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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魏后期令的班行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楼劲 参加讨论

至于太和十六年及正始元年以来所定诸令,其大部已班亦可断言。这一点在《孙绍传》上举表文中即有反映。其云“臣以令之为体,即帝王之身也。分处百揆之仪,安置九服之节,经纬三才之伦,包罗六卿之职,处置风化之门,作用赏罚之要,乃是有为之枢机,世法之大本也”。孙绍既把令的重要性提到这样的高度,当非凭空而论,而是反映着北魏高祖以来对令的作用和地位的普遍认识;这样的认识,当然不可能是“令独不出”或令多不班的产物。(注:孙绍此表又云今“法分清浊而清浊不平”,其所述“分清浊”的法,具体即指《高祖纪》载太和十九年十二月大选前夕宣示的《品令》。仅此亦可见孙绍所云“令独不出”,不可能指全部高祖以来所修之令。)在《魏书》中,明确记载施用于太和十六年以后,以及显然仍行用于魏末,故可推定其必班行于太和十六年或正始元年以来的令,至少有下列十一篇:
    《高祖纪》太和十七年六月,诏《职员令》“权可付外施行”。可与佐证者,《高闾传》载其为相州刺史时,“以诸州罢从事,依府置参军,于治体不便,表宜复旧。高祖不悦”。事在太和十九年九、十月间。所载“诸州罢参军,依府置参军”,当即反映了太和十七年《职员令》的内容。(注:《官氏志》载太和中及太和末所定官品俱有“司州从事”之官。是诸州从事在太和中尚未罢撤,至太和十七年《职员令》改置参军而太和末又复从事之制。)《神元平文诸帝子孙传·高凉王孤传》附《元子思传》载其孝庄帝时论奏尚书应朝名帐须送御史台监察之制,引“职令”之文以证其说,其内容则系御史中尉“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以《职员令》必明确规定官吏职事员额的性质来判断,此“职令”,所指或即《职员令》。又《前废帝纪》普泰元年三月诏:“顷官方失序,仍令沙汰定员,简剩已有……”四月又诏员外谏议大夫等十一官“老合外选者,依常格;其未老欲外选者,听解。其七品以上朔望入朝,若正员有阙,随才进补”。二诏所言“定员”、“正员”,似亦可为《职员令》其时尚行之证。
    《高祖纪》太和十九年十二月,“引见群臣于光极堂,宣示《品令》,为大选之始”。此《品令》性质及其与其他令篇的关系,由于记载错综而问题多多,这里不能详述。要之其为“班镜九流、清一朝轨”而修,(注:《刘昶传》。)在太和十九年十二月大选群臣前夕“宣示”,其内容则为百官的清浊流别及其选举所需的资品,亦即《良吏·明亮传》、《辛雄传》所述某官为“第一清”、“第三清”之类。此令施行之证在《魏书》中尚有多处:《景穆十二王传·任城王云传》附《元顺传》载其肃宗时曰:“高祖迁宅中土,创定九流,官方清浊,轨仪万古。”《礼志二》载肃宗时江阳王继表曰:“伏见高祖孝文皇帝著令铨衡,取曾祖之服以为资荫。至今行之,相传不绝。”《通典·选举四·杂议论上》载肃宗时清河王怿上表:(注:《魏书·孝文五王传》北宋已佚,《通典》录此表文当采自原传。)“孝文帝制出身之人,本以门品,高下有恒……自此或身非三事之子,解褐公府之佐……斯皆仰失先准,有违明令。”凡此皆表明太和十九年所班《品令》经正始定令后,其内容虽有所调整而大体仍行用不绝。
    《礼志二》载肃宗神龟初议灵太后父胡国珍之庙制,清河王怿议曰:“古者七庙,庙堂皆别。光武以来,异室同堂。故先朝‘祀堂令’云:‘庙皆四栿五架,北厢设坐,东昭西穆。’是以相国构庙,唯制一室,同祭祖考。比来诸王立庙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参差无准。要须议行新令,然后定其法制。相国之庙,已造一室,实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按《魏书》文例,隔代称庙号,先帝称“先朝”。怿议所称“先朝”,文例同于《刑罚志》载熙平神龟之际尚书令任城王澄奏诸州中正,“先朝以来,皆得当刑”;又载神龟中三公郎中崔纂执奏,引“永平四年先朝旧格”为据;当指世宗时。而“祀堂令”在怿议中又与“公令”、“朝令”等泛称相混,则其究竟是一个法定的令篇名;还是像《献文六王传·广陵王羽传》载其称《考察令》中的外考部分为“外考令”那样,是某个令篇中有关祀堂营构的部分?亦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断定,世宗时确实继高祖的有关改革而修撰过一个有关祀堂营构的令篇,且其既为清河王怿奏所引,又为胡国珍已构之庙所依从,自应是已班之令(注:《郑羲传》附《郑道昭传》载其世宗正始时参定“学令”,“事讫封呈,未蒙报判”。是未班之令实乃臣下封呈之奏案,禁密之机要,又岂能在议事时引以为据。由此亦可见怿奏“要须议行新令,然后定其法制”一语所述“新令”,不当指正始所定之令。