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的若干问题(4)
四 如果说春秋战国时期私人所拥有的奴隶,具有较多的宗族奴隶性质的话,那么官府奴隶虽然多来源于宗族成员,但其被罚没为奴隶以后,则游离于宗族之外,形成颇有特色的一个社会群体。官府奴隶在春秋时期还比较少,到了战国中后期则比春秋时期大为增加,这反映了国家控制社会的力量的增强和宗族影响的减弱。 官府奴隶的来源主要有三:一是战争中虏获的俘虏;二是触犯刑法者;三是官府奴隶的子女。《墨子·天志》下篇讲当时的战争,攻入敌国的时候,“民之格者,则刭杀之;不格者,则系操而归,丈夫以为仆圉胥靡,妇人以为舂酋”[①g]。所谓“仆圉胥靡”、“舂酋”,都是官府奴隶。战国时期在频繁的战争中,许多贵族和民众“父子老弱系虏,相随于路,鬼神狐祥无所食,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战国策·秦策》四),战争使“臣妾”的数量大为增加,是完全可以肯定的事实。《吕氏春秋·精通》篇载有击磬而悲哀者,自述其悲哀的原因:“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子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氏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其父杀人被刑杀,其母和他本人都被罚为官府奴隶,其身躯都是“公家之财”,所以没有能力出钱赎还平民身份。除了这两种来源之外,官府奴隶的子女似乎也继承了官府奴隶的身份,并且不能轻易改变,若私自改变,便要受到法律处罚。云梦秦简载有一条规定谓“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别)其子,以为非隶臣子也,问女子论可(何)也?或黥颜口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也”[②g]。依照规定,隶臣之妻在隶臣死后,若将其子从家中分出,作为非隶臣子,那么该隶臣之妻就应当被处以完刑。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一种合理的解释,便是隶臣之子其身份还是隶臣,属于官府奴隶,如果因为隶臣死去而改变了其身份,那就减少了官府奴隶数量,所以要对私自改变身份者进行较重的处罚。 战国时期人们社会地位和身份的变化,特别是将平民罚没为官府奴隶,有些是由于国家干预或刑法酷烈的结果。战国时期,有些平民由于触犯刑律而被降为官府奴隶。80年代中期,内蒙伊克昭盟伊金霍洛旗红庆河乡哈什拉村牛家渠发现一件战国后期秦国上郡地方所铸之戈[③g],铭文记载戈为秦昭王十五年(前292年)命令秦国上郡守向寿所监造,具体铸造者为“冶工隶臣奇”[④g]。这位名奇者为冶铸工匠,但其身份则是隶臣。作为官府奴隶的“隶臣”,其身份是不自由的,依照《汉书·刑法志》关于“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的记载,隶臣在其身份满一年之后才可以被免为庶人。这位名奇者本是一位有铸造技艺的工匠,另有戈铭载“十二年上郡守寿造、漆垣工师乘,工更长奇”,可见他在秦昭王十二年(前295年)的时候,其身份还是“更长”。秦汉时期,以轮番力役为“更”,服役者称为“更卒”。《汉书·食货志》上载“(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注谓“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其实,更卒未必只服役一月,到远处服役可能是一年为期的。《汉书·盖宽饶传》载“卫卒数千人,皆叩头自请愿复留共更一年”,注谓“更,犹今言上番也”。据十二年上郡守寿戈所载,名奇者当时还是更卒之长,故称“更长”,然而不知何种原因,在三年以后,他的身份却变成了“隶臣”。秦国徭役繁重,许多正常服役者可能被无端地变为隶臣以延长其服役期限,名奇者身份的变化的原因可能即在于此。 从云梦秦律里面可以看到的许多作为官府奴隶的“隶臣”、“隶妾”,其身份与一般的刑徒有所区别。刑徒是被判处服劳役的罪犯,在服役期满之后便恢复其自由身份;而“隶臣”、“隶妾”则是没有期限的官府奴隶,其身份世代相传,除非通过一定的方式免除了这种身份[①h]。“隶臣”“隶妾”的衣食一般由官府供给,有的还有自己的私有财产。社会上的官府和私家奴隶占有一定的数量,是当时社会各个等级中地位很低者。奴隶身份的免除,在春秋战国时期主要是经过赎免。春秋中期晋国栾氏之乱的时候,晋国官府奴隶名斐豹者就因为立有功劳而被免除奴隶身份。史载: 斐豹,隶也,著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斐豹盖因为犯罪而被罚没为官府奴隶者,罚没的时候写有“丹书”为证,有“丹书”在,其奴隶身份就不可更改。晋卿范宣子答应若斐豹能杀掉栾氏的勇力之臣督戎,就焚毁丹书而恢复斐豹原来的身份。可是焚毁丹书之事,必须“请于君”,得到晋国君主的批准。可见奴隶身份的赎免是相当慎重的事情。春秋末年赵简子所悬赏格中有“人臣隶圉免”(《左传》哀公二年)一项,可见奴隶立有军功,确曾可以免除奴隶身份。云梦秦简所载一件题为“告臣”的爰书,记载官府讯问之辞,确认某人的奴隶确曾“未赏(尝)身免”[②h]。可见主人有权将自己的奴隶免去奴隶身份。鲁国曾经有可以取官府的资财赎免在其它国家为奴隶的鲁人,“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得赎人矣’”(《吕氏春秋·察微》)。这个记载反映了春秋末年国家对于赎免奴隶之事干预的增强。另有晏子赎免在晋为奴隶的齐人一事。《吕氏春秋·观世》篇载:“晏子之晋,见反裘负刍息于涂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曷为而至此?’对曰:‘齐人,累(赘)之,名为越石父。’晏子曰:‘遽解左骖以赎之,载而与归。’”《吕氏春秋·观世》篇所载“齐人,累之”的累,陈奇猷先生释为“赘之假字”,谓:“累、赘乃一声之转。《释名·释疾病》:‘赘,属也。’……故今以‘累赘’为叠韵语。《汉书·严助传》颜师古注引如淳云:‘淮南俗卖子与为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此文‘文人累之’,犹言赘于齐人为奴耳,正与《晏子》云‘为人臣仆’义同。”(《吕氏春秋校释》卷二六)按,此说甚是。战国秦汉间的赘婿多有奴隶身份,所以《观世》篇所载才会有赎免之说。齐人越石父在晋国为赘婿,实际上与奴隶没有多大区别,晏子“左骖以赎之”并不意味着当时的奴隶只与一匹马的价值相当,而只是说明赘婿只具有轻微的奴隶身份,所以一匹马即可赎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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