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官院运作衰变是其演变内在缘由的另一方面。它的运作也就是考课、磨勘等制度的实施。而其设立之前考课、磨勘已是问题重重,"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考满即迁。上谓宰相,非循名责实之道"[46]。太祖及太宗确在"循名责实"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奠定了宋初考课、磨勘制度的基础,然毕竟时处草创,十分糙碎,问题不少。史载,"考课条目细碎,视士君子如吏卒,设开格以防之,物论甚"[47]。因而不久后,人们顾视审官院设立时说,"国家虑铨拟之不允,故置审官院"[48],"复严京朝官考课而置审官院"[49]。由此可见,审官院之设确与宋初的考课、磨勘之糙碎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而审官院设立之后,不仅存在如前所云机构设置上的"体制不伦",而且运作中的缺陷逐渐暴露,且愈来严重。范仲淹说:"臣窃见京朝官、使臣、选人等进状,或理会劳绩,或诉说过犯,或陈乞差遣,其事理分明,可行可罢者则朝廷便有指挥。内中书、枢密院,未见根原文字,及恐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别有条例,难便与夺者多批送逐司。其逐司为见批送文字,别无与夺,便不施行,号为送熬,以此官员使臣三五度进状,不能结绝转成住滞。"审官院等既与中书、枢密以及朝廷相互制约牵制,又与它们的条贯以及指挥多有不便之处,势必铸成"送熬"、"住滞"的结局。何况审官院本身的条贯又多如牛毛,故范仲淹又说:"臣窃见审官院、三班院并铨曹自祖宗以来条贯极多,逐旋冲改,久不册定,主判臣僚,卒难详悉,官员使臣莫知涯涘。故司属高下,颇害至公。"[50]又据史载,仁宗后期至英宗初年,就屡次编撰条贯[51]。这从表面上看,审官院似在自我完善,但实质上说明当时条贯极多,人们难衷一是,必然造成"官员使臣莫知涯涘","司属高下,颇害至公"的恶况。如果知院者又是无能鼠辈,如贾黯"以文艺进身,不闲吏事,向在流向铨、三班院、审官院已无声迹可纪"[52]。那么,审官院更难以运作,乃至形同虚设。因而时臣对审官院的指责亦愈来愈多。 仁宗时,知谏院包拯曰:"臣窃见审官院差遣京朝官并存旧制,以到院先后为限,未尝校辨贤否,论次殿最,清浊一溷,流品不分,但以名次补阙而已,甚非重近臣审择之意……今则不然,但以月日次第,差而授之,则向来黜陟之状,委而不顾,乃同虚设,岂不惜哉!"[53] 欧阳修也指出,"敕国家考课之格,叙进有常,所以示为法之均平而防有司之轻重也。及其弊也,贤愚并进,而功过不明属者,命考旧文,稍更新制,不专累日以为限,间须善举而后迁"[54]。 富弼还说:"太宗初置京朝官磨勘院以考其功过,定其殿最而升降之,差遣院以括其远迩,别其次序而任使之,则是磨勘之设专责实效。今之审官曰掌簿书,定先后之次,一吏之职耳。升降黜陟盖无预焉,失审官求贤之意也。"[55] 由上可见,审官院的问题越来越多,缺陷愈来愈明显,效率、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这既失统治者审官求贤之初衷,又使设衙分权,强化专制集权落空,审官院也就失去存在之根据和必要,终为新的审官院机构--尚书左选所替。当然,这也真实地反映了北宋前期考课、磨勘制度逐渐完善的曲折历程。 总而言之,审官院演成、变化及其消亡是由多种因素铸就的,它的演变过程又蕴藏着一些深刻的历史内涵。宋朝初年,封建统治者,尤其是皇帝对分权具有浓烈的兴趣和特别的爱好,企图以此强化专制集权统治,审官院便是分权制的产儿或是其中一项具体措施。这在我国政治史上是"独树一帜"的事情。然而真正实施起来又困难重重,收效甚微,后来不得不回到《唐六典》的老路去。分权可视为宋朝,尤其北宋前期的重要家法或体制,可是,分权的程度和作用于宋一朝又非始终如一。因此,我们既不能仅仅藉此推断宋朝专制统治的强化,也不可完全凭此解释审官院的演变。 事实上,在宋朝立国一统的特殊的历史时期,审官院的演变是在"分权"与"集权"(前指分大臣之权,后指大臣集应有之权),即君臣争权的夹缝中,以官、职、差遣的名实相分为起点,以元丰"循名责实"的改制为终结,走完了自己的历程。同时,北宋前期审官(考课、磨勘)制度的不断调整及其审官运作的衰变,决定了审官院的兴亡。审官院的兴亡既是北宋前期机构"不断调整"的有机组成,也侧面反映出分权体制的特征。但须指出,调整后的许多机构很难保持分权家法的原有份量,分权家法也就不会一如既往、一成不变。 根据以上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在宋代封建社会,分权是为专制或集权服务的,并且是专制或集权的基础之一。但决不能以为只要分权就能加强专制或集权,这是一个极大的误会。因历史环境不同或操作上的差异,它对专制、集权的作用是有所区别的,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即或是强化的,或者弱化的,抑或两种作用同时并存。这就要取决于统治者怎样使用、如何驾驭分权来加强专制或集权。否则,得不偿失,反被捆住手脚,审官院的演变及其与吏部的分合便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当然,分权是分权体制和统治的基础,也是其它阶级社会的共有现象,还可以导致共权、平权乃至民权的产生,很有普遍意义和研究价值。囿于主题,本文只能兼论宋朝前期的封建分权,挂一漏万,旨在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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