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的若干问题(5)
战国时期随着宗族组织社会上影响的减弱,国家对于私家奴隶的干涉增强,私人间的奴隶交易和对于私家奴隶的处罚在许多情况下,国家都有权进行干涉。湖北江陵张家山编号为M247号墓所出土的《奏谳书》载有秦王政六年(前241年)发生的一件行凶抢劫案的侦破情况,因为作案的现场发现有贾人所用的荆券,所以狱吏便“收讯人竖子及贾市者、舍人、人臣仆、仆隶臣、贵大人臣不敬德,它县来乘庸疑为盗贼者”[①i]。这些人当中大部分属于私家奴隶,他们因为到市场上交易而被怀疑作案。在一般情况下,春秋战国时期主人对于自己拥有奴隶的生杀予夺之权表现得不太明显,对于奴隶的处置似乎要经过官府批准才能进行。云梦秦简里面一件题为“黥妾”的爰书载: 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讯丙,辞曰:“乙妾也,毋(无)它坐。”丞某告某乡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曰:“乙令曰谒黥劓丙。”其问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或覆问毋(无)有,以书言[②i]。有五大夫爵位的某人,命令自己的私家之吏,将自己的一名妾送到官府,请求官府将其处以黥刑,官府不仅要进行讯问,而且要由县丞调查妾的姓名、身份、籍贯,以及这名妾是否犯过罪等,由五大夫所在乡的负责人将情况向县汇报,然后再决定如何处置。这个记载表明,对于私家奴隶的处置,官府有权干涉并且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可以说春秋时期社会还存留着宗族性质很强的奴隶制,这种奴隶制在当时的社会上只是一种残余形态,只是宗法封建生产关系的一种补充。到了战国中后期,由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自耕农大量涌现,奴隶制的宗族性质也趋于减弱,但与此同时,国家对于私家奴隶的干预强化。尽管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存着相当数量的奴隶,并且无论是官府奴隶抑或是私家奴隶,都从事着比较广泛的劳作事务,但就整体情况看,当时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却是封建生产关系,作为劳动者主体的、担负主要农业生产任务的还是庶人、自耕农民,不能因为奴隶制的存留而否定春秋战国时期所固有的封建社会性质。 注释: ①a吴荣曾:《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9页。 ②a《左传》昭公五年亦提及鲁国“三分公室”之事,谓“初作中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又申述了其义。关于鲁国“三分公室”的具体内容,前人多有歧义。杨伯峻先生说:“季氏于其属邑奴隶尽释为自由民。”孟孙氏“其入军籍皆年轻力壮,或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弟,而皆以奴隶待之,其父兄则为自由民”。“叔孙氏则仍实行奴隶制,凡其私乘,其皆奴隶,今补入其军中者皆奴隶。”(《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87页)。杨先生的说法很有可取之处,然而释“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为自由民子弟为奴隶而其父兄为自由民,似乎不如释为其军乘之人具有奴隶和自由民双重身份较妥。另外,季氏只是区分为“无征”与“倍征”,对于私乘所属者的奴隶身份并没有改变,似不可以说季氏将奴隶“尽释为自由民”。 ①b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二),《文物》1995年第3期。 ①c关于“白徒”的身份,专家曾经指出文献所载者即“军中未经训练装备的徒兵”,这与《奏谳书》所载鲁国的“白徒”是不相合的(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下),《文物》1995年第3期)。《管子·乘马》篇载:“白徒三十人奉车两(辆)”;《管子·七法》篇载:“以教卒练士击殴众白徒”,尹注“白徒,谓不练之卒,无武艺”。是皆以“白徒”为没有经过训练的士卒。但是古人还有一种说法,谓“白徒”为穿白衣者,《吕氏春秋·决胜》篇载:“厮舆白徒”,高注“厮,役。舆,众,白衣之徒”。盖在春秋时期,鲁国确曾以“白徒”为刑徒之名,这种刑徒以穿白衣为标识。后世渐以“白徒”为白丁,其义已非其溯。 ②c③c④c⑤c⑥c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87页,第67页,第201页,第181页,第183页。 ⑦c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这条简文里面的“枯”字,原为从肉从古之字,读为枯,今迳写作枯。第183页。 ①d关于郑国赂晋之事,《左传》襄公十一年仅提到“女乐二八”,与《国语》所载稍异。《国语·晋语》八韦注将“女工妾”分为三类人,谓“女,美女也。工,乐师也。……妾,给使者。女、工、妾凡三十人”。按,韦注此说疑误。“女工妾”即为“妾”的女工,因为郑国赠送者还有“女乐二八”,若将“女工妾”分为三类人,便与“女乐”重复,故而此释不可取。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