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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台北和议中日利用中国不统一逃脱战争赔偿(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抗日战争研究》 曾景忠 参加讨论

四日方拖延谈判时间逼对手就范
    从2月20日至3月下旬,经过一个多月的谈判,双方就和约条款逐条交换意见,寻求妥协。正当和约谈判双方接近达成协议,而又临近旧金山和约生效日期(4月下旬)时,日本方面的态度却变了卦。
    3月28日,应日方河田代表之请,谈判双方代表举行谈话。 河田告知,东京方面来电,日方对和约的立场又恢复到其3月12 日提交的约稿意见书的立场。在关键性的最惠国待遇和服务赔偿两项条款上,日方都翻了案。
    原来,有关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约稿原第21条),日方表示“原则上亦可接受”。日方代表“已将该项内容写入换文稿内”,并表示“相信精神尚与原文相符”。(注:《叶代表与河田代表谈话记录》,1952年3月12日,《对日和约》,第115页。)但3月28 日日方递交的第三份约稿,无论在约文中,还是在换文中均无此项内容。
    而有关赔偿条款,日方也大大倒退,连表示日本本应负担赔偿义务的内容也没有了。在3月22日胡庆育与木村四郎七谈判时, 木村提出的有关赔偿的修正条款条文为:“对于中华民国在战争中所受损失及痛苦,日本应予赔偿。中华民国亦承认:日本国之现有资源,尚未足使日本国支付全部赔偿而不危害其足以生存之经济。基于上项承认,中华民国宣称:日本国之赔偿义务,应依金山和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而视为业已履行;中华民国为对日本国民表示协调及友好起见,并进而宣告:除本约另有规定外,中华民国所具相当于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及乙项所规定之要求,亦应视为已依金山和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而获得满足。”(注:《胡副代表与木村首席团员谈话简要记录》,《对日和约》,第149-150页。)但3月28日日方的约稿却在议定书(一)(甲)项写成:“兹承认依照金山和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中国有权享受该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二款之利益,鉴于上项事实,并为表示对日本人民之宽大与善意起见,除本约另有规定者外,中华民国放弃其国家及人民因在战争过程中由于日本国及其人民所采任何行动而生之一切赔偿要求。”(注:《日方第三次所提〈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稿》,《对日和约》,第193页。)
    在3月28日谈判中,针对日本立场的倒退, 叶公超当即表示:“据此项草案以观,无异将双方交涉回复到三月十二日之状况。”(注:《叶代表与河田代表谈话记录》,1952年3月28日,《对日和约》,第187页。)后来他又激愤地说:“贵国政府二十八日回训所提意见,竟使贵我双方之努力,化为乌有。”(注:《叶代表与河田代表谈话记录》,1952年4月2日,《对日和约》,第196页。 )连日方首席代表河田烈也对日本政府这种倒退作法感到说不过去:“此电(指日本政府给谈判代表训示电)不但使贵代表失望,即本人亦不无歉然。”(注:《叶代表与河田代表谈话记录》,1952年3月28日,《对日和约》,第196页。)
    据载,日本舆论分析了日本政府变卦的原因,是美国国会已经批准了对日和约(3月20 日):一向关心缔结中日和约的美国参议院已经批准了对日和约,因此,日本感到已不急于与中国缔结条约,于是指望以拖延应付的办法获致最接近日方观点的条约。(注:《日本拖延缔结和签订中日和约的原委》,《朝日新闻》1952年3月31日, 转引自《顾维钧回忆录》第9分册,第312页。)
    日本政府推翻了日本谈判代表已表示将要接受的条款,最要紧的仍然是有关最惠国待遇和赔偿等条款,或者说,核心问题就是逃避战争赔偿。而日本所凭恃的,就是利用国民党政府急于签订和约的心理。因为4月下旬旧金山和约就要生效,只有在这之前签订和约,国民党政府似乎才能保有其虚有其表的盟国地位。如果在这之前和约未能签订,日本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后就可以独立的外交地位处理与中国签约问题,到那时美国就无法控制让日本必须与国民党政府签约,或者日本更可讨价还价。而这是国民党政府最为害怕的事。日本正是利用中国国内不统一、国民党政府急于签约的状况,拖延时间,逼使谈判对手按照它的方案签约。
    4月11日木村告知胡庆育:金山和约将于本月25 日至月底左右生效;日本议会至迟5月8日闭会;倭岛英二局长(日本外务省亚洲局局长)15日返东京,如15日前和约商妥,由倭岛携回东京,省事多多,并可望日本议会在本届会期批准。(注:《胡副代表与木村首席团员谈话简要记录》,《对日和约》,第212页。)同日, 日方谈判代表团团员中田丰千代也到国民党政府外交部告知类似日程情况,并说:“双方必须争取时间,俾和约得能于本月十七日以前商妥,二十日以前签字。”(注:《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汪孝熙报告》,1952年4月11日, 《对日和约》,第212-213页。)形势显然对国民党政府非常不利,日本方面拒不让步,要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签约,唯一的办法就是自己一方退让,屈从于日方的方案。
