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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台北和议中日利用中国不统一逃脱战争赔偿(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抗日战争研究》 曾景忠 参加讨论

三日本拒绝条约中的赔偿条款
    台北和议开始,国民党政府代表提出的条约草案,模仿旧金山和约。在22项条款中,有关战争赔偿的两项条款,引起了激烈的争辩,一是有关中国享受旧金山和约最惠国待遇的条款;一是关于服务赔偿的条款。
    条约草案中关于中国享受旧金山和约最惠国待遇的条款为:“倘日本国与任何其他国家成立媾和协定或处理战争要求之协议,而给予该国以较本约规定为大之利益时,则该项利益应同样给予中华民国。”(注:《中华民国与日本间和平条约初草》,《对日和约》,第22页。)这一条款相当于旧金山和约的第26条。胡庆育指出,中国为对日作战的盟国,按照旧金山和约的原则,中国应享有与其他盟国同等之待遇,这是“基本原则之一”。该条款对中国之权益具有“保障价值(safeguard value)”。 (注:《中日和会第四次会议记录--关于约稿第二十一条之讨论》,1952年3月5日,《对日和约》,第43-45页。)但日方拒绝接受,说是不能“抄袭”旧金山和约,“中国终非金山和约所指之‘盟国’”。(注:《关于约稿第二十一条之讨论》,《对日和约》,第43-44页。)胡庆育论辩说:“中国此次议约,尽量避免使贵国感觉身为战败国,然亦不能自置于劣于其他盟国之地位。”日方木村四郎七提出:“贵方若不以为所处地位劣于其他盟国,仅在自动对日宽大,不亦可乎?”(注:《关于约稿第二十一条之讨论》,《对日和约》,第48页。)
    如中国享受旧金山和约最惠国待遇,则旧金山和约中规定的日本应提供给其他盟国的服务赔偿,中国也应享受的。因谈判中,后来国民党政府代表表示可以自动放弃服务赔偿,故日方谈判代表才初步答应,将最惠国待遇的内容写入条约所附换文(照会)。(注:《中日和会第八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19日,《对日和约》,第134-135页。)而且应日方要求,条文写成“相互”原则:“除本约另有规定外,任何依照金山和约之规定所给予除日本外该约签约国之优惠,应给予中国人民;但不影响该约所规定之日本之利益。”日方河田代表表示同意。(注:《中日和会第九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25日, 《对日和约》,第168、170页。)
    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日方先是拒绝,后因中方表示放弃服务赔偿,日方才同意列入换文,写成“相互”原则。很明显,日方辩论此条款的目的就是拒绝战争赔偿。而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日方主张写入换文,国民党政府代表坚持列入和约本文。在辩论中,日方故意将最惠国待遇与“和约实施范围”内容联系在一起。河田烈说:“和约实施范围问题与贵方享受最惠国待遇问题,我方认为该二事项关系密切,理应相提并论。”(注:《中日和会第八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19日,《对日和约》,第135页。 )日方将实为国民党政府痛处的“条约实施范围”问题与最惠国待遇问题相提并论,显然又是利用中国不统一的局面压迫谈判对手让步,以达到逃脱战争赔偿的目的。
    条约草案关于服务赔偿的条款脱胎于旧金山和约的第14条,其内容为:“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之损害及痛苦,给予盟国以赔偿”,日本可“利用日本人民在生产、打捞沉船及其他工作方面,对各该盟国所作之服务,作为协助赔偿各该国修复其所受损害之费用”;另,盟国有权扣押、处分日本在国外之财产;此外,盟国放弃一切赔偿要求。(注:《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101-103页。)国民党政府提出的条约草案第12条规定:“甲,兹承认日本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之损害及痛苦,应向中华民国及其他盟国给付赔偿。但亦承认日本如欲维持足以自存之经济,则其资源现尚不足对一切该项损害及痛苦作完全之赔偿,并于同时对其所负其他义务仍予履行。因之,一,日本将迅速与中华民国进行谈判,以求利用日本人民在生产、打捞沉船及在其他工作方面对中华民国所作之服务,作为协助补偿中华民国修复其所受损害之费用……二……中华民国有权扣押、保留、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本约生效时即受其管辖之左列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注:指日本及其国民之财产)乙,除本约另有规定外,中华民国放弃其一切赔偿要求,并放弃其国家其国民对由日本及其国民在战争过程中所采行动而生之其他要求。”(注:《中华民国与日本间和平条约初草》,《对日和约》,第14-16页。)这一条款的内容几乎与旧金山和约第14条一模一样。
