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辛亥革命与东南地区社会结构的变迁(2)
(二) 中国自中古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是一个“推封建主义之陈,行民主主义(资本主义)之新”的漫长过程,包含着准备、转折、发展、成型的各个历史阶段。晚清自鸦片战争后中西交汇开始的自我改革,虽说在客观上为近代社会的生成作了些准备,但为维护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不仅改革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不够,而且在改革中又设置了种种障碍,显得前景扑朔迷离、步履蹒跚。就全国而言,东南地区是社会转型机制准备得相对成熟的地区。 A 从政治结构方面看,东南地区自咸、同以来,一直为湘、淮系所把持,节镇权重,往往视朝廷定章若弁髦,自司道府以下,罔不惟督抚之命是听。1881年3月(光绪七年二月),给事中张观准的奏折,痛陈了这种外重内轻的局面: “自粤匪构乱以来,各省督抚因时因地每有便宜陈奏,朝廷往往曲为允从,部臣亦破例议行,原以时局多艰,不得不稍通权变。今海宇×安亦有年矣,乃各省疆吏积渐成故,各存意见,或专擅利柄,或徇庇私人,浸浸乎视定章若弁髦;而部臣亦玩愒因循,巧于避嫌,工于卸过。近年以来,疆臣建议,每每立见施行。间有廷臣条奏饬部核定之件,部臣每以情形难于遥度,仍请交督抚酌议,而督抚则积习相沿,动以窒碍难行,空言搪塞,虽有良法美意,格而不行,内外相蒙,亦何怪国计之日绌也。”(注:《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铅字排印本,第1册,第1048页。) 奏折说的是“各省督抚”专擅情况,但揆之以军功起家而代所赓续的东南五省,其包揽用人、行政、财税,日见坐大、藐视定章之状,当较各省有过之无不及(注:关于督抚专擅的由来及其“上分中央的权力,下专一方的大政”,罗尔纲先生所著《湘军兵志》第十三章专设“督抚专政的形成”一节,可以参看。见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7-228页。此外,杨国强著《百年嬗蜕》一书中《军功官僚的崛起和轻重之势的消长》篇,对此有精到论析。见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0-121页。)。更有甚者,竟发展到与朝廷意旨相诘抗而独行其是,1900年由两江总督刘坤一策动的“东南互保”即是明显例证。这一长期来被史家认定是“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产物”,如从晚清中央和地方军功集团权力消长的角度看,不就是到世纪之交时,东南督抚专擅已经松动了传统的权力结构体制了吗? 迨至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时期,一方面是东南各省要求参政议政的“地方自治”如火如荼,他们中的头面人物如江苏的张謇、雷奋、杨廷栋、孟昭常,浙江的陈黻宸、诸辅成、余镜清,江西的刘景烈、汪龙光、闵沪生,安徽的潘祖光、高炳麟、陶镕,福建的刘崇佑、林长民等,纷纷进入省谘议局和中央资政院(注:名单录自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台北1969年版,第63页。);另一方面是东南地方督抚利用《谘议局章程》赋予的监督、复议等权力,既对谘议局的运作加以限制,又与那些不被传统权力体制所容纳的地方政治精英交相结纳,力图控制地方自治并借此拓展向中央分权的趋向(注:地方督抚与谘议局的关系,至今尚末深入研究。一般论者只着重探讨了两者矛盾的一面,其实另有督抚假托民意、利用谘议局加重赋税征敛,与谘议局头面人物频繁联络,为自己树立开明形象,并向中央分权的一面。如苏抚程德全与张謇、浙抚增韫与汤寿潜私交甚笃,即为例证。),前一方面,说明朝廷已守不住权力结构的传统范式,不得不作出让步,开放部份权力以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后一方面,显示了经由城市近代化和市场经济而形成的“人才资源”正在乘时流动,那些地方精英组成的“政治资源”,突破了科举入仕进入权力体系的固有流动方式(注:关于“社会流动的方式”,是社会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它主要研究社会个体和群体怎样沿社会阶梯向上或向下运动。有关这方面的论析,可参见[英]彼得·伯克著、姚朋等译:《历史学与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7-81页。)。这两方面,都为近代政治的“权力普遍化”准备了条件。 但是,无论东南地区的督抚专擅,或是地方自治都较其他地区来得严重和活跃,仍然未能突破封建国家制度和君主专制政体的根本性质。以皇权为核心的政治结构向以民权为核心的立宪政体结构转型远未到来。东南地区的地方自治势力和立宪派,有鉴于此,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动“国会请愿”活动,企图用“民意”和“民意代表”的双重压力,迫使清政府加速立宪,以实现他们期盼的“君民共治”的目标。就此而言,确实不可将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评价过高。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根本上结束了延续二千多年的君主专制政体。其之所以能迅速取得全国性的胜利,一个重要原因是起义各省权力结构的成功转换。以东南地区而论,革命派、立宪派和从旧政权中分离出来的地方实力派,立即组成新的权力机构。其中,作为“社会精英集团”的“预备立宪公会”骨干和各省谘议局头面人物,大多成了各地军政府的民政长官,迅速承担起稳定社会秩序的行政运作职能;军政府都督,则“全权掌理军务、便宜行事”,综揽一切大权(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军政府与各处国民军之关系》,《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98页。)。这种新的地方权力机构,不仅和清王朝时代地方政府督、抚、两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制度中,两司不是督抚属官而是直属中央,用以牵制督抚权力的体制完全不同,而且保证了独立各省中革命党人起支配、领导作用和作为民意代表的地方士绅、谘议局成员进入新政权的机会。于是,原先的“权力普遍化”进程不仅没有中断,反而得到了延续和发展;“政治资源”因革命而在新政权中获得了更广阔的流动空间。东南地区在民国时期之所以成为全国政治民主化运动的高亢之区,根本上是与辛亥革命前后社会精英在变革传统政治制度中的活力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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