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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后接管城市的政策(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苏大学学报:社科版 李良玉 参加讨论

(三)粮食政策。粮食是战争赖以进行的主要物资之一,由于战争消耗,内战以来群众负担奇重。山东渤海区1946年征收公粮2.9亿斤,1947年6亿斤,“占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五”。[17](p.165)据统计,1948年东北解放区农村人口2000万,城市人口1000万,党政军脱产人员140万,占总人口4.6%以上,大大突破了一般不超过2%的极限。另据统计,关内各解放区党政军脱产人员大体占2.5%,亦高出极限0.5个百分点。[6](p.77-78)由于关内解放区工业基础较差,财政支出以农民公粮为主。根据滕代远1948年4月13日向中共中央的报告,河南济源县共有26.6万人口,“三分之二是女人”,“百分之五十以上已没饭吃”。其原因就是连年灾荒、缺劳力、战勤负担太重和侵犯中农利益导致群众生产情绪不高。全县整劳力20000人,上年秋天参军4500人。1947年8月至1948年4月,参加临汾战役(1948年3月)抬担架2400人,为陈谢兵团做民工10760人,修船工400人计20000工,运送军粮150万斤。公粮负担平均占农民总收入60%。收复洛阳后发生粮荒,但解放区已无接济能力。1948年4月17日,中央指示,新解放城市“绝不能依靠我老解放区远道送粮,而应将主要注意力放在就地筹划上面”。[2](p.134)指示提出了七条解决办法,包括组织救济委员会,对囤粮大户或大商人“实行征借平粜或部分施放”;鼓励城乡交换;疏散城市人口下乡;吸收贫民工人参军,调往老区集训;组织青年前往老区集训;动员老区部分贫民向城市运贩粮食;城内大部驻军移至城外就食等。随着决战规模的扩大,对老区粮食的需求进一步加大。1948年9月进行了济南战役。11月6日,淮海战役接着开始。19日,华东局报告,预计战役时间6个月,每月需粮1亿斤。华东地区已筹集到的粮食,可用于前线的只有2亿斤,缺口甚大。22日,中央指示中原局豫皖苏分局,必须负责中原野战军和转入该地之部分华东野战军的军粮;华北局应从冀鲁豫调集1~1.5亿斤粮,以供华东野战军需要。指示通知说,东北野战军即将入关,其军粮主要由东北、冀东、热河供给,但华北、华东勃海亦应担负相当部分。据统计,仅辽沈、平津、淮海三大战役即耗粮9.4亿斤。1949年3月,考虑到渡江战役即将进行,中共中央于21日作出关于新区筹粮的决定。它指出,大军进入新区后,“不能依赖后方供给”,除了缴获敌军军粮和国民党政府屯粮以及借用地方公产之存粮外,“主要地必须采取就地征借的办法”。征借的对象是地主、富农和中农。标准是地主按粮食总收入的40%~50%,富农25%~35%,佃富农20%,中农10%~15%。贫农一般不借,不得已时才可少借一点。草料的征借随粮附加。大地主、大富农所借出之粮“即做为征发之军粮”,或者将来以其一部分抵冲公粮。它规定,南下部队以团为单位,组成粮秣工作队,并可利用当地保甲长之类的旧人员。[8](p.188)这一粮食征借政策在渡江战役之后迅即执行。例如,1949年5~6月间,华东局“在皖南、苏南、浙江等地,筹借了军粮近4亿斤,保证了大军过江以后的给养”。据1950年1月的报告,当年秋征时,“各地向中贫农户筹借的军粮,已分别归还了”。[10](p.64-65)
    (四)新旧法律制度的过渡。194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作出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决定。决定指出,国民党的司法机关是其“镇压人民的反革命的国家机构的直接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新收复的城市必须立即全部接管之,同时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凡国民党河北省及平津两市的法院、检察院、特刑庭、监狱、看守所、反省院等司法机构均须接管。在平津两市军管会之下各设立一司法接管小组,并配备相当数量的武装。国民党司法机关原负责人如为首要反革命分子,即应予以看管,听候审理,其余不加逮捕。检验员、录事、书记官、法医等技术人员可分别审查录用。一切文书档案均照单接受,责成原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凡在押之革命分子立即释放,在押之汉奸和国民党自行收监之特务不得释放,被国民党勒索、压迫或因轻微刑事案件而入狱者立即查明释放,重大刑事案犯继续关押听候审查。封存并清点一切房屋、器材、图书、钱物。立即委任各司法机关负责人,包括审判员、检察员、书记长等,立即停止原推事、检察官、书记长的职务。宣布国民党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审判中援引任何国民党法律。以军管会公布之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为审判依据。2月22日,中共中央指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规定在新法律没有系统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根据”。目前,司法机关办事的原则是,凡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这些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8](p.152)1949年9月2日,中共中央指示废除旧律师制度,并表示将来“拟采取公律师为主私律师为辅的律师制度”,即在司法机关的领导下,首先在大中城市的法院设置国家律师,同时允许私人执业的律师提供司法服务。私人律师的“业务活动及收费数目等均须遵守司法行政机关之规定”。旧律师除反革命分子和作恶多端者外,其愿继续执业者“须一律重新进入人民政府所办之政法学校或司法训练班或新法学研究机关受训”,经期满审查合格者始得领取执照重新执业。[8](p.49)