    旧金山和约本是对日本非常宽大,没有提出多少赔偿要求。台北的条约草案亦依照于是。但谈判中日方却坚决拒绝接受。日方提出:“我方主张将第十二条全部删除,非因我方忽略赔偿之责任,乃因此条之适用问题,几全部与贵国大陆有关,目前欲加规定,尚非其时。吉田首相在其致杜勒斯先生函中,曾表示中、日现所商议之和约,似难即时实现于大陆,故我方认为:有关赔偿问题之规定,不宜列入中日和约之内。”(注:《中日和会第六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7日,《对日和约》,第90页。)这里又明显地表现出,日本利用中国不统一的情况逃脱赔偿责任。既然战争赔偿全部与中国大陆有关,那么为什么日本要选择与偏居台湾一隅的国民党政府谈判签约,而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谈判签约呢?既然将国民党政府作为整个中国之代表与它谈判签约,为什么又以赔偿与大陆有关,而拒绝赔偿条款呢?日本怎么辩解也不能自圆其说。最根本的一条是,日本要逃脱赔偿责任,其他全是无理狡辩。
    对和约草案第十二条,日方提出一个对案,即日本承认中国有权处分在华日产,而中国之一切赔偿要求,应视为因此已获满足而不另行向日方索取服务赔偿。(注:《中日和会第七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17日,《对日和约》,第117页。)在日方拒绝赔偿条款的情况下,叶公超提出了一项妥协方案:“为打开僵局并顾及现实暨使贵方易于接受起见,本人拟将条款中‘日本国将迅速与中华民国进行谈判(以商定服务补偿办法)’内之‘迅速’(prompty)字样,予以删去, 并另于条约正文之外,以换文或议定之方式商定:此次服务补偿之办法,应俟中国政府收复蒙受损害之任何地区之后再行议订。换言之,即将此一问题予以搁置(shelf the problem)。 ”(注:《中日和会第七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17日,《对日和约》,第118页。)从国民党政府代表的角度说,这既是从原案作出了让步,同时也是揭破日方藉口大陆不在国民党政府手中而拒不答应赔偿的对策。但日方河田烈既而又辩称:“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钜,以美金计,当值数百亿美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注:《中日和会第七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17日,《对日和约》,第119- 120页。)且不论日本在华财产是否值数百亿美元,仅据一些学者估计,中国遭受的经济损失达6000亿美元。(注: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编《中国抗日战争史》下册,解放军出版社1995年版,第625页。 )日本在华财产远不足以赔偿中国之损失。况且,事实上日本侵华战争使中国丧失多少生命,何尝能以金钱抵偿?从宏观说,日本侵华打断了中国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损失的时间难道能用多少美元能换取来的吗?日本以中国扣押日本在华财产就可以抵偿中国财产损害的说法,是完全说不过去的。
    在谈判中,叶公超又说明:“(服务赔偿)此一办法之精神,系在以友谊协助复元(rehabilitation),自另一角度看,并无赔偿要求之意。”(注:《中日和会第七次非正式会议记录》,《对日和约》,第121页。)日方河田烈又提出对案:“由我方承认有对贵方赔偿义务,而由贵方自动以单独宣言之方式声明贵方有权要求赔偿,但同时自动放弃要求服务赔偿。”(注:《中日和会第七次非正式会议记录》,《对日和约》,第121页。)
    关于服务赔偿问题,国民党政府感到:“今金山和约既已明文规定有劳务赔偿,势难使中国放弃此项要求。中国政府苟同意放弃赔偿要求,中国人民必将获一印象,即其政府自丧中国与其他盟国之平等地位,而大陆上之中国人民,尤将认为政府出卖人民要求赔偿之权利。即此一印象足以妨碍和约之批准。”(注:《国民党政府外交部致美代办蓝钦备忘录》,1952年3月17日,《对日和约》,第128页。)
    谈判过程中,当双方就各条款接近达成协议时,国民党政府为了促使日方作出妥协,接受中方的方案,乃于3月25日,将日方3月12日提交的约稿与中方约稿的若干分歧(包括赔偿条款),加以罗列,通告美方,试图求助美国政府“对日本运用力量,俾使和约谈判早获结果”。(注:《国民党政府外交部致美代办蓝钦备忘录》,1952年3月17日, 《对日和约》,第129页。)但这一努力似未见效。 由于日方坚拒接受赔偿条款,国民党政府代表只好又作出重大让步,表示“自动放弃‘劳务赔偿’之要求”。(注:《中日和会第八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 月19日,《对日和约》,第131页。)在3月25日交给日方的和平条约约稿中,条约所附议定书(一)(丙)规定:“在将日本国所承担给予金山和约其他缔约国之全部优惠给予中华民国时,日本国宣布承认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之损害及痛苦应向中国给付赔偿。但中华民国政府亦承认,日本之资源现尚不足对一切该项损害及痛苦作完全之赔偿,而同时不危害其国民经济。兹鉴于上述之承认,且为表示其对日本国民之宽大与善意起见,中华民国爰决定……放弃要求日本国……应付服务补偿之利益。”(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约稿(1952年3月25 日)“议定书”,《对日和约》,第183页。)
    从上述最惠国待遇条款和赔偿条款的谈判过程可以看出,日方紧紧利用中国不统一的现状,抓住国民党政府已失去大陆而局处台湾的弱点,拒绝接受赔偿条款,恣意逃脱战争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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