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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禁烟述略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西社会科学》 吴永明 参加讨论

鸦片烟毒,自19世纪中叶泛滥开始,为祸中华百数十年,成为近代中国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所谓“一枝竹枪,杀死英雄豪杰不见血;半檠灯火,烧尽田园家业并无灰”,正是这一人间惨剧的真实写照,在这期间,历届政府对禁烟都做过或多或少的努力。国民政府自1927年定都南京开始,到1949年最后覆灭,统治中国23年间,对禁烟并无通盘的考虑和彻底的决心,其禁政也数经更迭,互不相续。加之战争频仍,资料散失,研究者难得其祥。笔者依据部分档案、报刊及文史资料探其大概,现分阶段阐述如下:
    (一)“寓禁于征”时期。国民政府建立伊始,便面对烟毒造成的“饥馑遍地,战乱不辍,实业凋敝,道德堕落”的困顿局面(注:《拒毒月刊》第4期专号,第4页。),大江南北翘首以待,希望新政府能解决烟毒问题。同时,由于新政府成立之初,军事浩繁,动费万千,使财政奇绌,罗掘俱穷。于是国民政府推出“寓禁于征”政策,意在禁烟领域一石两鸟,名利双收。1927年8月20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05次会议议决,由财政部出面禁烟,自1928年始,限三年内完全禁绝。由此财政部内设禁烟处统管禁烟事宜,各县分设禁烟局及戒烟药品(注:戒烟药品即鸦片制品,征收烟税称特税,这是国民政府掩人耳目的说法。)专卖处分头贯彻。9月,财政部颁布《禁烟暂行章程》13条(注:本文所引用之法令法规,除注明出处外,均引自《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附录》。),其实质是将一切私运、私吸、私售变为专运公卖,征收高额烟税,税率第一年为70%,第二年100%,第三年200%。同时规定,戒烟药品须交禁烟机关统一运输,遵章贴用印花;贩卖戒烟药品须先行呈报财政部请领特许证,否则科以3000元以下罚金;吸食鸦片也要请领吸烟执照,交执照税后方可吸食。11月,又公布《国民政府修正禁烟条例》,主要内容与《章程》大同小异,重点仍在抽税,只是对申领执照、特许证、印花税,以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等规定得既详且严。
    1928年3月20日,财政部公布《戒烟药料护运章程》,该章程称,为便利商民巩固运输,特备运舰数艘轮流护运戒烟药料。戒烟药料满100两以上者,可请专运所代运,并特别规定,所运药料不满一担(1000两)者,均以一担计算纳税。次日,财政部又公布《征收戒烟药料特税章程》,规定财政部“于各省扼要地点设立专运所,凡此项药运经该所辖境再输往各埠者,除应纳部定各省原征各税外,须按本章程所定缴纳特税,”“每1000两征收特税国币300元。”4月9日,在公布实施的《戒烟药料印花领用章程》中,规定戒烟药料印花计3类19种,“凡药料不贴印花者即属私货,”“一经查出即将原货充公,并按应纳税额处以五倍之罚金。”至此,国民政府在征收鸦片烟税方面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
    为保证烟税收入,国民政府不惜从烟苗抓起。1928年3月19日颁布的《各省检查烟苗局章程》中明确规定,各省须设检查烟苗局,办理检查烟苗及征费暨收买药料事宜。同时规定烟农申报栽种田亩时,“如有以多报少,希图瞒匿,一经查出或被告发,除责令补报外,并处以应缴费额10倍以上100倍以下之罚金。”征收药料时,价格须先期呈请核准,并“精密检查品质”,以防掺假。稍后,再次修正颁布的禁烟条例(21条),对禁烟机构的设置更臻完善,上设禁烟总局,紧要区域设分局,非紧要区域各县设分所,并将“栽种罂粟……除将烟苗铲除外并处10年以下5年以上有期徒刑”修订为经“特许”者,可栽种罂粟。如此规定无异于号召农民只要照章纳税就可大量种植罂粟。同期颁布的《审理烟案简易程序》更是直言不讳,特别规定“凡被告人预以声明,愿纳法定最高度之罚金额”,可“不经审判,迳行执行,”即以钱代法。
    在旧中国,法令即政策之体现。从“寓禁于征”时期颁布的法令法规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国民政府禁烟目的之所在。由财政部出面禁烟,本身对民众就是一个强烈的暗示:国家要借烟生利!只是蒋介石作为新军阀比他的对手们高明得多。他高举禁烟旗帜,却大干纵毒取利的勾当。正如时任财政部次长的郑洪年所言:“目下禁烟计划,仅为筹款之计。如谋禁烟,不但不能禁烟,实足纵毒。此稗政实非人民所喜,更非国府下应有之现象”。(注:转引自《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第193页。)“寓禁于征”的结果,仅首都南京一市,“则操此卑劣生涯者,有4410余户之多,……是全市一日所耗之费,有35300余元之巨,……南京之为烟世界,已无可讳言”。(注:《益世报》“禁烟专刊”第9期(1947.7.1)。)
    (二)全国禁烟会议与断禁之尝试。“寓禁于征”政策的推行,激起全国舆论大哗,尤以拒毒团体反对最为强烈。中华国民拒毒会认为,“鸦片为帝国主义侵略之工具,为军阀官僚生存之命脉,实三民主义之劲敌,亡国灭种之祸根。惟按目下之禁烟计划观之,则不但与三年禁绝之政策背道而驰,更与总理遗训势不两立……(禁烟政策)言为福国,实为祸国,言为利民,实为害民”。(注:转引自《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第191页。)浙江省地方公团组成“浙江反对鸦片公卖委员会,”致电中央政府要求收回成命,并督促本省政府自办禁烟事宜;江苏、上海也致电中央,认为“寓禁于征”之法流弊滋多,“请国民政府另筹彻底办法”。(注:转引自《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第194页。)
    在国际禁烟会议上,列强也借口鸦片泛滥,对中国代表倍加责难,并且拒不接受中国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殖民地禁烟的建议,中国几无立足之地。国民政府深知国际地位低下的窘境,认识到禁烟“事关我国前途既重且巨,若无充分准备,必难应付得宜,取信友邦。”与此同时,随着张学良东北易帜,全国军事俟定,“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国民政府暂无燃眉之急,开始实施一系列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政策,禁烟也由此转向断禁为主,并在全国掀起一场禁烟运动。
    1928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全国禁烟会议组织条例》和《禁烟委员会组织条例》,前者规定由政府出面组织全国禁烟会议,研究各项禁烟问题的症结,厘订切实有效的禁政措施;后者规定禁烟委员会督理全国禁烟事宜,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禁烟事务,负指示监督之责。8月,全国禁烟委员会成立,隶属行政院,内设总务和查验两处,分掌禁烟机要、会议及督理地方禁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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