    关于最惠国待遇,日本政府3月28 日提交的第三次约稿中压根不提此事,而笼统地在第11条中规定:“凡遇在本约所适用之地区以内有因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战争状态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项问题,而各该问题可能适用金山和约之原则予以解决之情事,且其情节业已臻于明显时,则各该问题,除本约及其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概应依照上述金山和约之原则处理之。”(注:《日方第三次所提〈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稿》,《对日和约》,第192页。)至4月8日, 日方递交的意见书中简化为:“除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凡在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之任何问题之解决,应适用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注:《日本代表团递交中国全权代表的意见书译文》,1952年4月8日,《对日和约》,第208页。 )这些条文均为对签约双方处理相互关系的原则规定,毫无对中方之任何优惠。但时间紧迫,容不得国民党政府代表争辩,叶公超在4月12日的谈判中只好向日方让步, 大致按照日方方案拟成一项条文:“第十二条,除本约另有规定外,凡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引起之任何问题,应依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注:《中日和会第十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4月12日,《对日和约》,第215页。)这项内容的谈判才算有了一致的协议,但已找不到最惠国待遇的影子了。
    关于服务赔偿问题的谈判双方反复进行争辩,但最终还是按日方的意见定局。当4月2日谈判中,叶公超还强调:“关于服务赔偿问题,我方认为必须贵方承认有此义务,然后我方始能表示自动放弃,以示宽大与友好。”(注:《叶代表与河田代表谈话记录》,1952年4月2日,《对日和约》,条197页。 )当日叶公超交给日方的备忘录中阐明:“查所有各盟国中,中华民国对日作战最久,中华民国所蒙之损害与乎其人民所受之痛苦,亦最重大,此点诚不可忘。因此,日本应承认其有对中华民国给付其为日本所造成之损害与痛苦之赔偿之义务,一如其在金山和约中所已为者,乃属公允。”(注:《中国全权代表叶公超于四十一年四月二日递交全权代表河田烈之备忘录译文》,《对日和约》,第202页。)但至4月12日谈判时,叶公超只好将有关赔偿的条款(列入议定书)修改为:“为表示对日本国人民之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将由日方供给服务之利益……”(注:《中日和会第十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4月12日, 《对日和约》,第216页。)
    可是,日方并不因叶公超的退让而感到满足,河田和木村一再要求,需加上“放弃一切赔偿要求”之内容。叶公超和胡庆育反复说明:金山和约既然适用,“我即已放弃一切赔偿要求”(金山和约中有此语句);我方草案已删除日本承认赔偿义务和我方承认日本无力作完全赔偿这两方面的内容;放弃赔偿要求已载明金山和约,我方不能放弃赔偿两次(指金山和约中已有“放弃一切赔偿”字样,条约中既云适用金山和约,如再写入“放弃一切赔偿”,岂非放弃两次)。但日方坚不让步。(注:《中日和会第十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4月12日,《对日和约》,第216-218页。)
    经过反复拉锯式之谈判,直至4月14日, 国民党政府还是确定按照日方要求,在条约所附同意记录中写明日本“尚须给予中华民国之唯一利益”,为日本在国外之资产。最终,在条约本文中没有赔偿条款,只在议定书第(一)项(乙)款中写出:“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另在条约所附同意记录中列出一条:“日本国全权代表:‘本人了解,中华民国既已如本约议定书第(一)项(乙)款所述自动放弃服务赔偿,则根据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之规定日本国尚须给予中华民国之唯一利益,即为该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二款所规定之日本国在其本国外之资产。是否如此?’中华民国全权代表:‘然,即系如此。’”(注:《中日和平条约》,《对日和约》,第336、341页。)
    总之,日方窥伺国民党政府急切地要抢在金山和约生效前签约的心理,在谈判中拖延时间,逼迫对手接受自己的方案,终于得逞。这就是日本利用中国不统一,国民党政府竭力想保有其虚有其名的盟国地位的形势,逃脱战争赔偿的真相。
    台北和约签订后,日本政府缔约全权代表河田烈自豪地说:“它不带一点战胜与战败国家间条约的痕迹。”(注:转引自潘振球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52年7月-12月,台北1995年版, 第48页。)而一种日本著作评论说:这个和约“未见有一个赔偿的字眼,乃是未见前例的条约”。(注:[日]古屋奎二:《蒋总统秘录》第13册,中央日报社1986年版,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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