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财政制度中的起运与存留(4)
存留支出最多的一项是藩王禄米。对于明代藩禄,有人认为源于起运,有人认为源于存留。笔者所见的材料表明,除南京苏、常等府外,各省藩禄均从存留中支出,这方面证据颇多。《罪惟录·贡赋志》在"广西存留夏税秋粮"条下注明"留充本省诸用、王府禄粮及兵饷"。又同卷在"入太仓盐课"条下云:盐课除入太仓外,"余解边及本地宗禄用",而在"不入太仓盐课"下称"存留、解边不一",也就是将存留与宗禄等同起来。 正德时陕西三边总督杨一清在《关中奏议·为急缺管粮方面官员疏》中称:陕西"外供固、靖等边及延绥、宁夏、甘肃三镇官军之用,内则秦、韩、肃、庆等王府禄粮"。嘉靖时户部尚书梁材在《议覆陕西事宜疏》中也有类似提法,他说:陕西税粮"外供三边主客兵马,内给王府、各属官吏俸禄"[54]。二人都将藩禄与属于起运的边饷内外分开,而与属于存留的官俸("各属官吏"俸禄)放在一起。 《明史纪事本末·矿税之弊》载,万历时湖广商税"内以给解京、济边之用,外以充宗藩吉凶之资;大之供官军俸钱、科举、兵饷之需……"这里,除解京、济边单独提及为起运外,其余均为存留。 以上南北诸省,藩禄均属于存留支出。不过苏州、常州等府情况不同,诸府供藩禄米属于起运[55]。盖因诸府地处南京之故。 除藩禄外,存留支出还有这样几项。其一,军饷。内地诸省军饷从存留中支出,这一点和九边不同。早在洪武二十六年明廷即规定,各地除存留二年"官、军俸粮"外,其余要分类会计上报。明后期,广西夏税秋粮存留部分用项之一是"军饷"[56]。其二,官俸。据王崇古《陕西岁费军饷疏》载,官俸与宗禄等同属司、府、州、县存留的主要支出项。其三,教育经费。在洪武二十六年的规定中,存留支出也包括"学粮",即师生廪粮。万历时湖广商税存留支出之一是"科举"费用[57]。 以上四项是地方的常规支出,这类支出要严格按户部的规定执行(发放数额、时间等),由司、府、州、县长官具体主管。此外,赈灾、营建、水利等非常规支出,若动支存留钱粮要事先请示中央,地方不得擅支。 在存留之外,地方还有独立支配的小金库,是各地起运以外的、诸项收入用于常规支出后的结余(主要是正额税外的赋敛)。此小金库的名称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从明人焦竑所辑《献征录》以及其他笔记材料来看,一般称之为"羡余"。 明代地方羡余的来源,主要可分为五项。1.存留田赋加耗。成化时嘉兴府加耗为每石四、五斗,"多则陪(倍)而征之"[58]。远多于储、运之损耗。2.赃罚银。明中叶山东府县官员滥收赃罚,以至"民率破产输纳"[59]。赃罚之征虽有法律上的规定,事实上地方官往往多征。3.商税。陆化淳任江西虔州知府,境内两桥商税"羡余四千有奇",全被他放入官库中[60]。4.徭羡银。多征银差,在雇役之后都有剩余,称徭羡银,数目颇为可观。此外各种"无名之征"也是在徭役的旗号下进行的,一县之中,仅里甲岁节供应一项动至"几千百计也"[61]。5.其它。诸如"吏员新参"、"盐引线"、"网罟之征"等,也是羡余的来源[62]。 羡余的支出主要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办公费。正德时广西有"公堂钱",用于衙门公用。第二,赈灾。地方动支存留钱粮要请示中央,使用羡余可自主决定。第三,营建。小规模营建或修缮,如修护城堤,缮书院、学校、孝节坊等,各府县长官动用本衙门羡余即可解决;大的工程,如修城等,则要请示督、抚,如嘉靖时修葺永平城,总督、巡抚、巡按批准后,各捐赃罚银两以助工程[63]。第四,水利。常熟县令要修白茅港石闸,他请示了知府以至抚、按,获准之后以本县"羡金"为主,又得到了抚、按等资助[64]。第五,宴饮。在常州府,有专供本府官员饮宴等杂需的经费,按惯例不挪作它用(包括赈灾);在广西布政司,正德时布政使沈林曾专门铸酒杯等为"公府飨用"[65]。除本衙门外,也招待监察官员。实际都是公款吃喝。第六,送礼。司、府、州、县官员往往以羡余银讨好监察官员。崇祯时兵部尚书梁廷栋曾言:"巡抚盘查楫访,馈遗谢荐,多至二三万金。"[66]第七,贪污。明代俸禄极薄,官员以羡余银两养家、中饱私囊已是司空见惯。其贪污的方式很多,诸如入京时捎"当输之税利其羡",有的府不下数百两;上下瓜分,饶州府可供瓜分的银两"岁不下数千金",上海县令每年可收受"数百金";卸任之际将赃罚银席卷一空;接受库吏馈送等[67]。第八,抵补正额钱粮。在嘉兴府,明中叶曾以秋粮羡余抵补夏税;在衢州府,知府韩邦宪曾以羡余"抵额外之征"[68]。有的知府甚至将一时羡余上纳太仓。 羡余完全属于地方财政范畴,归本级长官支配。不过上级也可指导下级的羡余支出,羡余尚未形成财政制度,只能视为一种财政现象。 三、余论 上面考察了明代起运与存留等的分类、收支及管理,从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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