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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路总管府的建立及其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张金铣 参加讨论

元代路制,具有承袭金代之旧,又对前代旧制有所改革的基本特征。元初忽必烈整顿地方机构,打破了宋金时期地方路级政区监司之制,各路置总管府执掌地方行政,至元后期全国共建立了一百八十余路。本文考察了元代路级机构的建置过程,并试图对路级行政体制进行讨论。
    一、元路总管府制的形成
    路是宋金时期地方一级政区。金初先后划分十七路、二十路,到章宗泰和年间,定制为十九路。每路置一都总管府,其中五京置留守司,“以留守带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注:《金史》卷二四《地理志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另设十四总管府,以其府尹兼领本路兵马都总管,掌一路军事及民政。同时各路还置有提刑司和转运司,分管本路司法和财赋。金末蒙金战争和军阀割据,打乱了中原地区的分路之制。
    金朝灭亡后,蒙古汗廷派遣大断事官进驻中原,建立燕京行尚书省总领汉地,但政区混乱的局面依然没有根本改变。汉人军阀“跨州连郡,分土专民”(注:郝经:《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三五《贾辅神道碑》,清乾隆三年凤台王氏刻本。),形成大大小小的地方“世侯”势力。窝阔台乙未(公元1235年)括户之时,中原地区势力强大的世侯辖区竟有三十多处,《元史·地理志》称之为“燕京、顺天等三十六路”。其后,蒙古汗廷为整顿统治秩序和推行分封,实行“画境之制”,“沿金旧制画界”(注:《畿辅通志》卷一六八《张柔神道碑》,商务印书馆1934年影印本。),强调“诸道所统仍金之旧”(注:苏天爵:《元朝名臣事略》卷七《万户张忠武王》,中华书局1996年版。),部分世侯如东平严氏、真定史氏辖区有所分割,但金代的路境并未能够恢复。同时,蒙金战争过程中,路级政区诸司并立的监司体制也宣告瓦解。金末为收复失地,在残破地区派遣尚书省宰执主管地方一、二路政务,建立行尚书省。蒙古汗廷也以金代官职名称授予归降的汉人世侯。元代《经世大典序录·制官》称,蒙古“既定中原,取四方,豪杰之来归者,或因其旧而命官,若行省、领省、大元帅、副元帅之属者也;或以上旨命之;或诸王大臣总兵政者承制以命之”(注:苏天爵:《元文类》卷四○《经世大典序录·制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在蒙古统治下,各地世侯“相传以世”,“尽专兵民之权”(注:《元史》卷一五九《宋子贞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一四《张弘范庙堂碑》,《四部丛刊初编》本。)。太宗二年(公元1230年),根据大必阇赤耶律楚材的建议,建十路课税所以负责征收和转运中原各地赋税。后来又陆续建有大名、河南等路课税所,并规定“诸路长吏专理民事,万户府总军政,课税所掌钱谷,各不相统摄”(注:《元文类》卷五七《耶律楚材神道碑》。),但这一设施并未没有坚持下去。由于中原地区“官制未立”,“皆从宜一切”(注:《元文类》卷五一《易州太守郭君墓志铭》;同恕:《榘庵集》卷五《李庭秀新阡表》,《四库珍本初集》本。),前四汗时期始终未能建立完整的地方管理体制。当时“凡赋役刑罚除授官吏,州郡皆得专之”(注: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二《杜文玉行状》,中华书局1997年点校本。)。势力强大的世侯以万户、行省、兵马都总管等身分掌一路军民之政,有的身兼军民等职,有的则由子弟亲信分管军民。(注:据《元史》本传,真定路史天泽称“真定、东平、大名、济南、河间五路万户”,太宗末年,史天泽以其侄史楫为真定路兵马都总管,史权为万户掌兵马。东平路严实初为“山东西路行尚书省”,后改称万户,其长子严忠济“袭东平路行军万户、管民长官,开府布政,一法其父”。益都李全兵败降蒙后,受职山东淮南楚州行省,“太宗三年,全攻宋扬州,败死。(李)璮遂袭为益都行省,仍得专制其地”。顺天路张柔封授军民万户,致仕后其长子弘略授“金虎符、顺天路管民总管、行军万户”。亦有称总管或兵马都总管,如平阳路兵马都总管李守贤死后,其子李彀袭位,后于太宗末年“朝行在所,授河东道行军万户,兼总管”。《秋涧集》卷五八《王遵神道碑》载,平州王浩率平、滦二州五县降蒙后,“授荣禄大夫、兴平路兵马都总管、知兴平府事”,后来其孙王遵入觐宪宗,“授本路总管兼万户,俾专兵民之政”。此类资料颇多,不一一列举。)
    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忽必烈即位,遵用汉法,“始采取故老诸儒之言,考求前代之典,立朝廷而建官府”,开始全面整顿地方机构。首先,“建监司以治诸侯”(注:《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三二《便宜新政》。),通过设置宣抚司和宣慰司等机构,监督各地世侯,并执掌地方赋税、司法等大权。一些重要地区相继派遣中书省宰执建立行省。中统三年十二月,设立河南、山东统军司,分领各地方户及其军队。四年五月,设立枢密院掌军事,统一调度各地军马,进一步把兵权集中到中央。其次,地方上实行“军民分治”。李璮之乱后,忽必烈因势利导,削减各路官员权力。忽必烈下诏“各路总管兼万户者,止理民事,军政勿预”,随即把“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军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统摄”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注:《元史》卷五《世祖纪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初步改变地方权力集中的状况,由此逐步收夺各路大世侯的兵权。各路军民总管正式转变为只理民政的地方官即总管。第三,把地方选官权力收归中央。中统四年正月,诏“军民官各从统军司及宣慰司选举”(注:《元史》卷五《世祖纪二》。),又改诸路课税所为转运司,并恢复宋金时期转运司的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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