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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开发西北思潮中的民族与宗教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甘肃社会科学》 刘进 参加讨论

有些论者指出,西北边疆教育不同于内地教育,应注意其特殊性,“应以甘肃学院为中心,一方面从事于边疆教育之实验,即在此种种研究试验之中,养成中小学所需之教师。中国内地教育模仿欧西,以已具画虎不成之局面,边疆教育若再依样葫芦,恐犬且不类,贻害更大。况对于少数民族之教育方针,或使应完全同化于汉人,或者可以发扬其固有文化之一部,或者竟须利用其固有文化之全部,以补汉族文化之缺陷,是必俟详细虚心讨探,而不容主观武断者也。次若宗教信仰、语文教学等等设施,皆须经长期之试验研究,务使一方面不致有被压迫之感,一方面同为中华民国努力求讲(注:庄泽宣:《西北视察记》,见宣侠父著,达浚、宗华点校:《西北远征记》,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232页。)”。此言论将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置于平等地位,研求取长补短之道,完全是诚恳的探讨的语气,论者本身并无歧视少数民族的意味。曾在甘肃、新疆等地实地考察,撰有《西北丛编》。在邵力子主政甘肃时任民政厅长的林竞亦认为,西北各民族在“种教纷歧”、“特性不同”、“利害互异”的情况下,欲使各民族产生“共存观念”,发扬“固有美德”,“端赖夫教育,然以今日一般之教育制度与方法,实施之于西北,不特成效难睹,窃恐杆格不入,转生窒碍”,因此,主张对西北“应实行特殊教育”(注:林竞:《对于西北应施行特殊教育案》,《开发西北协会第一届年会报告书》,南京,1933年,第40页。)。
    民族教育的主要内容与主导力量,林竞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尊重各民族之固有特性,并益发扬之”;“尊重各民族之文字,并利用其文字,以灌输各科知识”;“对于西北汉民于国文国语之外,必须选修蒙回藏文字之一种,对蒙回藏民,亦须以国语国文为必修科,俾彼此之间情意易于沟通”。第二,树立国内各民族同属于中华民族的意识与国家观念。“灌输民族思想,使其明了整个中华民族之意义;关于应用于西北教材之编制,应以中华民族精神为支柱(纵的),以各民族之固有精神为从(横的)。”第三,“特别注重自然科学,及职业教育,以减少其过分之迷信,增加生产效力”。林竞还主张,政府应在民族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对各民族一律实行五年强制义务教育”;“对于蒙藏人,由政府命令各寺院教长及各盟旗长官各部落千百户长,设立学校,教授喇嘛及俗人,此后凡未受教育者,不得为喇嘛”;“政府命令回教各清真寺,依照规定之学校组织,设立学校,惟新疆缠回语文风尚均与其他回民不同,须另编教材以便教授”;“由教育部设立西北教育委员会专负进行一切与指导监督之责”(注:林竞:《对于西北应施行特殊教育案》,《开发西北协会第一届年会报告书》,南京,1933年,41页。)。
    2、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论者大都注意到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的重要性。刘镇华认为,中国人民向无宗教偏见,“民国以还,五族久称平等,尤应对各教之各别习惯,特别尊重,以示汉人绝无蔑视他教之意,免致发生误会”(注:刘镇华:《开发西北计划书》,戴季陶等:《西北》,南京,新亚细亚学会出版,1933年6月再版,第318页。),但同时强调,要明了“宗教与国家民族之严正分别”(注:刘镇华:《开发西北计划书》,戴季陶等:《西北》,南京,新亚细亚学会出版,1933年6月再版,第319页。)。