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注意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积极的社会效果 舆论监督,作为民主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始终受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他方面的制约,决不能离开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建国初期,党中央、毛泽东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在指导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既要求新闻宣传机构要对坏人坏事给予揭发批判,又要求对那些坚持原则,勇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的好人好事给予大力宣传和表彰,弘扬正气,唱响主旋律。正如当时中央纪委书记朱德所说:“一定要选择有重大教育意义的事情才能登报,不要小题大做,事事乱登。否则,不但伤害了党员干部,而且会收到相反的效果。 ”(注:《朱德选集》, 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0页。)50年代前期上下一致的舆论导向, 在人民群众中起到了强有力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保证了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三)要注意对舆论监督的支持和保护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制度,它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保护。如前所述,中央《决定》做为党的政策,初步提出了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并对舆论监督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党中央、毛泽东高度重视对舆论监督的支持和保护,各级党政领导对那些尚不习惯在舆论监督的环境中生活,回避或拒绝舆论监督,压制打击舆论监督的人,根据情节不同都作出了恰当的处理,该批评的批评,该教育的教育,该处分的处分。从而维护了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实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保证了舆论监督健康地进行。但是,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我们没有把党的政策转变为国家意志,还没有制定出有关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作用和法律保障的具体法律、法规,没有确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党务、政务公开制度等等,对舆论监督涉及各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没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在某些个别地区、个别单位和个别领导人身上,仍存有抵触和妨碍舆论监督的现象。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这一重大缺陷(当然还有其他多方面的因素),在50年代后期,由于党的主要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50年代前期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舆论监督制度被“大民主”所取代而误入歧途。 50年代前期我国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尽管时间不长,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但它毕竟开启了新中国舆论监督机制建设的进程,并积累了一些初步的经验,给予人们以某些有益的启迪。我们应该吸收其中有益的经验,进一步加强我国的舆论监督机制建设,使之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促进民主监督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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