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尧舜禅让故事发生的社会背景 在大致与五帝时代相当的龙山时代(约公元前3000-前2000年之间),我国各地、特别是在黄河和长江流域诸考古学文化间相互作用新格局形成的同时,各考古学文化也都相继达到了新的发展水平。作为这一时期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夯筑或石砌城址的普遍存在。 防御与战争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龙山时代城址的普遍存在亦当是战争加剧的重要证据之一。虽说湖南澧县城头山遗址的最新发掘成果已经把我国夯筑城址的出现时间提早到公元前4000年前后(注:《城头山为我国已知时代最早古城址》,《中国文物报》1997年8月10日第1版。),河南郑州西山遗址中也发现有仰韶文化晚期的夯筑城址(注:张玉石等:《郑州西山仰韶时代晚期遗址面世》,《中国文物报》1995年9月10日第1版。),但城址的普及似乎还是在稍后的龙山时代才初步得以完成。在已发现的40余座龙山时代城址中,分布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近30座,包括河南、山东及内蒙古黄河前套地区;分布在长江中上游地区的也有10余座,包括湖北、湖南及成都平原地区。长江下游地区亦或发现有良渚文化的夯筑台城(注:严文明:《良渚随笔》,《文物》1996年3期。)。这些城址面积大小不等,从数千、数万乃至上百万平方米都有。除黄河前套及其附近地区的石砌山城大多面积较小、军事性质较为突出外,其余城址中相当一部分应是当时十分重要的日常住地。仅从防御角度来看,这些夯筑城址外围多有壕沟存在,尤其长江流域夯筑城址外围的壕沟一般都与附近河流相通,其防御性能显然很强,远非以前出现并大量存在的环壕聚落(注:钱耀鹏:《关于环壕聚落的几个问题》,《文物》1997年8期。)所能比。所以就防御设施的功能而言,夯筑或石砌城址的优越性和严密性是不言而喻的,说明龙山时代的战争可能已经达到相当激烈的程度。此外,还屡屡发现有其他一些与战争有关的证据,其中主要包括武器、战死者或战俘墓葬与乱葬坑等。 考古发现与研究证实,当时用于战争的武器明显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手持武器和远射武器(包括投掷武器)。手持武器主要是石制斧钺。斧钺在龙山时代以前即已流行,此时更加普遍,且数量大增,并出现了少量石矛(或系投掷用)。远射武器主要是弓箭。龙山时代以前的箭头多为骨制,此时则多为石制,且磨制精细,结构合理,形式多样,有的甚至与商周时期铜镞的形态十分相似。其中手持武器大量存在的意义非同一般,可能体现着战争方式与战争结果的某些重大变化。如南非祖鲁族人的战法原本是采用远隔战的作战方式,即战斗中是从远处来投掷投枪的,但后来被誉为非洲之“拿破仑”的大指挥官查卡(或译作恰卡)却导用手持短矛以取代过去的远投方法,他的士兵们采用密集队形,以这种手持武器发动攻击,在战斗中大显威力,从而征服了南非的广大区域(注:参阅〔日〕大林太良:《原始战争の诸形态》,载《日本古代文化の探究--战》,社会思想社,昭和59年。)。显然,这一武器使用方法的改变,不仅使战争中武器需求量减少,而且也使每次战斗都能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直至最后取得根本性胜利。所以,通过手持武器的大量存在可以推测,龙山时代的作战方式及战争结果较之以往可能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战争的政治和社会意义都不可低估。而与战争结果有关的遗迹也不罕见。河北邯郸涧沟龙山时代的二座房屋基址内各发现三具人头骨,除去表面钙质结构后即可清楚地看见每具人头骨上都有若干长条状斧砍痕迹,并被剥去了头皮(注:严文明:《涧沟的头盖杯和剥头皮习俗》,《考古与文物》1982年2期。)。这一发现亦可进一步证实斧钺确是史前时代的主要手持武器。仰韶文化时期少见的乱葬坑,此时则较为普遍,甚至是随处可见。我们固然不能完全排除多种死因存在的可能性,但如果不是对战死者或战俘处死后的一种处理方式,便很难理解和解释这种乱葬现象。而且,在许多龙山时代的建筑基址下面,还经常发现有与奠基仪式有关的人祭现象,这些用于祭祀的牺牲者亦或与战争不无关联。 由于战争的日益频繁和加剧,守护和捍卫内部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成为各集团主要的日常任务之一。那些叱咤风云、英勇善战的勇士便很容易受到社会的推崇与尊敬,甚至连用于战争的武器也常被赋予神秘意义。毫无实用价值和使用痕迹的玉、石制斧钺经常在龙山时代规格较高的墓葬中发现,其数量往往不止一件。而斧钺的质地、装饰纹样、数量及随葬位置等可能都与墓主生前的身份地位有关(注:钱耀鹏:《斧钺の历史的意义につぃて--大陆ガら日本への影响を考察して》,〔日〕奈良县立○原考古学研究所纪要,《考古学论考》第19册,1995年3月;沈衣食:《穿孔石斧与良渚文化的钺兵器》,《南方文物》1992年4期。)。此后用于祭祀或赏赐有功之臣的九锡(赐)之中,也包括斧钺、弓矢在内。另据研究,汉字中的“王”字源于斧钺之形(注:林沄:《说“王”》,《考古》1965年6期。)。