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外交行动,印度决定支持萨尔瓦多在联合国提出的“外国入侵西藏”案,然而,中国16日的复照改变了印度的这一立场。尼赫鲁在18日给帕特尔的回信中指出:中国的答复有缓和的迹象,“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没有特别提及我们在拉萨的使团和我们在亚东等地的商业和军事机构,我们曾在照会中特别提及,虽然中国没有直接回答,但复照最后所指的正是我们的这些机构。我们本来是等着要我们撤走的消息,事实将表明他们这样做有某种意义,而且照会反复强调要加强与我国的友好关系,并答应给西藏自治权”。尼赫鲁接着分析了印中冲突的危害,他认为发展经济使印度无力承担与中国军事对抗的压力,况且已树敌于巴基斯坦,印中一旦对抗,它就会利用这一形势,“我们不能在东西两侧都树敌”。印中有很长的共同边界,要长久地保持印度的安全,两国必须友好,印中可能的交恶会给两国和亚洲带来无穷的灾难,“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急切希望印中交恶,苏联亦如此”(注:R.K.贾因编:《中国和南亚关系文献集(1947-1980)》,第1卷(印度),页41~47。)。印度当时的情报局局长穆立克的回忆印证了上述观点。1950年春,梅农召集穆立克、潘尼伽和陆军总参谋长恰里阿帕将军等人,讨论中国武装“入侵”西藏的可能性以及印度可能的反应,恰里阿帕将军说,即使中国“入侵”,也绝不可能为此抽调哪怕一个营的兵力,他已受到巴基斯坦前线与国内共产党太大的压力,而且,装备、训练水平的差距和地理环境的影响,印度军队根本不是中国军队的对手。军事冒险不得不因此放弃(注:B.N.穆立克:《与尼赫鲁相处的岁月--中国的背叛》(B.N.Mullik,My Years with Nehru:The ChineseBetrayal, 孟买,1971年),页80~81。)。基于以上考虑,印度决定不对萨尔瓦多的提案采取行动。与中国的军事行动一样,尼赫鲁的行动也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他指示劳氏:在与中国交涉的关键时刻,“任何对中国的谴责都不仅无助问题的解决反而有极大的危害”。24日,劳氏要求推迟表决并得到英美的支持,他声明中国已停止进军并转向和谈,“印度政府对此有信心而且相信该解决可以延续几十年以来的自治”(注:M.C.戈德斯坦:《1913-1951年西藏现代史--喇嘛国家的衰亡》,页729、734~735。)。尼赫鲁念念不忘保持西藏现状,在允许西藏代表赴京时, 他既担心他们态度僵硬导致谈判破裂、中国重开战事,又担心他们让步太多影响了印度的权益。他告诫说:“估计中共会提出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要西藏回到中国,不承认这一条没法谈判,国际地图早就表明西藏属中国,故必须承认;二是西藏外交要由中国管理,不承认这一条也没法谈;三是解放军进驻西藏。承认了这一条,西藏今后就会有很多困难,我们与西藏毗邻,对我们也很危险,所以不能承认。要用巧妙的办法,力争维护西藏的政治经济权利,但切记不可与中国作战,那是打不赢的”(注:《西藏文史资料选辑(三十周年专辑)》(西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页36。)。 谈判前夕,西藏亲印分子把17岁的达赖喇嘛挟持到亚东,企图重演十三世达赖逃印的历史。1951年3月21日,周恩来召见潘尼伽, 指出印度的态度对西藏自治和两国关系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页141。)。印度别无选择, 潘尼伽告诉尼赫鲁,若允许达赖在印度政治避难,印中的友好关系将会受到损害(注:K. 古普塔:《 1948 - 1952的中印关系--潘尼伽的作用》( K.Gupta,Sino-Indian Relations,1948-1952:Role of K.M.Panikkar,加尔各达,1987年),页73。)。印度因此回答说它不鼓励达赖离藏,可劝告其不去印度,如果他坚持,印度只按国际惯例允其避难(注:廖祖桂:《西藏的和平解放》(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50。)。 西藏和平解放后,印度在与它打交道时仍事事沿袭旧制、有意撇开中央政府,甚至把西藏当作国家来对待,以显示它在西藏的的特殊地位(注:杨公素:《中国反对外国侵略干涉西藏地方斗争史》,页260。 )。1952年6月14日,周恩来针对印度数次提及的在藏权益, 向潘尼伽提出了处理印度与中国西藏之间关系的原则:印度对英国侵略留下的现状没有责任,英国的在藏特权已不存在,新中国与印度在西藏的关系可通过协调建立起来(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页242。)。印度虽表示同意,但在1954年初的谈判中, 它又极力维护这些特权。中国允许不损害中国主权的传统惯例继续存在,但坚持取消特权,使印度不得不放弃无理要求,正如周恩来所指出的,西藏回归祖国后印度还保留一些特权,实在保留不住,才同意撤军(注:杨公素:《中国反对外国侵略干涉西藏地方斗争史》,页254。)。除此之外, 尼赫鲁等人对保留这些特权亦并非理直气壮。早在1950年8月14 日会见印英记者时,梅农曾说印度在西藏的地位很奇特,虽然在拉萨有代表,但却无明确的地位,它多多少少还是英国的继任者,而英国人是误入歧途并在那里留下来的(注:K.古普塔:《1948-1952年中印关系--潘尼伽的作用》,页73。)。1951年10月,潘尼伽在回国讨论对藏政策时指出:治外法权在现代两个友好独立国家的关系中没有地位,印度将会由于坚持延续英国勒索的权益而受到损害,中国无论如何是不会同意的,所以,最好的选择是体面地放弃那些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的所有特权,坚持那些基本上是自然产生而非建立在条约之上的经济和文化权利(注:K.古普塔:《1948-1952年中印关系--潘尼伽的作用》,页74~75。);尼赫鲁本人私下也承认西姆拉条约对中国没有约束力(注:夏格巴:《藏区政治史》,下卷,页235。)。如此,印中双方找到了共同点。在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印度承诺取消它在西藏的各种特权并承认西藏是中国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印度领导人顺应历史潮流,最终完成了从承认宗主权到承认主权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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