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过渡时期我国党政关系演变的历史考察(2)
二、向党政合一的政治体制过渡 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不同概念。政治体制是在既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内,关于国家司法、立法、行政等政治权力的构成状况和相互关系,以及政党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选举制度、公民权力和公众舆论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运行机制。“一五”计划时期,我国政治体制主要表现为向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并向中央集权的方向过渡。具体表现如下: 表现之一,突出党在政府中的地位与作用: 1.中共中央有了直接管理经济的组织机构。1953年2月,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成立,邓子恢任部长。县和专区两级党委设立生产合作部或农村工作部,作为党的助手机构,负责农村战线日常指导工作。 同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计划机关的通知》,决定中央一级各国民经济部门、各大区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财委担负计划任务,其有关业务,受国家计划委员会指导。其中省、市的财经委员会,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与省、市党委及人民政府指示,综合编制省、市的地方国营工业、公私合营、农业、水利等企业年度计划和长远计划。这是建国后中共中央发出的第一个有关党组织直接参预政府部门业务工作的指示。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全国财经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有关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金融、税收、市场供应等一切业务,直接请示中共中央,向中共中央报告,由中共中央批转执行。 2.加强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1953年3月10 日,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可以看作是向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体制过渡的一个转折点。该《决定》指出:“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脱离党中央领导的危险,中共中央决定:(一)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共中央,并经过中共中央讨论决定或批准以后,始得执行。政府各部门对于中共中央的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定期地和及时地向中共中央报告或请示,以便能取得中共中央经常的、直接的领导。(二)今后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工作必须加强,并应直接接受中央的领导。(三)今后政务院各委和不属于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门一切主要和重要的工作均应分别向中共中央直接请示报告。(四)今后应将政府各部门工作有计划地提请党中央讨论,以便加强党中央对于政府工作的领导。”(注:《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第62页。) 为适应这一要求,同年5月15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财政经济部门的工作领导通知》。规定:一、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财政经济部门的工作领导,分隶五个方面:(一)所属的重工业部、一机部、二机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地质部、轻工部和纺织部,划归国家计委主席高岗领导;(二)所属的铁道、交通和民航部,划归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领导;(三)所属的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划归财委副主任邓子恢领导;(四)所属的劳动部,划归计划委员饶漱石领导;(五)所属的财政、粮食、商业、对外贸易和人民银行,仍属财委主任陈云领导;在陈云休养期间,由副主任薄一波代理。(注:《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第64页。)(六)党对经济的直接管理加强。 表现之二,党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关系方面,党政关系不清。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新宪法的通过,结束了由政协会议代行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职权和由《共同纲领》代行宪法的过渡状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重新制定了有关国家机关的一般重要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渐趋完备。 在党和国家政治、司法、行政关系等方面,刘少奇在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大会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强调:“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力,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注:《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第81页。)可是,因为党的领导与人民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往往容易导致党政关系不清,使人们对党的领导职能产生扩大化的理解,不仅把党看成是政治领导者,而且看成是代表人民直接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万能管理者,从而形成权力过度集中于党的领导体制,由此弱化政府机关的职能。事实正是如此,纵观这一时期(1953~1956年)历史,从国民经济计划、市场粮食供应、副食品市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原有工程技术人员改造、工业运输技术人员的培养、国营厂矿企业中厂长负责制,以及教育工作、文艺思想批判、节制生育等等,绝大多数则没有通过人民、通过政府,而是由中共中央以决定或指示的形式直接向人民和政府发号施令,只有少部分与国务院合发。而党和政府共同发布决策没有把党对各级党委的指示和政府对于人民的指示分开来,就可能导致人们或某些党员认为党的领导方法就是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这就形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习惯和行为模式,结果是各级政府机构中,不少党组织不仅处在决策者的地位,而且处在直接执行者的地位。1957年8月, 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和划分中央与地方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草案)》。但是“这种以简政放权、分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改革,并没有冲破苏联的框框。相反,由于同时加强了党政不分,政府与经济组织的趋同,使得下放的权力在各个层次上集中于党的系统”(注:丛进:《曲折发展的岁月》,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页。)。以至于1957年后走到“党、政、工、农、兵、学、商,党是领导一切”与“书记挂帅”、最后权力集中于党内一人的畸形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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