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返德:商鞅社会理想之分析(6)
这种理想社会模式可概括为“道德自律社会”。这种理想社会的特点为:经济高度发达,人民生活富庶,“至德复立”刑罚备而不用,法不再是外在、异己的力量;是非美丑,功过善恶,人人都能裁于心,不再需要行政机构从外部进行强制性的威慑和管制。人们熟悉法制,如同陶工熟悉手上的陶器一样,自然而然地知道如何做是合乎规范的,如何做是不合乎规范的,总之,法已内化为一种生命本然需要。行政机构虽然尚未废除,但实际上已“搁置”起来,形同虚设,“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在这种高度法治化基础上,法的力量已逐渐退居幕后,伦理力量机制急剧放大膨胀,道德信念突破原来固有的阈限渗入政治学领域,并进而上升为社会政治关系的最高原则,道德主义的“德治”成为一种新兴的政治体制。 从“轻罪重罚”到“以刑去刑”,从“法治”到“德治”,这是商鞅社会理想的逻辑轨迹。基于此,我们认为商鞅实质上是一位德、法并重的法伦理化的思想家。 缘此,我们很自然地想起孔子。孔子在鲁任司寇时,“堕三都”,杀少正卯,何尝又不是一位忧世之重、求时之急的务实政治家?其“德主刑辅”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形而上的社会终极思想。如果我们沿着这一致思路向继续深入开掘,又会联想起黄老帛书四篇所阐释的黄老学派社会思想。黄老思想虽广深博远,但基本宗旨有二:一是宇宙生成论上的道论,二是社会思想的法治理论。帛书《经法》开篇就言及法与法治:“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之绳,而明曲直者也”[34]。道是宇宙之本源,它具有无私、公正等伦理特征。法是道之精神在人类社会的延伸,法的原则折射出至大至刚的宇宙法则。因此,法应是裁评是非、审明曲直的依据,应该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行为原则。显然,这种法学思想已不单纯是老子原生道家或原生法家的思想,而是兼采道、儒、法、墨众家之长的产物。尤其可贵的是,黄老学派并没有到此划一休止符。在“天人感兴”认识论基础上,又进而提出了“阴阳刑德”、“先德后刑”的社会理想。帛书《十六经·观》篇云:“宇宙混沌鸿濛之时”,“无晦无明,未有阴阳”。降至黄帝时代,“始判为两,为分阴阳,离为四时”,万物开始萌生。人类构成社会群体,没有约束机制不行,于是“正之以刑与德”。在未来理想的社会中,关于德与法的性质,作者借黄帝之口说:“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德与法是遵天之道,顺乎天意,依照自然规律的阴阳变化衍生运行。自然规律中,阴主杀,阳主生,因而人类社会应该法主死,德主生,法与德相辅相成,“刑德相养”。自然规律中阳是主导性的,阴是辅助性的,因而人类社会中德是主要的,法是次要的,所谓“先德后刑”。伦理道德在未来理想社会中扩充上升而为至高无上的社会本体,法与法制只是这种社会本体的解读与证明,此所谓“先德后刑顺于天”[35]。 从孔子儒家的“德主刑辅”社会理想,到商鞅法从理化的“道德自律社会”,再到黄老学派“先德后刑”、“刑德相养”的社会理想,其中有根红线在首尾一以贯之,这就是道德主义的终极审美理想。以此为出发点,又可以从中看出前后相续、环环相扣的中国古典文化的基本特质。 三、结束语 《史记·论六家要旨》将诸子之学抽绎、归纳为“六家”,《汉书·艺文志》起而踵之,将诸子之学之荦荦大者梳理为“十家”,并说:“凡诸子百八十九家,四千三百二十四篇。”古贤今哲往往过于拘泥于各家各派之间的歧异性,却大大忽略了诸子之学内在的相近与相通的一面。在相同的社会与自然条件中,在相同的历史传统积淀下,同一时代的哲人们无论在思维方式、思维内容、审美情趣、审美价值和审美理想等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共振与相通之处。关于这一点,《汉书·艺文志》其实早就一语点破:“其言虽殊,辟犹水火,相灭也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相成也。《易》曰:‘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这段话真可圈可点,意味隽永。孔子是儒家代表,商鞅是法家代表,《经法》等帛书是黄老学派的代表之作,将这三者合于一文讨论,似乎属“风马牛不相及”之举。但是,经过上述的解析,我们确实可以发见蕴含于其底层的“同归”与“一致”之处--道德主义的终极审美理想。中国的古典文化性质,是一种以实践理性为本体的伦理心性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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