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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英国“王权至尊”的确立与教皇权的衰落(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刘城 参加讨论

(3)“主权”的观念。法令明确指出,英格兰是一个“帝国”, “排斥一切来自外部的权力”。在这里,所谓的“帝国”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跨地域统治”或“对多个王国的统治”。英格兰国王在历史上确实多次宣称对其他王国拥有统治权,如爱德华一世宣称对苏格兰的统治,亨利五世宣称对法兰西的统治。这里的“帝国”指的是完全的治权,否定在尘世存在任何超越帝国之上的治权。
    历史学家埃尔顿分析,这项法令中“帝国”一词的确切含义,是拥有独立统治权的“政治体”,是不受尘世其他权力干预实行自治的“国家”。埃尔顿把具有这种含义的帝国理念追溯到14世纪:一部阐释罗马法的著述(Imperium)把不承认外部权力干预的政治体称为“帝国”;帕多瓦的马西利奥提出过“主权国家”观念,并且在著述中捍卫帝国的权力,否定教皇权的干预。⑧
    上述一系列概念已不是在传统的“基督教世界”框架之内对王权与教权的关系做出调整,而是将“王权至尊”建立在“主权国家”的基础之上,以“主权国家”作为“王权至尊”的核心内容:英格兰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在其属土之内行使主权,不受外部权力的干预;这个国家由一位统治者实行统治,其权力来自于上帝的直接授予,向王国内居住的一切臣民行使;对于宗教事务而言,这位统治者称“最高首脑”,对于世俗事务而言,这位统治者称“国王”。在这种全新的权力结构之下,英格兰成为一个主权国家,英国教会成为隶属于王权统治的这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
    1533年的《禁止向罗马教廷上诉法令》在强调“最高首脑”与“国王”的统治权力时,并没有提到王国法律的作用,似乎认为“至尊王权”的地位高于法律。这样一个被忽略的问题,在1534年的《废除彼得便士与教皇赦免权法令》(An Act for the Exoneration from Exactions Paid to the See of Rome)中做出了回答。法令前言谴责罗马教皇“在实施宗教赦免时,无视一切世俗的法律、制度、习俗”,明确提出“至尊王权”受王国法律的约束:英格兰国王的地位与权力仅次于上帝,除了英格兰法律外,不受任何其他“人订法律”的约束。⑨ 这段阐述从尊崇王国法律的前提出发,完善了对“王权至尊”的定义。
    “宗教改革议会”还实行教会税制改革,废除了教皇在英格兰的税收。教皇税收不仅涉及税款的征收、截留、上交等技术性问题,而且涉及税收背后的权力运作,因为几乎每一种教皇税收都对应着某一种权力的行使。“宗教改革议会”在废除各种名目的教皇税收的同时,也废除了教皇在英格兰行使的这些权力。1534年的《停止向罗马教廷交纳岁贡法令》(An Act Restraining the Payment of Annates)否定了教皇向英国教职界征收的岁贡,以及与此项税收相关联的发放教士任职敕书的权力(条款Ⅱ)。⑩ 1534年的《废除彼得便士与教皇赦免权法令》废除了教皇向英格兰征收的“彼得便士”(Peter's pence)(条款Ⅰ),以及发放赦免证书与许可证书的权力(条款Ⅱ)。(11)
    废除教皇税收并不意味着减轻教职界的税收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改变了税款的受益人而已。1534年的《首年金与十分之一税法令》(An ActConcerning the Payment of First Fruits and Tenths)将以往向教皇交纳的岁贡改称为“首年金”(first fruits),由新领圣俸者向国王交纳(条款Ⅰ),将以往不定期征收的教职界十分之一税固化为每年一度向国王交纳(条款ⅥⅡ)。(12)
    与税款的转移相关联的还有权力的转移。《停止向罗马教廷交纳岁贡法令》确认了由国王提名主教候选人,并发布“准许选举主教通知”(congé d'élire)的权力(条款Ⅲ)。(13) 尽管长久以来这就是英格兰通行的主教与修道院长的选任程序,该项法令将这种选任程序固定下来,从而使传统的习俗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废除彼得便士与教皇赦免权法令》将以往由教皇行使的发放赦免证书与许可证书的权力一分为二,寻常案情划归坎特伯雷大主教,非同寻常的案情划归国王的中书法庭(条款Ⅲ)。(14) 教会税法改革的结果,不仅使国王得以永久性地分享教职界税收,还使国王对教会事务行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这是“王权至尊”为国王带来的经济收益与政治权力。
    1534年的《王权至尊法令》(An Act for the King's Highness to be Supreme Head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在总结此前一系列法令内容的基础上,对王权在英国教会内的地位做出高度概括,提出了“王权至尊”的概念。法令对“王权至尊”的合法性做出陈述:“得到本王国教职会议的承认”,“经由议会法令规定”,国王是英格兰教会在尘世的“唯一最高首脑”。法令还明确了至尊的王权对教会所享有的广泛权力,其中包括:巡查教区,规范布道,修订教会法,审判异端。(15) 史学家狄肯斯指出:将这些事务划入最高首脑的权力范围,表明亨利八世“不再仅仅是世俗身份的教会护卫者,他准备行使某些迄今为止由教皇和主教行使的宗教职能”;最高首脑“将恺撒与教皇的权力集于一身”,“凭借个人的神学知识自行其是,从而使王权至尊具有一种危险的个人特点”。(16)
    “王权至尊”确立后,亨利八世在1536年要求全体主教签署一项声明,为放弃教皇权履行一道程序。声明中宣布放弃罗马教廷的一切权力,教皇权不是上帝授予的,而是人为设立的。当“教皇权至尊”转换为“王权至尊”之后,坎特伯雷教省与约克教省不再是以教皇为中心的“普世性”基督教会的分支机构,中世纪的习惯性用语“在英格兰的教会”也相应转换成“英格兰教会”(Church of England )或“英格兰国教”(Anglicana Ecclesia)。
    “王权至尊”建立之后,国王成为主权的象征,成为僧俗两界唯一的权威与臣服对象,中世纪的二元化政治体制最终转变成王权的一元化政治体制。从此以后,教会成为国王政府的一部分,教会的运作听命于至尊的王权,原有教会法中凡是与“王权至尊”、与普通法和社会习俗相抵触的内容都失去了效力。臣民的资格也与国教信仰联系在一起,国王陛下的臣民必须是国教会的信徒,不可以在宗教信仰问题上采取其他立场。在经历过玛丽女王复辟“教皇权至尊”的统治之后,伊丽莎白时代更是将“王权至尊”视为民族的象征与情感,坚持信仰的天主教徒被王国法律排斥在社会之外,处于非法状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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