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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禁烟述略(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西社会科学》 吴永明 参加讨论

9月17日,由禁烟委员会制定的《禁烟法》和《禁烟施行条例》交由国民政府颁布实施,确定以断禁为主的禁烟方针,并且把一切禁政事宜都置于各级禁烟机关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之下。
    在一切工作准备就绪后,11月1日至10日,第一届全国禁烟会议在南京市韩家巷禁烟委员会大礼堂召开,包括各省市政府、禁烟团体、各最高军事长官的代表共70人与会。蒋介石、谭延闿、胡汉民等党政要员也到会演讲。大会主席张之江在开幕词中说,会议要“一扫从前因循敷衍之恶习,毅然谋根本上彻底的办法。”(注:本文所引演讲词出自《全国禁烟会议汇编》(一)(二))蒋介石在演讲时也慷慨陈词:“兄弟以为禁烟一事,应先从中央着手,然后才能希望各地能实地做去”,“禁烟不自中央始,谨订定各种条例,而吸者自吸,贩者自贩,不过是一种具文而已,如果大家要救中国,必自禁烟始,欲实行禁烟,必自中央人员始,”并表示“此后国民政府,绝对不从鸦片中谋一文钱,如有此种嫌疑,由本会告发,我们就认定这个政府是破产的,就不信任他。”谭延闿也表示,“此次禁烟,不论财政如何困难,务求贯彻初衷,下最大决心,毅然决然努力去做。”胡汉民对禁政与法制的关系作了独到的阐述,他认为制定禁烟法律,“立法贵恕,行法贵严”,要求各省市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毒分子。
    禁烟会议经过10天讨论,议决禁种、禁运、禁售、禁吸各种议案44件。所有议案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从党政军各机关开始严禁。同时强调在全国大规模地开展禁烟宣传,要求在中小学教科书中加入拒毒内容。此外还通过了禁止外国毒品输入案,要求调查南洋群岛殖民当局公卖鸦片情形,并向国际禁烟大会申诉,设法免除侨胞受鸦片毒害等。
    全国禁烟会议闭会后,禁烟委员会按照既定原则,积极进行各种禁烟法令的制定修正工作。自1929年1月至1930年底,两年内共颁布重要的禁烟法令14种,涵盖禁政事业的各个方面。这些法令表现了国民政府在着手恢复国民经济的同时力除积弊的精神,并且司法操作性也较以前有很大的改进。以修正颁布的《禁烟法》为例,这是禁烟期间的根本大法,共4章22条,该法对禁烟机关的界定,除将原来各级禁烟机关名称和职责更加明确外,同时将水陆公安机关也列为禁烟机关;科刑定罪方面,禁烟法已从关注禁止制造、贩卖鸦片等表面毒品深入到比较隐蔽的施打吗啡等毒品犯罪的问题上;对于吸食毒品的瘾君子,也从以前单处罚金改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使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之徒苦尝铁窗滋味;更为重要的是,禁烟法加重对公务员的处罚,最高刑直到量死刑,一改以往禁烟“大抵仅及平民,公务人员往往置身法外”的陋习,以促使公务人员廉洁奉公,做民众的榜样。
    此阶段国民政府尝试断禁政策,成绩也显而易见。据禁烟委员会统计,仅1928年7月1日至1929年6月底一年间,江苏、河北等15省市就办理烟案21429起,抓获烟犯31850人,(注:王金香著《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禁烟政策》,载《民国档案》1994.2。)以至于有的监狱在押烟犯“踵接肩摩,几乎不能坐卧”。海关方面1929年缉获国内鸦片580617两,吗啡7580两,海洛因2297两,高根421两,缉获外来鸦片4936两;1930年1月至9月,海关缉获鸦片331429两,吗啡468两,海洛因4501两,高根72两,外来鸦片7131两。(注:王金香著《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禁烟政策》,载《民国档案》1994.2。)这些成绩,尽管不能根绝烟毒,但为治理烟毒祸害造成了一定声势,给毒业以沉重打击,对挽救社会颓风起了进步作用。
    (三)渐禁时期的政策措施。国民政府日趋完善的断禁政策并没有贯彻到底,随着新军阀混战的加剧,以及国民政府大规模“围剿”苏区红军,借烟生利再次成为禁政主流。
    国民政府由断禁政策转变到渐禁政策,颇费了一番周折。1929年,就在宣布裁撤财政部禁烟处及各省市县禁烟局的同时,在西南鸦片转运的集散中心武汉,财政部悄然设立了清理两湖特税处。特税处下设总所、分所、分卡等,对过往烟土,依然照章收税,并发给土行护照,派兵护送。这一名为清理实为征税的机构,自然遭到全国各界的一致反对。湖南湘乡县政府首先提出质疑:“夫禁烟之彻底,自以不抽税为原则,既不抽税,何由清理?查其内客无非巧立名目,惟税是视。”(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二①1530。)1930年1月9日,全国禁烟委员会第21次会议议决,呈请行政院及早撤消两湖特税处。2月20日,第27次委员会再次讨论两湖特税处问题,指责财政部对此数月不议,反将特税处展限的做法。
    面对四面八方的谴责声,国民政府根本无意裁撤两湖特税处。地方政府此刻更揣摸中央旨意,群起效仿,增设特税征收局。对此倾向,禁烟委员会主席张之江大声疾呼:“国家理财之道,开源节流,其途甚多。财部负有度支之专责,自当慎重筹划,何必于清理特税一再展限,久冒不韪。使饮鸩而能止渴,犹可说也,今则渴未能止,毒弥蔓延……盖驰鸦片之禁,大溃法律之防,流弊所至,恐未忍言”。(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二①1530。)国民政府对此不得不顾及影响,但又难舍丰厚的特税收入,在左右为难之际,国府高参陈布雷、杨永泰、陈芷汀等人出谋划策,建议取消两湖特税处,“另设督察处,实行统收统运,不受省市、部院管辖,直接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之命行事,并且不受立法、行政、司法各机关法令的限制,自立法执法,实行独裁。”(注:文史资料选辑,第34辑,第159页。)
    1932年6月,预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设于汉口之后,清理两湖特税处顺理成章地改为汉口禁烟督察处,“承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部之命,办理三省禁烟事务”,并借口“以往禁烟采取断禁政策,未著成效,”“乃就三省辖境试行分期渐禁办法”。(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司法院档案,三二160①。)所谓分期渐禁,不过是国民政府为长期获得“剿匪”军费而找到的一块遮羞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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