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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藩镇割据与商业(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张剑光 参加讨论

三、商人不是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
    如上所述,藩镇比较重视商业活动,甚至个别藩镇在政治上也给予商人较高的地位。但是,能不能依此而推论出:"当中央和地方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商人必然支持对中央政府的反叛,必然成为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37)?这种观点是很难成立的。
    上述观点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上的:"商人和地主阶级之间在经济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决不会放弃抑商政策,决不会放弃地主阶级的政治优势,给商人以同等的政治特权。唐朝政府始终拒绝满足商人的政治要求,也没有对他们的商业活动提供任何法律保障。"这种认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首先,把商人和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家政权绝对地对立起来是不可取的,至少在唐代没有这样绝对的对立。其次,唐政权和藩镇割据势力的区别,从根本上说,一个是全国政权,另一个是具有离心力的地方政权,从性质上说两者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没有多大区别的。因此,说商人"必然成为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是不确切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封建政权为维护农业发展而实行重本抑末政策,抑制商业,抬高农业,在士农工商中,商人地位最低。这与中国封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相一致的。唐代中期以后,随着各种形势的变化,唐政府的商业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从纯粹的抑商开始向保护经商过渡,政府屡次下达提倡通商、保护通商的命令。如德宗曾云:"通商惠人,国之令典"(38)。文宗曾令御史于江南道巡察,"但每道每州界首,物价不等,米商不行,即是潜有约勒,不必更待文牒为验,便具事状及本界刺史、县令、观察、判官名衔闻奏"(39)。宣宗也两次下令:"如商旅往来兴贩货物,任择利润,一切听从,关镇不得邀诘"(40)。僖宗、昭宗都有此类保护通商的命令。为使商人能正常贩运,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向商人征收杂税及摊派杂役。宪宗令:"百姓商旅诸色人中有被分外无名赋敛者,并当勒停"(41)。对经营茶盐的官榷商人,这样的保护法令更多了。因此,唐代的实际情况是商人并没和政府闹对立。相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政府给予商人一定的政治地位,商人的经营权在许多方面得到了保护,经济实力在不断地增强。
    商人并没有像后人想象的简单地在藩镇和中央政府之间做选择,事实上商人也用不着做这样的选择。从本质说,藩镇和中央政府在阶级立场上是一致的,藩镇不可能具有超时代的先进意识而将农业和商业的位置颠倒过来。在那个时代,商人不可能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与中央政府较量,当时商业发展的水平远还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其实,我们发现唐政府与藩镇割据对待商业的态度几乎是一致的,他们对商业利益的看法是完全吻合的,因而也就有了他们对商税的争夺。
    尽管唐代是一个商业大发展时期,但我们仍然无法对唐代商业的作用估计得很高。一般而言,商税的征收在唐代还没有形成一种系统、完善的制度,唐代商税始终是处于杂税的地位,是不能与正税相提并论的。因此,商税尽管在财政上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所占的比重仍是有限的。同样,在藩镇割据范围内,财政收入的最主要部分也是两税收入,大部分藩镇将征收到的两税的大约2/3留下来,充作军费使用。至于河朔三镇,恐怕是不交政府分文的。正因为藩镇有了大量的两税收入,割据才有了厚实的经济基础。此外,藩镇的另一重要收入来源是营田。如宪宗元和十五年(820)二月诏:"诸道除边军营田外,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其所管营田自合军中资用,不合取百姓营田,并以瘠田迥换百姓肥浓地。其军中如要营田,任取食粮健卒,而不得辄妄招召。"(42)可证唐代后期藩镇营田是相当普遍的。藩镇其他收入还有榷酤、茶税、商税、商业经营收入等,但商业经营收入和商税毕竟还没有在藩镇财税中占主导地位(43)。不可否认,商税的胡是藩镇从政府手里争夺到的重要经济收入,但这部分收入并不是藩镇统治的经济基础,这部分收入只能说是补充了藩镇财政的不足。倘若缺了这部分收入,也是不足以动摇藩镇统治基础的。因此,我们无法得出商人是藩镇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的结论。
    尽管唐政府颁布了许多商业保护政策,但封建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商业放到比农业更重要的位置,对商人地位的改变也只是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封建制度本身决定了它仍有许多限制商业经营的政策,仍有过如建中三年(782)对富商大贾刮钱的行动。同样,藩镇对商业的政策和态度,也不要估计过高,不要因为藩镇割据需要商业,而认为他们必然代表商人的利益。在当时,藩镇也不可避免地有许多压制商业的举动。在征收商税后,商人的经营就应该得到藩镇合法的保护,但事情往往不是这样。大历(766-779)以后,各地军阀兴起,许多藩镇就在"筹措讨贼军费"的旗号下对商人横征暴敛,遏制了商业发展。如淮西节度使李忠臣"贪暴不奉法,设防戍以商贾,又纵兵剽劫,行人殆绝"(44)。这儿"行人"当主要是指商旅,也就是说,对商人的赋敛和抢劫,最后使得商旅不通,很少再有人前去贸易了。及至吴少阳为淮西节度使时,"不立繇役籍,随日赋敛于人。地多厚泽,益畜马。时时掠寿州茶山,劫商贾,招四方亡命,以实其军"(45)。随意征税,抢掠贩茶商人,影响了商业活动。淄青原是商业兴盛的地方,但节度使常常滥征商税。为此,元和十四年(819),政府在攻克淄青后,宪宗针对性颁诏:"百姓商旅诸色人中有被分外无名赋敛者,并当勒停"(46),通过停止"无名赋敛",来向商人颁赐恩惠。即使到了唐末,藩镇仍有抑制商业发展的事例。如僖宗乾符五年,河东节度使窦浣发民修晋阳城,但太原"府帑空竭,每有赏赉,必科民家。至是尤窘迫,及牓借商人助军钱五万"(47)。平时搜括百姓的钱财,到了修城,更加没有钱了,就干脆向商人借钱。当然,名为借,实则抢掠。在以上众多的例子里,我们不难看到藩镇割据势力同样也有影响唐代商业发展的一面。
    综上可知,藩镇割据势力和唐政府对待商业的态度是相差无几的,既有这一时期特殊的重视商业、发展商业的一面,又有阻碍商业发展的一面。商业收入同样对两者在财政上起到补阙的作用,但还没有成为一种完善的制度,未能取代两税而在财产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商业发展的限度,商人不可能是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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