所有资料都显示出,龙山时代的战争可能已经超越了氏族社会血亲复仇和以捍卫生存领地为主要目的的阶段,明显开始带有掠夺和扩张的性质,军队很可能已成为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支重要力量,职业或半职业性军人当应运而生,并在社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龙山时代的夯筑或石砌城址不仅反映着战争的加剧,而且还可能体现着当时社会关系方面的一些重大变化。如果我们摆脱了后世观念的束缚和影响,以辨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史前城址,则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应是当时最高形态上的聚落结构,其社会功能与意义明显不同于后世的小“城堡”(注:严文明:《聚落考古与史前社会研究》,《走向21世纪的考古学》,三秦出版社,1997年。)。目前这些城址的内部结构虽不甚清楚,但多已展示出他们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其中平粮台城址的结构最为清楚,除西边尚未查清外,其余三面都有城门,南门门道两侧有专设的门卫房,南门和东门下都埋设有陶质地下排水管道;城内房屋比较考究,且有规模较大的夯土高台建筑,并发现有陶窑和炼铜残迹(注:湖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河南淮阳平粮台龙山文化城址试掘简报》,《文物》1983年3期。),可见他不仅是一座防御性能严密的军事堡垒,更应是贵族和手工业者的日常住地。山东章丘县城子崖城址的面积达20万平方米,这里出土的器物规格较高,亦当是一处贵族统治中心(注:严文明:《黄河流域文明的发祥与发展》,《华夏考古》1997年1期。)。湖北天门县石家河城址仅夯土城墙所围面积即达120万平方米;若以外围壕沟的范围计算,则已达180万平方米。壕沟外侧还分布着一些人工构筑的土台(注:北京大学考古系等:《石家河遗址群调查报告》,《南方民族考古》第五辑,1992年。);该城址规模恢宏,工程浩大,更难视为纯军事性城堡。虽说史前城址源于环壕聚落,但环壕聚落并未因城址的出现而立即消失,甚至在商周时期依然存在(注:严文明:《中国环壕聚落的演变》,《国学研究》(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钱耀鹏:《关于环壕聚落的几个问题》,《文物》1997年8期。这样看来,龙山时代至少存在着城址、环壕聚落和一般聚落等多种聚落形态,其中当有中心、次中心和一般聚落的等级性差别。尽管我们还不能完全排除这种等级性差别在不同聚落形态上交织存在的可能性,但这种现象毕竟不具普遍意义。而这些不同形态、不同级别的聚落在特定区域内的集合式分布,一定程度地体现着当时社会集团如部落联盟或国家之规模及其内部结构。尤其许多城址内都发现有夯土高台建筑,较之以往的大型地面式建筑进一步在三维空间上展示出其特殊性。不仅建筑规模宏大,而且给人一种居高临下的威严感,显示出使用者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指出,“在新的设防城市的周围屹立着高峻的城壁并非无故:他们的壕沟深陷为氏族制度的墓穴,而他们的城楼已经耸入文明时代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我们虽不能盲目地把城市简化为城墙,更不能把城墙的有无作为判断是否进入文明时代的根本标志,但恩格斯此言实际已经道出了城以及城市与社会进步的内在联系。 《周礼·考工记》有言:“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这里的国即是指城,而古时还把城里人称作国人。《说文》释国为邦。《六书故·工事二》曰:“邦,国也。别而言之,则城郭之内曰国,四境之内曰邦。”可见邦是城以及城里人统治效野之合称,城是邦的象征和中心所在,所以邦、国可以相通。另据古文献记载,“黄帝时为五城十二楼”(《史记·封禅书》),《世本》、《吕氏春秋》、《吴越春秋》皆云鲧始作城。传说中太昊“作都于陈”、少昊“徙都于曲阜”、帝尧“都平阳”等等,这些地方亦或有城。又《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黄帝曾“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尚书·尧典》中记载帝尧时设有四岳、十二牧及司空、司徙、后稷、士、共工、虞、秩宗、典乐、纳言等职官。这似可说明五帝时代的统治机构愈来愈复杂,揭示出早期国家正在形成和发展之中,城乡格局当已初步确立。《尧典》中还说帝尧时“百姓昭明,协和万国。”《左传》哀公七年云:“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等。这些记载当是五帝时代社会发展特点的集中反映,充分展示出当时中原及其周围地区已经形成了小国林立的局面。因而有学者指出,五帝时代是一个普遍筑城建国的时代,恰与考古学上龙山时代的文化特征相吻合(注:严文明:《黄河流域文明的发祥与发展》,《华夏考古》1997年1期。),这一认识颇有见地。这一时期的政体或称酋邦,或称城邦。但若考虑中国历史的连续发展特点以及这一时期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特征,似乎称之为“王国”更为确切。而五帝时代王国林立局面的存在,恰是夏商周王国联盟体形成的前奏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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