    (五)新闻出版。随着反攻形势的到来,中共中央加强了对新区宣传工作的管理。1948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决定对于新收复城市的报刊通讯社进行区别处理。决定说,这些城市的大量中外报纸通讯社,对人民生活、国际宣传有重大影响,与外交有关系,但“绝大部分是反动派所掌握的,少数是中间性的,只有极少数是进步的。在许多城市中,则根本没有进步的和中间性的报纸刊物”。“对于私营报纸、刊物与通讯社,一般地不能采取对私营工商业同样的政策”,即“不应采取鼓励政策”。旧编辑记者“受官僚资产阶级的压迫与剥削”可以争取,但是“他们受了长期的反动政治教育,与长期从事于程度不等的反动宣传工作,或有浓厚的糊涂思想”,所以“不能采取一律留用的政策”,必须慎重地甄别,有步骤地使用。决定要求,没收取缔国民党、青年党、民社党及各级国民党政府、军队所办的报纸、刊物、通讯社;保护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报纸、刊物、通讯社,责令其依法登记,发生问题“应请示中央处理”。私营报纸、刊物、通讯社实行区别处理:“有明显而确实的反动政治背景,又曾进行系统的反动宣传”,反共、拥护国民党统治者,如上海的《申报》、《新闻报》、天津的《益世报》等“应予没收”;“一贯保持进步态度,反对国民党统治,同情人民解放战争者”,予以保护并责成其依法登记;中间性的不得没收,也不禁止其继续经营,但须依法登记。登记时必须“缴呈过去一年来之出版物,听候审查”。所有获准经营者须遵守以下命令:(1)不得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之行动;(2)不得进行反对人民解放战争,反对土地改革,反对人民民主制度的宣传;(3)不得进行反对世界人民民主运动的宣传;(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与军事机密。对旧编辑记者“一般采取争取、团结与改造的方针”,不留用反动分子,留用明显的进步分子和确有学识的中间分子,“一般地应先任用于次要工作和内勤工作,根据进步程度,逐步提升”。一般编辑记者可留用,但“不应轻易地使其担任”原工作,不易改造者应使转业。外国通讯社非经中央许可不得在解放区发稿,不得私设电台。外国记者在解放区进行新闻活动应由外交手续经政府批准,不得私设电台,所发稿件须经中央指定机关检查。外国人非经中央许可不得在解放区出版报纸刊物。[2](p.465-470)194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北平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基本贯彻了上述登记办法,但是必须遵守的纪律改为:(1)不得有违反本会(笔者注:指军管会)及人民政府法令的行动;(2)不得进行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宣传;(3)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与军事机密;(4)不得进行捏造谣言与蓄意诽谤的宣传。中央批示称,北平市所拟初稿中,“以反共反人民反土地改革为正式法律上的罪名,不甚适当”。[2](p.465-470)194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作出规定,没收国民党、青年党、民社党、国民党各级特务机关、各级政府所办的出版机构,包括其一切书籍、资财、印刷所以及正中书局、中国文化服务社、独立出版社、拔提书店、青年书店、兵学书店等。民营书店借用其企业品牌者区别处理,民营书店如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开明书店、世界书店、北新书店等不接收,仍准继续营业。其有官僚资本者,“须经详细调查确实报告中央再行处理”。凡获准继续营业的书店,“其书籍暂任其自由发卖,不加审查”,但应劝告他们自行停售原国民党党义教科书,自行修改政治教科书。新出版的书籍政治上反动并影响重大者,采用个别禁止、个别干涉的办法,其作者如非“显著的反动派”,则采取措施之前须请示中央。[2](p.629)
    1947至1950年的接管城市工作,是中共夺取全国胜利的中心环节。接管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套周密政策,是中共工作重心顺利实现从农村转向城市的关键一步,也是它成功地学会管理新中国的最初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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