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台北和议中日利用中国不统一逃脱战争赔偿(3)
待至日本国政府发出照会通知任命河田烈为与国民党政府签订“双边条约”的全权特使时,国民党政府敏感地看出日方有意对条约性质含糊其辞,乃在复照中要求澄清:所称“双边条约”“本国政府了解为即系两国间之‘和平条约’”。(注:《吉田首相的照会及何团长的复照》,同上书,第190-191页。)为澄清条约名称,叶公超与日本驻台北海外事务所所长木村四郎七一再交涉。木村以日本国会与舆论反对为由作解释,说:“日本一般舆论,现正关心条约名称与内容之关联。名称如系‘和约’,则在内容方面,或不免加诸日本以过重之负荷。”(注:《叶部长与木村所长谈话记录》,1952年2月9日,同上书,第194页。) 于是,直至河田烈赴台北开始谈判签订双边条约时,条约的性质尚未确定。1952年2月20日,台北和议一开始, 河田烈即否认正要谈判签订的是和平条约。他说:“日本终将对中国缔结和平条约……但目前仅为一过渡办法,即依照金山和约之原则,就中国政府现在控制及将来控制之领土恢复关系,因此,此次缔约应就可能适用之范围进行。”他说到的理由有:“日本国民对与中国缔约一事,并未一致赞成,如完全依照金山和约缔约,势必使日本负担片面之义务,亦即不能不将对战败国之条款表现于条约之内,将使日本国民失望。中国过去对英对日各条约,均非中国国民所乐于接受者,中国方面对此应具理解。”(注:《中日和会第一次非正式会议简要记录》,1952年2月23日, 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九),《中华民国对日和约》(以下简称《对日和约》),1966年印行,第23页。) 日本选择与已经退居台湾一隅、失去行使中国主权能力的国民党政府谈判签约,本来就存在问题。但它原先既已答应美国与国民党政府谈判签订和平条约,却又出尔反尔否认要签订和平条约。日方辩称“日本国民对与中国缔约一事,并未一致赞成”(即日本国内相当多的势力不赞成与国民党政府议和签约),目的在于说明,日本不愿在台北签订“和平条约”,承担战败国的义务,连已经基本上放弃赔偿要求的、非常宽大的旧金山和约规定约束它的义务也不愿承担。所谓“对战败国之条款”,“日本负担片面之义务”,关键就是战争赔偿。透彻一点说,日本回避签订和平条约,实质上就是不愿在条约中载有战争赔偿的条款。荒谬的是,河田烈为了推卸日本应当负的侵华战争责任,竟然将近代中国受列强欺侮,在抵抗外来侵略战争失败后被迫与列强签订割地赔款的不平等条约,与日本侵略战争失败,并早已宣布投降,其后应当承担战争责任,接受为结束战争状态而作出的应有处置问题,混为一谈。 和议一开始,就对将要签订的条约性质和名称发生了激烈争辩。据会议记载,经过辩论,日方表示:“倘双方先行商讨条约内容,而商讨之结果系一项确能表现蒋总统崇高德义精神之宽大和约。则日本人民自必乐于接受,而英方亦难再予反对。(注:英国本来反对日本与国民党政府签订和约。)中方先定名称之用意,日方极为了解。双方用意在表面虽属相反,但实际仅为程序上之差异,而结果未必不同。”河田代表又谓,彼可向中方保证:“将来定可决定条约名称为和平条约。”(注:《中日和会第二次非正式会议简要记录》,1952年2月26日,《对日和约》,第25页。)日方的意思是说,条约名称可以称为和平条约,但条件是,内容必须对日宽大,使日本人民乐于接受。“中方先定名称”,用意是要求日本承认国民党政府还是代表全中国的正统政府,对此“日方极为了解”。而日本终可答应和平条约的名称,只要条约内容对日本宽大。故河田谓,有关条约的名称,双方分歧“仅为程序上之差异,而结果未必不同”。 日本先是不同意签订和平条约,后来答应可以用和平条约的名称,只要内容宽大就行。说穿了,日方在谈判一开始就在条约名称上作文章,规避和平条约的实质,原来就是为了逃避战争赔偿的责任。 国民党政府之所以急于要在金山和约签订后,与日本签订和约,意图是保持其虚有其表的盟国地位,害怕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交。日本代表投其所好,虚与委蛇,说什么“日本对于贵国主权,及于包括中国大陆在内之全部中国领土,贵国政府系属中国正统政府两节”没有怀疑,重申吉田信件中声明的“日本政府无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条约关系”的立场。(注:《中日和会第六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7日,《对日和约》,第90页;《中日和会第二次会议简要记录》,1952年3月1日,《对日和约》,第34页。)另一方面,日方又反复强调,“此次条约之适用范围,乃限于现实可能适用之地区”拟定各条款,“对现有情况之适宜性,应予顾及”。(注:《中日和会第二次会议记录》,1952年3月1日,《对日和约》,第35、38页。)在在都表现出日方利用国民党政府所处地位的弱势,玩弄花样。 和会开始,日方也提出了一份约稿,但正如国民党政府副代表胡庆育所指出,日方约稿“殊非一和约,因其第一条虽有终止战争状态之规定,但属于其他性质之条款占绝大多数”。(注:《中日和会第四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5日,《对日和约》,第42页。)自然其中更谈不上有赔偿条款了。 日方代表在谈判中紧紧抓住国民党政府失去大陆统治的弱点,自恃强势。尽管国民党政府代表作出种种退让,如在条约草案序文中避开不谈中日战争的由来及日本的战争责任,尽量避免使日方感到身为战败国等,但日本代表却态度强硬,谈判每一条款的立场毫不退让,并动辄以“贵国政府未能有效控制大陆”,某项条款“将使日本人民情绪遭受刺激”等,阻拦对方提出的条款和要求。而一涉及到关键的关于战争赔偿条款问题,日本代表则更坚决拒绝,寸步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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