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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的若干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晁福林 参加讨论

春秋战国时期的奴隶制,是社会性质在由宗法封建制向地主封建制转变过程中形成的、浸透着宗法精神的奴隶制。从更大一些的范围看,奴隶制实际上存在于当时的宗族之中,如果说这是宗族奴隶制的残余,也应当是可以的。所谓宗族奴隶制,其基本特点是奴隶与宗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根本上说它是为我国古代宗族组织长期存在并且在社会上具有强大影响所决定的。奴隶身份方面存在的这种宗族性质,春秋时期比较明显,战国时期逐渐减弱,可是在许多方面仍然遗留有相当的影响。尽管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奴隶,但当时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却是封建生产关系,作为劳动者主体的、担负主要农业生产任务的还是庶人、自耕农民,不能因为奴隶制的存留而否定春秋战国时期所固有的封建社会性质。
    在探讨古代社会性质和社会结构等重大问题时,春秋战国时期的奴隶制是颇受专家重视也颇多歧义的问题。我以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奴隶制,是社会性质在由宗法封建制向地主封建制转变过程中形成的、浸透着宗法精神的奴隶制。今拟对于相关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够为专家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中,有各种不同名目、不同等级的奴隶。春秋后期,楚灵王建成章华宫的时候,曾经将逃亡的奴隶纳入其中服役,楚国担任芋尹的无宇,其“阍人”也逃奔章华宫,无宇到宫中将其抓获,章华宫的管理者不让无宇将“阍人”带走,无宇便振振有词地向楚灵王讲了一番道理:
    《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今有司曰:“女胡执人于王宫?”将焉执之?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左传》昭公七年)
    在无宇所列的社会等级中,隶、僚、仆、台都是奴隶,专司放牧马牛的“圉”和“牧”也是奴隶。无宇举出周文王所制定的“有亡荒阅”的法令证明自己到章华宫中抓人的合理性,表明当时楚国依然有与此相类似的规定。所谓“有亡荒阅”,意谓有逃亡的奴隶,便大规模地搜索以将其抓获。“阍人”是守门之人,常以奴仆为之。无宇的阍人说是逃奔到王宫之中,依照规定也可以入宫抓获。无宇的这一段话十分有名,它的确反映了春秋时期奴录的多种名目和其间的等级。
    然而,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度的根本特点并不在乎此,而在于其间蕴含的宗族性质。可以说春秋战国时期的奴隶制,是社会性质在由宗法封建制向地主封建制转变过程中所形成的,浸透着宗法精神的奴隶制。吴荣曾先生精辟地指出春秋战国时期存在着“家长奴隶制残余”[①a]。在这个论断的启发下,我们可以进一步指出,这种存在于家庭里面的奴隶残余,从更大一些的范围看,实际上存在于当时的宗族之中,如果说这是宗族奴隶制的残余,也应当是可以的。所谓宗族奴隶制,其基本特点是奴隶与宗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根本上说它是为我国古代宗族组织长期存在并且在社会上具有强大影响所决定的。在春秋时期宗族组织盛行的时候,据一些文献记载,许多奴隶也属于宗族组织,并且其身份往往具有两面性,既是宗族成员,又是奴隶。春秋时人所谓“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士并不以一个普通贵族或家长的面貌出现,而是依靠宗族组织并且以宗子的身份来隶使子弟的。这些“子弟”作为宗族成员是无可怀疑的,不然的话不会称为“子弟”,但是其被隶使,则使其身份中又有了奴隶的性质。
    春秋时期的“臣”往往具有宗族奴隶的性质。“臣”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概念,其所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作为高级贵族的公卿贵族是君主的大臣,而作为宗族或家庭中的奴仆也常常称为臣。所以在谈到这个概念的时候应当进行具体分析。就春秋时期的情况而言,许多宗族奴隶是以臣相称的。春秋中期,鲁国三桓“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将鲁国的三军划归三桓分别掌管,“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左传》襄公十一年)。季氏下属能够以自己的邑提供军赋者,应当多为士一级的贵族。孟氏让自己属下的贵族和平民的子弟入于军籍,这些人还没有完全的奴隶身份。叔孙氏则不改变其属下的私乘的人的身份,仍属奴隶[②a]。可以推测,三桓属下的军乘之人原先尽皆具有本宗族的奴隶身份,只是在“三分公室”以后,才多少有所改变。鲁襄公二十九年(前544年)晋卿范献子聘鲁的时候,鲁国举行射礼,“射者三耦;公臣不足,取于家臣。家臣,展瑕、展王父为一耦;公臣,公巫召伯、仲颜庄叔为一耦;鼓父、党叔为一耦”(《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这些属于鲁国公室或私家的“臣”,有射艺,能够登大雅之堂,其身份显然具有双重性质,可以说与“三分公室”时孟氏的“半为臣”相近,他们各自都在自己的宗族组织之中,特别是称为“私臣”者,更是如此。鲁襄公十年(前563年)“孟氏之臣秦堇父辇重如役”,在攻城时“堇父登之,及堞而绝之。队(坠),则又县(悬)之,苏而复上者三”(《左传》襄公十年),这是关于当时奴隶服役的一个宝贵记载。鲁国孟孙氏的家臣秦堇父拉着载有军需器物的车子前往服役的地点,他在战斗中表现特别勇敢。这是鲁国“三分公室”以前的事情,秦堇父的身份还是完全的“臣”。春秋前期,晋国的师服说:“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所谓“隶子弟”,即作为宗子的士隶役本宗族的子弟。这些“隶”,既是作为“子弟”的宗族成员,又有供宗子的役使的不自由的奴隶身份。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奴隶的多数应当属于这种情况。有些本非自己宗族的臣,也要通过“委质”的方式来效忠于宗族,即春秋时人所谓“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国语·晋语》九)。虽然,“委质”者非必为奴隶,并且有许多属于贵族中人,但是作为臣的奴隶要“委质”和效忠于主人,则无可疑。
    奴隶身份方面存在的这种宗族性质,春秋时期比较明显,战国时期逐渐减弱,可是在许多方面仍然遗留有相当的影响。战国末年的韩非子对于诽谤其亲的行为十分痛恨。他说:“为人子而常誉他人之亲曰:‘某子之亲,夜寝早起,强力生财以养子孙臣妾。’是诽谤其亲者也。”(《韩非子·忠孝》)他认为这是一种不孝的言论。那位能够“夜寝早起,强力生财”的某子之亲,很像是一位宗族的族长,其子孙臣妾都是其宗族之人,如果在这里姑且不谈谁养活了谁的问题,不去考究韩非子所谓的族长“强力生财以养子孙臣妾”是否合乎事实,那么可以肯定的一点便是族长与臣妾实为相互依存的关系。云梦秦简载有一条《魏奔命律》谓:“假门逆旅,赘婿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赘婿是社会上具有奴隶身份的一种人,实为卖给人家为奴之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赎出,过了一定期限遂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奴婢,《汉书·贾谊传》说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即此。依照《魏奔命律》所言,如果将赘婿杀掉,就会连累其“宗族昆弟”,可见这种奴隶存在于宗族之中。云梦秦简所载《魏户律》谓:“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仍)孙。”这些赘婿虽然依照魏国的法律不授于其田地和房屋,但是他们可以历代绵延,甚至子孙可以做官,可见他们有自己的产业。从《魏奔命律》所载“宗族昆弟”之说看,这些子孙做官的赘婿应当都有自己的宗族存在,所以在社会上可以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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