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是在民族形成的长期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经形成,就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延续性、浓厚的民族性、群众性等特点。一般说来,各民族对本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都有浓厚感情,他们会把其他民族对待本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看作是否尊重自己民族的问题。任何不尊重的言行,都容易刺激以至伤害民族感情。因此,当时论者所主张的改革宗教与改良风俗习惯是其长远目标,从方法上来说,应该尊重各民族人民的感情与意志,用教育的文化力量潜移默化,“使各民族觉悟于无形之中”(注:马鹤天:《开发西北的步骤与方法》,戴季陶等:《西北》第79页。)。 3、保障少数民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面对严峻的边疆危机,一些人认识到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有舆论指出:“故欲保全我国固有之疆土之完整,防俄人政治势力之东侵,非对蒙回各部,充量予以参加政治之机会,俾其破除种族宗教上之一切隔阂,真正的五族共和之统一国家,终难有确切保障。”(注:《〈西北研究〉创刊词》,《西北研究》(北平),创刊号,1931年11月,第1~2页。)而此时期,由于国内外“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民族自决”思潮的激荡,少数民族中的一些领袖人物及其知识分子亦要求包括参与国家政事在内的民族真正平等的权利。马霄石对国民党南京政权初期的少数民族参政状况颇为不满,他说: 余希望中央当道诸公,丁兹国家多难之秋,边陲危急之际,亟宜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之遗训。广征各族智谋之士,立足于中枢各部院会各种重要机关,随时咨询,集思广益,以谋治边之策,慎勿轻信惑之谣言,以涂中央平明之治,而起边氓疑虑之心。此种意义,中央虽似委托蒙藏委员会行之,而所谓蒙藏委员会者,姑不论是否蒙藏人士,真能代表蒙藏同胞意见,但顾名思义,亦觉范围太狭,盖先总理尝言:“中国系五大民族合组之国,必使五大民族联合而成一中华大民族”。执斯言而证之,今中央既以最高文化之汉族主政,复立一统治蒙藏民族机关,徒使回满两族向隅,视同化外,或恐有失总理联合之旨,陷国运于危急之际。而一般引喻失义之徒,尚多强词蒙蔽中央,以为满族将已同化殆尽,回族多系汉民随回教者,只可称为回教。此种违背主义之论调,实有罪于国家。敬颂总理遗言,知造成民族之最大力量,约有五端:即血统、生活、言语、宗教、风俗习惯是也。然则回满两族之血统、生活、语言、宗教、风俗习惯是否与其他民族完全相同,何以不能成为民族,何以对此二族而无一相当参政机会,此吾人深为憾惜者也。昔北平扩大会议之时,曾有民族委员会之成立。彼种组织,是否成功,今置勿论,但欲择善而从之,则彼种名称,实遵总理之遗旨,切合国内各民族实际之情形也。愿中央当道注意及之,或扩大蒙委会组织,或另立名目,统全各族,最底限度,使中央各机关,为中国各民族荟萃之区,俾得各明苦衷,各陈意见,则失地可复,国基永固。(注:马霄石:《西北回汉民族关系之探讨及其亲善办法》,马霄石:《西北开发之先决问题》,青海印刷局,1936年,该篇第12~13页。) 应当看到,要求参政的政治权利,并非是马霄石等为数不多的少数民族人物的愿望,不少汉族有识之士亦有同样的观点。一位论者问道:“提高西北民权--谈及此事,不觉为之心警,据实际情形来说,西北人民有权来过问政治吗?中央机关,代表民意的人员有几个?地方机关,能为民意去为大家谋利益的是谁?民权旁落,孰甚于此,又如宁夏青海等省在中央立法机关无一人,而国家根本大计之宪法之制定,无各该省全体数百万人民之意见参加,岂非一大缺憾?”(注:张乐天:《开发西北的四个先决问题》,《新青海》(南京),第12期,1933年12月,第62页。)另一论者论及开发新疆的计划时说:“要使回民没有怀疑的态度,根本原则必须赋予政权;欲使其参与政权,有充分的能力,必须灌输以政治知识,使回民人人都能运用四权。”(注:杨达真:《开发新疆之具体计划》,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9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265页。)著名的《大公报》记者范长江认为,“西北因为是各民族杂处的区域,各族为了各族自身的发展,自然会发生冲突的事实,历史的纪录告诉我们,各族皆曾更迭着统治过西北,在此辗转统治与被统治之际,于是各族皆有互不满意之心情,则各族皆因于本族之历史与利害,而不满于他族,自然无彼此信任之可言,故必须图根本之整制,应一扫过去‘一族统治’政策,而另建以平等为原则之新政治趋向。”他还认为,根本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法,“非用民族联邦不可”。为了适应当时紧急政治情势的需要,他提出比较易行的整刷民族关系的方法。其中之一法就是:“将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省(绥远能有整刷机会亦佳)之省界取消,另以民族为单位,划为‘某族自治区’之类,直属于中央,选拔各该族内之新进人才,使其主持其自族内之经济文化等事,而军事与外交则必须彻底统一于中央。”(注:长江:《西北当前几种急务》,《大公报》(天津),1936年8月13日、14日。)上述言论表明,民族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一种利益关系,各民族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亦有各自本民族的特殊利益。要使国内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就必须协调好利益关系,尤其是对弱势民族的利益予以特别的关照。保障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与地方政权,尤其是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政治权利,意义尤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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