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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朝审官院之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肖建新 参加讨论

分权固然导致审官院之形成,乃至中变,可谓不刊之论,但分权又在宋朝诸多政权机构设置上都有所反映,是个普遍现象,决非"只此一家,另无分号"。一般来说,"上下相维"、"内外(轻重)相制"为宋朝传家之法,这在宋朝建立后的百余年里表现得尤为突出,审官院之设之变可谓是分权的典型产物。而分权是"相维"、"相制"的先决条件,没有权力的瓜分就没有"上下"、"内外"、"轻重"之别,也就无法实现"相维"、"相制"之目的。在宋代,"相维"、"相制"不只局限于上下、内外机构和权力之间,如枢密与诸将、京畿与边地;而且还体现在"前后左右"平行职官上,如审官院与吏部、审刑院与刑部、知州与通判以及中书与枢密院与三司(即宰相--执政--使相)等[25],这些都表明宋朝前期机构设置具有分权的特征,从而形成了一种封建的分权体制。分权是手段,维制才是目的,主要是防止权力的膨胀,使之在适当的范围内运作,而这一范围可能是集权的,或者是专制的,也即分权可以加强集权或专制,但并不一定同时发挥双重作用,甚至有时不利于专制。宰相未被分权之时,固然位尊权重,易致功高盖主,尾大不掉,影响天子的权威,但也有利于天子直控宰相,以相统制百官,进行强有力的、高效的专制统治,秦汉、隋唐的宰相制度就说明了这一点。宋朝采取分权制,从表面看,削弱相权,强化专制,似顺理成章,但在体制上则存在无法克服的弱点和缺憾。宋朝相权三分,乃至多分,互不统属,各行其事,势必如数车并驰,轧辙而行,结果运作失灵、弊端丛生。仁宗时知谏院范镇就一针见血地说:"伏见周制,冢宰制国用,唐宰相兼盐铁、转运,或判户部,或判吏部,或判度支,然则宰相制国用,从古皆然。今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视民之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以救民困者,制国用之职不在中书。而欲阴阳和,风雨时,家给人足,天下安治,不可得也。"[26]三者运作如此牴牾,何以发挥行政效能,至于藉此强化专制统治又谈何容易!因为专制的高层基础已经松动,强化功能也就难以发挥。相反,宰相权位并未因分权而消失,仍属尊贵,且因分权,相权更为专一,内部结构更为紧凑,宰相也因此更易控制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至于宋朝相权析分,重新整合,层次复杂,已非前代同类,不可轻意类比,狂下孰强孰弱之断语。而相权析分又易导致集团势力形成和权力鼎立,引起党争、集团之争,天子不得不花去许多精力,颇费周折地去分别控制,总体平衡,以强化专制统治。只要哪一部分力量阳奉阴违或忤旨抗上,天子既失去了旧日相权直控的完整,又无法从完整相权中获得专制的加强。因为皇权和专制是通过相权来实现的,封建社会真正的孤家寡人是很难找到的。
    因此,宋朝分权是君主强权的主观愿望和相权强大的实际状况的合成反应,相权之分确使其结构、组合发生了一些变化,但皇权专制未必藉此而强化。否则,元丰更制时审官院、审刑院、三司复归尚书省之吏、刑、户部等,难道凭此又能断定宋朝专制削弱、相权强大吗!关键要看是否有制(专制制度)可依,依制行事。神宗曾说,"前代乱,岂缘不分枢密院乎?"王安石明确答道:"纲纪修,视听不蔽,则人主权自然归一。不然,则枢密亦能专权,如史洪肇之徒是也。五代用武,故政出枢密,宰相备位而已,非法治也。"[27]在此,我们不仅要看到分权与专制的统一,还要看到它们之间的矛盾。尤其不能以统一的一面替代或掩盖矛盾的一面,认为宋朝一分权就强化了专制统治。否则,岂不把一个复杂的历史问题简单化了!所以,我们可以从分权角度去阐释审官院之演变,但仅仅凭此又是难以获得满意结果和完整结论的,这就需要从别的视角加以探究。
    
    审官院的演变还与北宋前期职官制度的嬗变密切相关,并且也是其组成部分之一,反映出当时职官制度的某些特征。
    在政治制度绍继的历史长河里,宋朝的官制从总体上讲,"宋承唐制,抑又甚焉"[28]。或谓"国朝建官沿袭五代"[29]。而就北宋前期而言,似更多地体现出"抑又甚焉",或"建官沿袭五代"之特色,也就是说宋朝官制较之唐代已有较多变故,今非昔比,不可同日而语。变化最大的又莫过于官、职、差遣制度的创立。"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治内外之事",这就势必造成官与职、名与实,或谓机构与事权的分离,"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事之所寄,十亡二三"。其中"尚书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废为闲所"[30]。此虽有偏激夸大之嫌,但足以说明北宋前期政治机构事权亡失之严重,而位于六部之首的吏部的命运尤为"悲惨",这只要将北宋前期与唐朝的吏部事权作一比较,即可获得更为鲜明和具体的印象。
    唐朝,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吏部,二曰司封,三曰司勋,四曰考功,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皆质正焉"[31]。
    北宋前期,吏部"但主京朝官,叙绯紫,申请祠祭,差官摄事及校革举人"[32]。或谓,"但掌京朝官叙服章、申请摄官、讣吊祠祭,及幕职州县官格式、阙簿、辞谢,拔萃举人兼南曹甲库之事"[33]。
    两相比较,北宋前期的吏部管辖范围以及所辖事权的性质、份量都无法与唐朝相提并论,几乎成为一个闲散机构,治理些"叙章祠祭"、"差摄校革"之类杂务,对象也只是选人、举人而已,名存实亡,失去了唐朝吏部"总其事而行其制命"的恢宏气势和着实权力,谓之闲所,不为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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