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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的若干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晁福林 参加讨论

奴隶买卖的现象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依然存在,社会上除了贵族以外,一般的平民也有不少拥有臣妾。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奴隶的买卖要受到宗法精神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的《志》书上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左传》昭公元年),《礼记·坊记》篇也说“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可见,身份地位低下的妾可以被买卖,但要问清楚其姓氏,如果不知,也要通过占卜来确定,以免与宗法原则抵牾。战国中期,术士陈轸说:“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战国策·秦策》一)可见同闾巷之人对于仆妾的情况十分熟悉,所以“良仆妾”才会顺利售出。《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篇载:
    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买妾。”在向神灵的祈祷之辞里面,卫人之妻仅以“百束布”为希望,不敢奢望多有财富,原因在于如果财富稍多,其夫便要买妾。卫国的这对夫妻很可能是社会上一般的士甚至平民,可见买妾已是比较常见的社会现象。《庄子·则阳》篇载“孔子之楚,舍于蚁丘之浆,其邻有夫妻臣妾登极者”,这位以卖浆者为邻的隐士,其生活条件不会太优裕,但却拥有臣妾。《庄子·渔父》篇讲到庶人的情况时谓:“田荒室露,衣食不足,征赋不属,妻妾不和,长少无序,庶人之忧也。”可见在战国时期社会上的庶上也有拥有“妾”者。云梦秦简载有一例“封守”爰书,仔细地列出了居住于某里的身份为士伍(爰书中称其为“甲”)的家庭人口和财产情况:“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①e]。从爰书所列该士伍的家庭人口和财产情况看,这是一个普通人家,其不动产主要是一栋房屋和十棵桑树,就是这样的人家却还拥有一臣、一妾。
    奴隶的买卖不仅在普通人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普通人与官府之间进行。云梦秦简载有一个相当典型的例证:
    某里士五(伍)甲缚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无)病也。毋(无)它坐罪。”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②e]。
    这件题为“告臣”的爰书记载某里居住的士伍某人将其臣捆送官府,请求将其臣卖给官府,送去充当城旦。官府在依照市场价格买下这名臣之前,首先讯问各种情况,再讯问这名“臣”是否曾被其主人免除奴隶身份,还让有关人员检查这名臣是否有病,最后才让担任少内的职官及其佐助者按市场标准价格将这名臣买下。
    春秋时期有以侍妾或奴婢殉葬之例,其中以楚墓较多,河南固始白狮子地1号墓殉人数量达13人之多[③e],湖北当阳赵巷4号墓墓主为大夫级别的人物,其足下和南侧有5个陪葬棺,据鉴定,陪葬者均为青少年女性,年龄在14岁~24岁之间[①f]。除了这两座楚墓以外,考古发现所见殉人的春秋时期的楚墓还有湖北鄂城百子畈的3座,以及湖南浏城桥的1号墓,河南淅川下寺的2号墓等。这些都表明奴隶的社会地位在春秋时期还是很低的。70年代初期发现山东临淄郎家庄一号东周墓[②f],墓主是春秋战国之际齐国卿大夫一级的贵族。在主墓的顶部发现6名殉人,无葬具,分为上下两层,直接埋入填土之中。两层相距1.3米,中国有隔板,从残骸姿态看,这些人是被处死之后殉入的,也有的可能是被活埋于墓中者。在主墓周围有17个陪葬坑。这些陪葬者各有墓穴和棺椁,井然有序地埋在主人椁室周围。这些陪葬者有相当丰富的随葬品,包括仿铜礼器而制的陶器、贵重的佩饰,有的还随葬有陶俑,有两座陪葬墓还有殉人。这些陪葬者和前面所提到的殉人,大部分为20岁左右的女性,也有15~17岁者,最大者仅30岁。有些具有奴隶身份者,虽然可以近侍贵族,而且自己生活也相当优裕,但其地位依然轻贱。春秋时期晋国的骊姬将毒食“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亦毙”(《左传》僖公四年)。这位“小臣”尽管有可能是近侍君主者,但在贵族看来,其生命的价值却与“犬”无甚差别。一般而言,战国时期殉人现象趋于减少,但有些地区依然有较多的存在。70年代后期江苏淮阴高庄发现战国中期墓葬[③f],其墓主为卿大夫一级的人物,墓内发现14具殉人骨骸,椁内11人,椁外3人。高庄地处苏北,历史上为东夷族活动较多的地区,大量殉人的出现或许与东夷族的习俗有关。
    春秋战国时期的奴隶,大部分从事君主宫庭或贵族家庭内部的服务性劳务,如“仆人巡宫”(《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之类。鲁昭公十三年(前529年)子产参加晋国召集的盟会,“命外仆速张于除”(《左传》昭公十三年),负责除地为坛的“外仆”即随从子产参加盟会的郑国主管官府奴隶的职官。《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载“宋之酤酒者有庄氏者,其酒常美,或使仆往酤庄氏之酒,其狗龁人,使者不敢往”,被派前往买酒的“仆”就是家庭中使唤的奴隶。除了家务之外,也有的私家奴隶被用于田间劳作。云梦秦简有一件“告臣”的爰书记载某人将其“臣”送诣官府的事情,原因在于其“臣”“桥(骄)悍,不田作”[④f],可见“田作”也是臣的职责。需要指出的是,农业劳作虽然有奴隶参加,但并不占主要地位,作为农业主力的依然是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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