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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匠户散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京大学学报》 高荣盛 参加讨论


    下面谈谈系官匠户的身份待遇问题。这也不可一概而论。如所知,盐户(指直接生产者)隶属关系强,管理极严,待遇低下,它承袭的是前代惯有的管理、剥削方式,是诸匠中身份待遇最低下的一类。这里涉及的,仍是官营局院工匠以及投下私属工匠。
    这类工匠的地位前后存在阶段性变化。蒙古国时代及元代早期,工匠主要由掳括而来,他们于万难中免于一死,被成批驱往后方,强迫从事生产,处境相当艰险。尽管如此,仍不能笼统将他们视为驱口或工奴,因为,乙未籍户时以及后来的户籍状况表明,在工匠队伍中,驱口与非驱口的区分非常清楚,而且驱口为数并不多。所以,这一时期多数工匠的实际处境是由当时的特定条件造成的,不足以表明他们的实际状况。
    随着统治的稳定与户籍制的逐步完善,与蒙古贵族利益直接相关的工匠的处境也较先得到改善,其基本待遇是"给之食,复其户"。[26]"给之食"的政策最迟行于窝阔台时期,中统初始见具体记载,但数额有些差别。每名工匠有的月支米四斗、盐半斤,有的仅得粮二斗五升。[27]至元二十五年作出的全面统一规定是:男、女十五岁以上为"大口",五至十四为"小口",五岁以下不在支请之列。但每户多者不过四口,少者验实有口数;正身(指当役工匠)月支米三斗、盐半斤。家属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家属小口并驱大口月支一斗五升;驱口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28]有了以上供给标准作基本参照后,我们还可通过下面一件事例大致测估出匠户的实际获粮数目:河南府每年承造"各色衣甲"五百八十七副,于此,官府拨来"皮匠人等"二百四十户,"全免差役",每处杂造局支给"工粮"四千余石"专一成造",[29]这样,每户年均获粮十六石六斗,月均一石四斗(十四斗),退而言之,这一石四斗如属未成品粮(如稻),那末,按一般加工比率(如六成),每月也可获米八斗四升。在分配方式上,官府也有一些相应规定,如对正常入局作业的匠户的工粮,每年分两次预支;临时差拨者则临时计支。在丝织部门中还规定,工匠可从剔除下来的次等丝料中提留百分之二十,作为"夜坐灯油炭"的费用。[30]至于"复其户",基本精神可能是"一丁入局,全家丝银尽行除免",[31]但和雇和买及杂泛差役却不得免除。[32]与这些基本规定相联系,匠户家庭构成的两类状况也应同时兼顾,其一是每一匠户之家可能不止一人作为"正身"当役,如大德八年时大都金玉局人匠蔡六寡妻蔡阿吴改嫁给"一般银匠",被官府强令离异后,着令"与伊男蔡添儿依旧应当匠役"[33];其二,匠户之家,人口常多于五口,多达十口左右的情况比较常见,[34]两种情况,一利一弊,对有些匠户来说,后一不利因素似可通过前一有利条件予以销解,就是说,两者相抵,五岁以下及超过四口以上的家属人员虽不得支请口粮,但有的人户应役"正身"不止于一人,因此不得关支的部分仍可得到一定弥补。
    下面让我们进一步考察一下匠户的具体处境。
    元前期的胡祗遹曾对"匹夫岁费"作了估测(以五口之家计)其中米日食一升(十分之一斗),全家每月用米三斗(这当然是一种极低的水准),布帛与絮岁费十端与十斤,另有盐、醢醯、油等杂费支出及各项赋税负担[35],匠户与之相较,上述户月均八斗四升的口粮供应标准相当于这里的二点八倍,另可享受豁免部分赋税的优遇("复其户"),于此可大致看出,匠户所获供给维持"匹夫"的低限消费水准大概不成问题,此点可以匠户最集中的大都为例:
    都中经纪生活匠人等,每至晌午以蒸饼、烧饼、子饼之类为点心。早晚多便水饭。人家多用木匙,少使筋,仍以大乌盆木杓就地分坐而共食之。菜则生葱、韭蒜、酱、干盐之属(《析津志辑佚·风谷》)。
    这虽是一幅简陋、艰难的生活图景,但与一般农民比较,他们更少受到季节丰歉及赋税杂徭的影响,因而生活较有基本保障。可说明这一基本事实的还有一段材料:浙西镇江路于统一之初置织染提举司,下设两局"以集造作",路属丹徒县"以妇人女子织纱得名"的三百余户被"局家"签充匠户,充当差役,但乡间为之骚动。有鉴于此,官府又将这三百余家放还乡里。然而,他们后来又表示,"愿世为邑民奉公上",但此时提举司罢去,两局归本路管领。因统属关系调整,织工要求未得落实。到了元后期,这批未获匠户名分的丹徒百姓"无既禀之给,每告病焉",[36]于此可见,工匠具有的低限却有基本保障的供给,相对一般民众而言,还多少算一种优势。
    官府提供的粮盐供给是工匠家庭经济的一项可靠来源。然而,我们通过以上分析肯定匠户生活有一定保障的同时,又必须充分注意到,这种供给毕竟是微薄的,这就决定了这样一种事实:即便是常年入局劳作而能够常年获得供给的工匠,也必须利用工余和妻儿条件另辟生源,以构成家庭经济的一项重要补充。此看法在学界已大致形成共识,这里不妨补述下一材料以作进一步证明:元廷所谓不准从事"梯已勾当"的规定只是一纸空文,如至元二十三年三月间,中书省针对大都及各路"街市"上通行"纰薄段匹布帛药绵等物"以及"诸人织造销金日月龙凤段匹纱罗街下货卖"的现象进行"园议",要求"已后诸人及各局人匠私下并不得再进行织绣挑销(指"违禁"高级织品)货卖",规定实际是说,只要不织造"违禁"产品与违反规定质量标准,法律是允许包括"各局人匠"在内的个体生产者及"机户之家""私下"生产、设铺"货卖"的,而且,这种现象相当普遍,[37]因此,可以肯定,系官匠户,特别是其中的"手高人匠"于工余之外生产手工产品出卖是充实家庭经济的重要手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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