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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禁烟述略(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西社会科学》 吴永明 参加讨论

随着“围剿”苏区规模越来越大,豫鄂皖三省特税已难填巨额军费开支的欲壑,于是禁烟督察计划逐渐推及湘、苏、浙、闽、赣、冀、鲁、晋等腹地省份。1933年6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成立,专设第三组主管禁烟事务,次年5月,南昌行营公布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将督察处直接隶属军事委员会管辖,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之命办理各省市区禁烟督察事宜。(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司法院档案,三二160①。)同年7月18日,国民政府以第480号训令正式宣布,豫鄂皖赣湘苏浙闽陕甘十省于“剿匪”期内,禁烟事务统归军事委员会办理。(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行政院档案,二1402。)
    1936年1月,国民政府为应付舆论,推出“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计划,规定种烟限于1939年底前禁绝;运售两项,因烟民系分期施戒,故在此期间,烟土统一管理,严密控制,照章提售;至于禁吸,在六年分禁期间,允许烟民登记,领取限期戒烟执照,凭照吸烟。(注:《益世报》“禁烟专刊”第32期(1947.12.2)。)稍后不久,南昌行营以理禁字第138号公函告知行政院:“川滇黔宁察绥冀鲁晋九省及北平、天津、青岛三市之禁烟事务,亦经本会统筹办理。”这样全国禁政几乎都由军事委员会把持,以备军需。
    但是,以军委会名义执掌烟政,总不免授人口实。因此,国民政府于1935年6月5日发布第465号训令,废止禁烟法,裁撤禁烟委员会,另设禁烟总监,办理全国禁烟事宜。(注:国民政府公报第94册,国民政府令1760号。)同日,蒋介石出任禁烟总监,禁烟不再受立法司法行政的限制,由蒋某营造一个独立王国。为对全国特税统收统支,蒋介石专门成立中国农民银行,并积极参与鸦片营业。以至于“剿匪”军队开到哪里,禁烟就“禁”到哪里,农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就开设到哪里,而以前所说“此后国民政府绝对不从鸦片中得一文钱”的誓言,早已在万千银元的特税收入中忘得一干二净。
    同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不过是以前禁烟督察处及南昌行营发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章则稍加编审而成。1936年2月,国民政府颁布《检举烟民登记办法》和《禁烟考成暂行办法》;6月,又颁布《国民政府禁烟总会组织规程》,并成立禁烟总会,由军委会直接领导指挥,他人不得染指。同时还修正颁布《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给人以政府在加强禁政的错觉。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半壁山河沦陷。由于失地日多,特税收入也随之剧减。1938年1月10日,蒋介石辞去对军需已无关痛痒的禁烟总监一职,禁烟事务交由内政、财政两部管理,蒋氏还欲借此向世人证明其专心抗日的“爱国情”。
    此阶段禁政的成绩,可借用时人的话来加以评述:“近来官厅的禁烟法令到处布告着,民众拒毒的呼声到处叫喊着,差不多闹得满天星斗……讵料证绪事实,官民奔走呼告的成绩,只是在白纸上落个黑字。”
    (四)断禁政策实施时期。1940年底“六年禁烟”计划届满,由于日寇在沦陷区实行毒化中华的政策,吸烟成瘾的人有增无减。(注:日本毒化中华问题,参看拙著《烟毒兴灭》,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8月版。)面对毒化日益严重的破碎山河,蒋介石代表国民政府宣布:“继今以往,日日皆为厉禁之时,处处皆为禁绝之地,检举绝不间断,嫌疑必予澈究,无论种、运、售、吸、判、藏苟有犯者,皆服上刑,官吏凭是以为考成,人民籍此以判良莠。”(注:《益世报》“禁烟专刊”第32期(1947.12.2)。)禁政再次转入断禁时期。
    1941年初,国民政府责令由内政部负设计督导考核禁政之责,实际办理禁烟业务则归地方各级政府。此外运售两项缉私工作,也统归内政部管理,以为事权统一。同年2月,颁布《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2月,又颁布《肃清烟毒善后办法》,将断禁政策明定于法律之中,并明令全国各地处理烟毒事务,统限于抗战结束后二年内彻底肃清,只许提前,不得展缓。(注:《益世报》“禁烟专刊”第2期(1947.5.13)。)断禁工作随后在全国展开。
    这一阶段,国民政府吸取以前禁政的经验教训,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形成阶段性的特点。其一是确定“勤教”、“严绳”为施禁的基本原则,并以注意宣传、劝导、施戒、救助为贯彻勤教之方法;同时动员民众,倡导官民合作,以为施禁力量之源泉。政府负责设计、执行、督导、考核,以充分发挥行政上的权能,民众则辅助政府宣传劝勉并相互检举,以加强社会制裁之力量。其二是在禁政工作中以禁吸为工作重心。主管禁政的官员认为,“种、运、制、藏、售,皆因吸食而起,如无人吸食,则此五种违禁行为,乃不禁而自绝”。(注:《益世报》“禁烟专刊”第32期(1947.12.2)。)其三,针对以往禁政机构系统紊乱,主从不分,权责诿卸的弊端,此次施禁严格划分主办、协办机关,及辅助施禁团体,“明定其权限,列举其职掌,用期责有专归,并能相互配合以收分工合作之功效。”(注:《益世报》“禁烟专刊”第32期(1947.12.2)。)根据规定,中央由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掌理全国禁烟禁毒事宜,地方则以各级政府为主办机关,省县乡各级禁烟协会负有协助政府宣传、检举、施戒、救济、制裁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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