭》;姚燧:《牧庵集》卷21《王公神道碑》;胡祗遹:《紫山先生文集》卷26《王公神道碑》。
    [5]刘因:《静修文集》卷21《武遂杨翁遗事》。
    [6]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16《德兴燕京太原人匠达噜葛齐王公神道碑》。
    [7]《元史》卷89《百官志》5"随路诸色人匠都总管府"条、"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怯怜口民匠都总管府"条、"昭功万户都总使司"条。
    [8]《元史》卷167《张惠传》。
    [9]《元史》卷10《世祖纪》7;王恽:《秋涧集》卷58《大元故正议大夫淅西道宣慰使行工部尚书列公神道碑铭》;《元史》卷14《世祖纪》11。
    [10]详《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籍册》;《通制条格》卷2《户令·户例》。
    [11]虞集:《道园学古录》卷42《陈公神道碑》:"召匠户并工成之";《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造作》:"近年以来(镇江)两局工多匠少,而丹徒之民又以非匠户,无既禀之给,每告病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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