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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台北和议中日利用中国不统一逃脱战争赔偿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抗日战争研究》 曾景忠 参加讨论

从根本上说,二次大战结束后盟国放弃对日索赔,是出于美国的决策,而于1951年9月由旧金山对日和会正式决定施行的。后来1952 年国民党政府与日本举行和议,签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这是尽人皆知的。但日本在这次和议中利用中国国家不统一的状况,逃脱战争赔偿,则可能人们一般不大注意。本文拟对此作一揭示。
    一日本选择与台北媾和的一个因素
    1951年9月,由美国与英国发起,在旧金山举行了对日媾和会议, 签订了对日和约。这次和会不顾一些亚洲受日本侵略战争损害国家的反对,按照美国的意志,放弃了对日索赔的要求。中国是与日本作战时间最长、遭日本侵略祸害最深、受战争损失最重的国家,但却被拒于和会之外。
    1949年中国政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民党政府在中国大陆的统治被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苏冷战对峙的形势下,因中苏结盟,和继而爆发的朝鲜战争,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处于敌对状态。据载,朝鲜战争爆发前,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曾主张“邀请国民党政权和共产党政权派代表参加”对日和会。(注:转引自猪木正道:《吉田茂的执政生涯》,江培柱、郑国仕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31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朝鲜战争后, 美国改变态度,主张只邀请退居台湾的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出席对日和会,但遭到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英国、印度等国的反对。英国主张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对日和会。后美国与英国达成妥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两者都不邀请赴会。1951年6月15日, 杜勒斯告知国民党政府驻美国大使顾维钧:他与英国外交大臣莫理森会谈时,已迫使对方接受其主张:若干国家可以根据一致通过的条文与日本签订多边条约,而中国因为与日本的关系特殊,可以单独与之签订双边条约。(注:《顾维钧回忆录》中译本第9分册,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6页。)
    旧金山和会举行前,国民党政府曾表示同意美国放弃对日索赔的主张,试图取得参加对日和会的权利,以保持其虚有其名的与盟国平等的地位。但这一打算没有实现。美国答应国民党政府,促使日本与它在旧金山和约外订立双边条约。
    对于旧金山和会外,日本与中国哪一方订立双边条约,美国与英国曾有过谅解,由日本自行选择。据1951年8月21 日美国驻台北公使兼代办蓝钦,向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叶公超所提供的,杜勒斯与英国驻美公使汤林谈话记录载:“汤林先生向杜勒斯先生证实:如日本政府选择与国民政府签订双边条约,英国政府并不反对;但彼指出:前在伦敦所成立之谅解,禁止英国或美国政府以压力加诸日本政府,使其与国民政府或共产政府缔结和约。杜勒斯先生同意所成立之谅解确系如此。然据彼测知,日本政府愿与国民政府缔结双边条约……杜勒斯先生与汤林先生同意:无论日本政府愿与国民政府或中共[孰]缔结和约,其要端为,日本不得承认中共为享有主权,并不得承认国民政府对全部中国有事实上之控制。汤林先生尤着重说明:英国或美国均不得影响日本使其承认国民政府或中共所提而无事实为依据之要求。”(注:《英美对中国订约问题的妥协--叶部长与蓝公使谈话记录》,1951年8月21日, 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八),《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台北1966年版,第84-85页。)
    日本被赋予自行选择与中国哪一方面签订双边条约的权利后,即自抬身价,迟迟不作表示。据美方向台北方面透露,美方与日本早已接触,日本愿与国民党政府订约。1951年6月15日, 杜勒斯即告诉国民党政府驻美国大使顾维钧说:日本“必愿与贵国签约而反对与中共成立关系”。(注:《顾杜第九次谈话录》,《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81页。)8月8日,蓝钦亦告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叶公超:“本人或可将真话告知,吾人已就此事(与国民党政府签约)商诸日本,日方已表同意。”(注:《叶部长与蓝钦公使谈话记录》,《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151页。)
    但国民党政府自知不能参加对日和会,而日本是否愿与它签订双边条约,关系到它是否享与有盟国同等之地位,故它对此极为关注。至旧金山和会后,日本对此仍迟迟不表态,国民党政府更形焦虑。
    这一期间,在美国与台北方面的接触过程中,美方要求国民党政府将将来与日本签订的双边条约“适用范围”作出表示,即承认其统治范围仅及于台湾,不及于大陆。国民党政府表示,这只能在条约批准生效时再考虑声明。(注:《顾大使与杜勒斯第十三次谈话》,1951年7 月3日,同上书,第143页。)而美方屡屡催促国民党政府现在就要作出表示。8月23 日美国驻台北公使蓝钦向叶公超转达了美国政府的一项文件,其中提出:“日本政府或将坚持中国政府承认其在此时实施和约条款将无力拘束整个中国,甚或将此点作为谈判之先决条件。美国政府所认为其能影响日本政府进行与贵方谈判双边和约之程度,将取决于中国政府研拟或接受某一承认该项限制之方案之意愿。在上述情形之下,美国当在各种适宜方式下促成中日两国政府间缔结双边和约。”(注:《叶部长与蓝钦公使谈话记录》,1951年8月23日,同上书,第156-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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