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丁巳卜,贞:周弗氏(致)嫀?丁巳卜,贞:周氏(致)嫀?贞:周弗氏(致)嫀。(乙7312)甲骨文之“气”,先师于思泊训为至(14);“牛多”即“多牛”之倒文,第(10)辞意谓商王命周人贡来多牛。“巫”为祈雨之女巫,“嫀”似应为秦地女子。从上揭(9)至(13)这五条卜辞可知,周人不仅向商王进献占卜用龟、牲畜牛羊,还要贡纳女巫、妇人和秦地女子。商王还能入周方境内狩猎,有商周卜辞可征: (14)……贞:周(擒),犬。(乙7461) (15)周弗其(擒)。 (乙7161) (16)周弗其(擒)豖。(怀特303) (17)已未卜,内贞:周甾(擒)。 (乙5329) (18)周彘。 (乙5347)上揭五条系武丁卜辞,记载商王田猎,周人协助围猎,擒获野兽,足见商王游猎到周方境内。还有周原出土的周人卜辞可资佐证: (19)衣(殷)王田,至于帛,王隻田。(岐山甲文H11∶3)“衣王”即殷王,周人称殷为“衣”,周初武王时器《天亡簋》铭云:“丕克乞衣(殷)王祀”,即周人读“衣”为“殷”之证。“帛”之地望虽不能确指,但必在周方境内无疑,故商王到此田猎,周人为之占卜。《史记·殷本纪》云:“武乙猎于河、渭之间”,河、渭之间正是周人的活动地区,此乃文献所载商王入周方境内狩猎之证。 周方还经常受到商王或其臣下的调遣,执行某一使命,有武丁卜辞可证: (20)辛卯卜,贞:令周比永,正(征),八月。(龟1·26·18) (21)勿令周往于。 (·游22) (22)叀臿令周。(掇2·82) (23)令周取。(乙6015) (24)呼周。 (合集4887) (25)征取周。(掇2·270) 上揭第(20)辞之“比”,“作动词用,是亲密联合之义”(15);永,似应为人名,此辞占卜命周联合永征伐之事。“取”字在卜辞中“除用作祭名外,还有索取义”(16),故上揭第(23)、(25)两辞之“取”均训索取之谊,前者系商王命令周方首领向某方索取物品,后者系取之于周方。第(22)辞的“臿”为“商王室一武官”(17),此乃商王之臣奉王命以令周方首领之辞。商王使用了“令”、“呼”、“取”这样的语气,调遣周方首领为其执行征伐及某种使命。 商王还有进入周方境内祭祀的权力,卜辞云: (26)其烄于周。 (后下15·2) “烄”字卜辞作形,叶玉森氏首先指出,此字像投人于火,祭是用人牲求雨之祭(18),近人多从之。自罗振玉以来,研契诸家均将此字隶定为“烄”,遂与《说文·火部》:“交木然也,从火、交声”之“烄”混为一字。近年,裘锡圭先生经考证,提出新解,认为此字应隶定作“”,“应该是专用于‘焚巫’的‘焚’字异体”(19),此说可信。上揭第(26)辞记载商王在周方境内举行焚人祈雨的祭祀活动。 通过对卜辞所见商王的权力和周方的义务之考证,可知商周之间曾建立过方国军事联盟的关系,这不但证明了林沄先生对商代方国联盟中盟主权力考据之不误,而且亦为林说补充了论点并增加了新的佐证。在商周的方国联盟关系中,对殷商来说,征取贡物、入境狩猎与祭祀、发布调遣命令,是盟主商王向盟国周方实施的权力;对周人来说,进献纳贡、在本土协助田猎与祭祀,服从调遣,是盟国周方对盟主商王应尽的义务。商周方国军事联盟中的这种实施权力与应尽义务的关系,被战国秦汉时的文献记载说成是“事纣”、“服事殷”、“客事天子”(说详下),故后世学者以为,只有亲立于朝廷为臣,方能使用上述词语,这完全是囿于后世“大一统”君臣泽分的传统观念之影响,是不符合商代方国联盟的历史真实的。 林沄先生尝谓:“方国联盟不仅是前一时期方国间互相斗争的结果,又随着斗争形势的发展而变化。所以,方国联盟只是一种在某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共同体”(20)。这一特点在商周的方国军事联盟期间表现得非常明显。上文已考证了卜辞所见商周在相当长的结盟期间内保持着相对稳定与和平共处的情况。甚至在结盟初期还有着婚媾关系:武丁卜辞有“妇周”(邺初46·15,乙8894)的记载,学者多认为是周女入商为王妻者,足见商周方国联盟关系的融洽与密切。但在某一时期,商周之间或因利害冲突而发生矛盾纠纷,致使联盟破裂,商王伐周,以兵刃相见,殷墟卜辞中亦有记载: (27)已卯卜,贞:令多子族比犬侯璞周,甾王事?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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