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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魏后期令的班行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楼劲 参加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魏书·孙绍传》(以下凡引《魏书》仅出纪、传、志名):“延昌中,绍表曰:‘……先帝时律、令并议,律寻施行,令独不出,十余年矣……’”《常景传》又载正始时,“太常刘芳与景等撰朝令,未及班行”。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据以为北魏高祖以来“所定诸令,经葛荣、尔朱之乱,迄未行用也”。(注:其下文引《高祖纪》所载太和十七年施行“职员令”及十九年宣示“品令”二事,又述“《魏书》及《通典》尚引魏令数条,此或征引当时书奏”;既然如此,其所谓“迄未行用”实颇费解。)
    程说之所据先有问题。案《刑罚志》及诸帝纪,高祖以来“律、令并议”凡有三次:一是太和元年九月起,“诏群臣定律、令”,至五年冬成律八百三十一章。二是太和十五年五月起,“议改律、令”,十六年四月丁亥(初一),“班新律、令,大赦天下”。三是世宗正始元年十二月,“诏群臣议定律、令”。(注:《魏书》帝纪凡载“议定律令”者,其律、令皆已班行而不另书。《高祖纪》所以书太和十六年“班新律、令”,盖因十五年惟书“议改律、令”之故。)故孙绍延昌中表称“先帝时律、令并议,律寻施行,令独不出”,若指二三十年前高祖太和初或太和中事,则不符“十余年矣”;若指世宗正始以来之事,则不得称“先帝”;可见今《孙绍传》文必有所误。从表文内容来看,孙绍上表的延昌“中”,或乃“末”之讹。即其实际上是在肃宗即位之初年号未改时奏称正始元年以来令未班行。但即便如此,其仍与世宗以来令多施用的一系列记载相悖。故《孙绍传》之语,非但无法证明太和以来,亦不足以证正始所定诸令皆未班行。
    再者,《常景传》所谓“朝令”,其实并非令篇名而是诸仪制的一种泛称。案《常景传》述“太常刘芳与景等撰朝令,未及班行,别撰仪注”;《刘芳传》载为“世宗以朝仪多阙,其一切诸议,悉委芳修正”。则“朝令”亦即“朝仪”,一也。《礼志一》载太和十三年高祖与群臣议祀典时曰:“详定朝令,祀为事首,疑以从疑,何所取正?”《献文六王传·咸阳王禧传》载后来高祖谓诸王公曰:“皇太后平日以朝仪阙然,遂命百官更欲撰辑。今将毕修遗志,卿等谓可行不?当各尽对,无以面从。”禧对曰:“仪制之事,取舍各随其时……”是“详定朝令”亦即撰辑“朝仪”,所涉乃“仪制之事”。又《刘昶传》载太和十三年“改革朝仪,诏昶与蒋少游专主其事”。据《术艺·蒋少游传》,昶与少游所主,实冠服之制,是高祖所谓“详定朝令”亦即“改革朝仪”,其事包括冠服仪制。二也。另高祖太和十三年所谓“祀为事首”,乃指厘正祭祀之制为“详定朝令”的首要之务。据《礼志一》后文,其具体是指“祀令”的修订,则“朝令”之名涵盖了“祀令”。参以《礼志二》载肃宗神龟初,清河王怿奏议灵太后父胡国珍薨后庙制,先引世宗时所定“祀堂令”文,继又称之为“朝令”。是“朝令”之名又涵盖了“祀堂令”。三也。要之,“朝令”既非特定的令篇名而为诸仪制(包括有关仪制的令在内)的泛称;则《常景传》所载“撰朝令,未及班行”,也就只能说明刘芳、常景诸人所撰仪制并未班行,是无法用以说明世宗正始年间所定诸令皆未行用的。
    北魏诸制至太和而发生重大转折,令作为各项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其班行与否也就直接关系着对太和以来各项改革和有关立法过程及制度形态的认识。况后魏令篇帙久亡,其内容与体例残存于《魏书》等处,几全属太和以来所修之物;而今人得言北朝至隋唐法律演变脉络者,又无不以北魏后期为关键时期,亦甚有赖于此一鳞半爪而立其说。但笔者寡闻,迄今未见史界于北魏后期修令、班令的种种问题有所申说,遂草此文,以为引玉之砖。
    二、太和至正始年间有关令篇的修订与班行
    高祖太和初年所定之令,虽记载尤少,难知其详,然其施行,殆无问题。《高祖纪》太和二年五月,诏婚丧越轨及皇族贵戚士民之家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祗按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既“永为定准”,且明确“犯者以违制论”,则其所著之“令”,必当施行。(注:高祖此诏“著之律、令”的先帝“科禁”,当即《高宗纪》和平四年十二月壬寅诏:“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其中著之于相应的令的,应为贵族不得与非类婚偶的规定;而犯者加罪包括新定“犯者以违制论”的内容则进入了有关律条。)《礼志一》载太和十三年五月,高祖定禘祫之制,“便即施行,著之于令,永为世法”;旋又诏定六宗祀制,“便可依此附令,永为定法”。两处提到的“令”,显即太和初年至十五年议改律、令前正在行用的有关令篇。(注:《太祖纪》载天兴元年十一月诏定律、令,“仪曹郎中董谧撰郊庙社稷朝觐飨宴之仪”;二年八月又“诏礼官备撰众仪,著于新令”。可见北魏自天兴元年始有律、令以来,便已存在着关于各种仪制的令篇。)又《裴骏传》附《裴宣传》载其高祖初为尚书主客郎,后转都官郎,迁员外散骑侍郎,“旧令与吏部郎同班”。此处“旧令”,显即《官氏志》载“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以前的令,具体当指太和初年所定官品位序之令。(注:《官氏志》载太和中所定官品,吏部郎中从四品上,员外散骑侍郎从四品下,两者品虽同而班已异。当改于《高祖纪》载太和十五年十一月“大定官品”之时。)虽今《裴宣传》“旧令与吏部郎同班”下阙若干字句,然其文意当谓宣由第五品上的尚书郎中迁从四品上的员外散骑侍郎为超擢。可推此令必行于当时,而所谓“旧”,盖相对于太和十六年所班之“新律、令”而言。尤其是《韩麒麟传》:太和十二年春卒于齐州刺史任上,“立性恭慎,恒置律、令于座旁”。此最足说明太和初年所定律、令的班行之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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