倘以为“新令”即“先朝祀堂令”,而此令又早已明确了“唯制一室”的规定,则怿奏议行此令“然后定其法制”一语为不通。)。细玩此次议胡国珍庙制之事,以及怿议“比来诸王立庙者,自任私造……要须议行新令,然后定其法制”云云,可知胡国珍薨后庙制本已依此“祀堂令”文而建为一室,但由于高祖以来有关制度常多反复,(注:《高祖纪》载太和十七年十月“诏征司空穆亮与尚书李冲、将作大匠董爵经始洛京”。《李冲传》载其时高祖诏曰:宫室之度,“太祖初基,虽粗有经式,自兹厥后,复多营改……朕以寡德,猥承洪绪,运属休期,事钟昌运,宜遵远度,式兹宫宇。指训规模,事昭于平日;明堂、太庙,已成于昔年……尚书冲器怀渊博,经度明远,可领将作大匠;司空长乐公亮,可与大匠共监兴缮。其去故崇新之宜,修复太极之制,朕当别加指授”。《礼志一》又载太和十九年六月相州刺史高闾表称当时“七庙惟新,明堂初制”。则高祖迁洛前后,必已命李冲等人对太祖以来的营构规制有所厘定。然《袁翻传》载其世宗时表论明堂辟雍之制曰:“迁都之始,日不遑给,先朝规度,每事循古,是以数年之中,悛换非一,良以永法为难,数改为易。”《礼志二》则载“世宗永平、延昌中,欲建明堂,而议者或云五室,或云九室。频属年饥,遂寝。”则高祖虽定其制而仍多反复,世宗时亦然,这应当是“祀堂令”几成具文的重要原因。)当时又法制弛紊,诸王多有自任“私造”不从此令建为五庙者,隆胡国珍薨后庙制以取媚于灵太后之议遂起,这才使之成了一个存疑的问题。而清河王怿所持的立场,是除非议行新的令篇来重新规定祀堂规制,胡国珍庙制还是依“先朝祀堂令”唯制一室展其享祀为妥。因而世宗正始以来,显然是存在着这样一个内容关乎祀堂规制的现行令篇的。至于其实际上并未发挥有力的约束作用,则为另一问题。
    《官氏志》:“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今列于左……二十三年,高祖复次职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这里太和中议定著令而列于《官氏志》的官品,应即是《高祖纪》载太和十五年十一月“大定官品”的产物。其所著之令的班行时间,据高祖太和十七年六月施用《职员令》诏云:“比百秩虽陈,事典未叙”,可推知“百秩”之“陈”,必在其前,盖即太和十六年四月班新律、令时。此令至太和二十三年再加修订,世宗初班行以为永制,则当在景明之初。至于其篇名,《官氏志》述为“职令”,《魏书》它处述有关官吏品阶之令又有“官令”、“品令”等称,后世如《唐六典》、《太平御览》、《职官分纪》等书又引有后魏“职品令”等名目及其佚文。是《官氏志》所称“职令”或非法定令篇名,其究竟如何另当别论;(注: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草《对几条北魏官制材料的考绎》一文加以考订,此处不赘。)但此令内容必包括官品位序且两次修订后皆已班行,则无可疑。《刑罚志》载世宗延昌时议爵级当刑之制时引《法例律》文:“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此《法例律》必正始所定律篇,则至迟自正始以来,《官品令》已是官品位序之令的法定篇名。《新唐书·艺文志》史部职官类著录《魏官品令》一卷,可与参证。《礼志四》载世宗永平时,太常刘芳议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为祖母服丧之事曰:“……案晋《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无从,故以第八品准在下士。今皇朝官令皆有正从,(注:此句亦可于“官”下点断。且官令二字间或脱一“品”字,或“官令”为《官品令》之约称,亦未可知。)若以其员外之资,为第十六品也,岂得为正八品之士哉?”《礼志二》载肃宗时太学博士王延业议灵太后父胡国珍薨后庙制云:“……又武始侯本无采地,于皇朝制令,名准大夫。”《刑罚志》载肃宗时任城王澄奏比视官当刑之制云:“案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先朝以来,皆得当刑。”此三处之“官令”、“令”、“品令”,或皆《官品令》之约称,俱可与《官氏志》载太和二十三年所定官品序列相证,(注:其载员外将军从八品下,故刘芳言陈终德本官“第十六品”;无采地之诸侯即“散侯”,位次金紫光禄大夫而皆从第二品,故王延业云胡国珍“名准大夫”;另直阁、队主等比视官与中正确皆不载于《官氏志》所列官品序列。又正始以来官品位序之令既已正名《官品令》,群臣奏事且或约称之为“品令”、“官令”之类,则内容关于官职清浊之次的太和十九年《品令》,必不当再循旧名而应于正始元年定令时加以厘改。)且足见世宗以来《官品令》行用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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