林竞亦分析说:“西北疆域辽阔,种教纷歧,彼此之间特性不同,利害互异,冲突之事恒所不免,流弊所至,足以动摇国本,谈国事者竞言开发,冀收共济之功,然病根不除,治丝转恐愈棼,查总理遗训在合各民族以造成一强固之中华民族,揆此意也,即各民族之特性,似未许其永远存留,致为合作之梗,而同时总理则又主张扶持弱小,俾各族有充分自治之表明,是各族之特性,固又未许其泯灭也,然则总理之意究何居乎,夫强邻环伺,非团结无以共存,故凡为共存之梗者,必须铲除净尽,以谋意志之统一,此前意也,习惯风俗、宗教信仰、因地制宜,无关宏旨,应许存在,各遂其生,此后意也,二意已明,斯知并存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矣。”(注:林竞:《对于西北应施行特殊教育案》,《开发西北协会第一届年会报告书》,南京,1933年,第21页。)杨劲支亦持此观点,他说:“凡去过西北的人们,总感觉到回、汉两族,因为宗教、习俗、服饰、饮食、婚姻等的不同或是不能相通,是两族间的一种障碍,其实这类的事情,如果能够各行其是,彼此不相干涉,也就没有什么了不得。……要是医治的话,单靠政治的力量,收效总是不很容易,因为政府只能用教育的力量去潜移默化,决不能够实行强制的。”(注:杨劲支:《调和西北回汉民族感情的要点》,《陆大月刊》(南京),第2卷第9期,1936年9月,第10页。)所以,他认为在宗教问题上,“最要紧的一点,信教虽然可以自由,如果毁谤别人的宗教,却不能够自由的”,西北“回汉两族的人们,要想彼此相安无事的话,切记不要再去任意毁谤别人的宗教”(注:杨劲支:《调和西北回汉民族感情的要点》,《陆大月刊》(南京),第2卷第9期,1936年9月,第11页。)。
    虽然论者均主张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但他们觉得,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中的某些成分落后于时代,阻碍民族的进步,因而主张对其进行渐进慎重的改革。马鹤天认为:“今欲开发西北,使各民族文化增进,必须限制宗教,破除迷信。然此非短期内所易为力,且决不可骤进,宜因势利导,逐渐限制,以免欲速不达。”(注:马鹤天:《开发西北的步骤与方法》,戴季陶等:《西北》第79页。)杨劲支指出:“西北人民,信仰其固有宗教,较之服从法律,尤为尊重。故政治设施之际,于其宗教,决不容有丝毫之诋毁,必俟其智识发达以后,自然抛弃其迷信,再从而开导之。”(注:杨劲支:《建设甘宁青三省刍议》,南京,京华印书馆,1932年8月,第10~11页。)另一论者在论述建设青海时,明确指出了改革宗教的必然性。他说:“宗教之立,为太古愚民行之者,二十世纪来,因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之发达,民族昔视为神秘之问题,今皆陆续得以解答或推翻,人智亦愈高,非宗教仪式所囿拘,观于近世各民主国脱离宗教之多,即可知经济状况及政治情形之改变。青海既有建设之决心,一洗昔日之旧习,则政治经济社会之转变,宗教被其革除,意中事也。”他甚至有些赞赏苏联控制下的外蒙改革宗教的举动,“毁教寺为学校,佛刹为会堂,严戒喇嘛还俗,使之修路作工,此虽帝国主义之苛烈,非吾人所敢赞成,然对于扶助弱小民族,从而除去其民族障碍之宗教,吾信世不吾言罪。”因为人民对宗教“信仰甚深,虽以官厅之嚣嚣,不及彼之一唱”,且尚有其他种种阻碍民族进步的弊端,他认为:“改革宗教,为民族上进之先声也。”但是,他仍然强调:“然千年积习,难改一朝,可以乐成,不可虑始,偏查舆情,必当促其心理加以改良,求其改革宗教之恶劣,而存其信仰上之善利,是建设青海之以教育为重异于他省也。盖骤然除之,恐有激变之患,故慎宜注重。吾之为此言,以明宗教在一般人信仰中,印象甚深,且为民族团结之基础,故宜加以改良,而一切不合人道之举动,及阴人思想之言论,当极宜消除之也。”(注:田生兰:《建设新青海刍议(续)》,《新青海》(南京),第5期,1933年3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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