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的等级划分是从至元十五年开始的。《元史·世祖纪》载,至元十五年六月,“各路总管府依验户数多寡,以上、中、下三等设官。”这次分等的具体情况尚不清楚,等级户口标准缺乏记载,可能只是为适应江南改建总管府的需要而进行的。当年七月,将部分户口较少的路降为府州,“改江南诸路总管府为散府者七,为州者一,散府为州者二”。次年七月,“定江南上、中路置达鲁花赤二员,下路一员”(注:《元史》卷一○《世祖纪七》。)。至元二十年,元廷在全国范围内制定路的等级,“定十万户之上者为上路,十万户之下者为下路,当冲要者,虽不及十万户亦为上路”(注:《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但同年,中书省在给江西行省咨文批复中,对于江西省内总管府司吏的名额规定:“上路三十名,中路二十名,下路一十五名。”(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一二《吏部六》,台北故宫博物院影印元刊本。)可见在江南地区上、中、下三等路制依然不废。这种情况大约在至元二十三年后不复存在。至元二十三年正月,“设诸路推官以审刑狱,上路二员,下路一员”(注:《元史》卷一四《世祖纪卷一一》。)。这里没有中路设置推官的规定,此后也不见有关中路的记载。 (二)总管府的组织结构 《元史·百官志》载:“上路秩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并正三品,兼管劝农事,江北则兼诸军奥鲁。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员。下路秩从三品,不置治中员,同知如治中之秩,余悉同上。至元二十三年,置推官二员,专治刑狱,下路一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或二员,照磨兼承发架阁一员,司吏无定制,随事繁简以为多寡之额;译史、通事各一人。” 在路总管府中,达鲁花赤与总管并称长官。其中达鲁花赤是监治官,掌官府印信,位在总管之上,文献中常称为“监”。总管“掌判署”,处理赋役词讼及一切政务,亦称“管民长官”。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皆为佐贰官,协助总管处理政务。由于地方政务采取集议形式共同裁定,在一般情况都能够发挥其作用。其中判官、推官又有专职,判官负有维持地方治安之责,亦称“捕盗官”。推官有自己的衙署推官厅,对州县呈报的刑狱进行预审。“凡遇刑名词讼,推官先行穷问,须要狱成,与其余府官再行审责,完签案牍文字。”(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四○《刑部二》。) 在路总管府官员的任用上,忽必烈规定各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并用。至元二年下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注:《元史》卷六《世祖纪三》。)。这一制度同样适用于江南地区。在实际操作中,达鲁花赤原则上以蒙古人担任,其次则参以色目人,“汉人居是官,故事所不许”(注:《榘庵集》卷六《总管赵公神道碑》。)。平宋战争期间,一批汉人将领因军事需要而出任达鲁花赤,但至元十六年九月,再次重申“罢汉人之达鲁花赤者”(注:《元史》卷一○《世祖纪七》。)。蒙古、色目之人担任总管和总管以下各职则没有限制。这些规定,集中反映了元代民族歧视和民族分化政策。 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员,元代通称首领官。唐宋时期,地方府州设置判官、推官、知录、司理、司法、司户等官,分理庶务,谓之“六曹官”,元承金制,“悉罢之”(注: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一五《宰贰》,江苏古籍出版社点校本。),以首领官代替“六曹官”统领衙门胥吏,分理官府案牍和日常事务。“凡狱讼钱谷工役之务,无有大小,率由胥吏白之首领官,首领官审其可行者行之。”(注:俞德邻:《佩韦斋文集》卷一一《送韩仲文赴安丰序》,故宫博物院影印本。)一般政务,司吏拟出处理草案,首领官审核后,交由总管府官员讨论裁决。胥吏包括司吏、通事、译史等职。司吏分曹处理庶务,通事、译史分别从事口头和书面翻译工作。 总管府还有一些附属机构。至元十六年五月,转运司并入总管府,各路设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人,专管课税征收。后改设税务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各路还设有平准行用库,置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成宗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规定,“各路平准行用库,旧制选部民富有力者为副,命自今以常调官为之”(注:《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其他还置有学校、仓库、司狱、织造等机构和官员。 (三)路总管府的下属机构 宋、金时期,路为一级行政区划,皆直隶尚书省。元代由于行省制的建立,路总管府的隶属关系复杂。腹里二十九路,除河东、山东两道宣慰司所领六路(大同、冀宁、晋宁、益都、济南、般阳)外,余二十三路皆直隶中书省。腹里以外,路多统辖于行省。在远离省治地区建置宣慰司以统领诸路。《元史·百官志》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与宋、金相比,元代路的地位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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