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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英国“王权至尊”的确立与教皇权的衰落(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刘城 参加讨论

二“国王在议会中”
    “王权至尊”的建设不仅颠覆了“教皇权至尊”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教皇权力,也逐渐演变为一种权力体系,涉及对原有政治权力的一系列重组与调整,宗教改革也因此而演变为政治制度的变革。
    在王权至尊的建设过程中,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至尊的王权从何而来?1534年的《王权至尊法令》说:“经由议会法令规定”,国王是英格兰教会在尘世的“唯一最高首脑”。(17) 既然至尊的王权来自于议会的授权,这是否意味着王权处于议会法令的约束之下?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将法令的这段措辞置于16世纪特定的语境中,做出恰当的理解。
    亨利八世在婚姻案久拖不决之时,于1529年召集议会。在“宗教改革议会”的第一次与第二次会期中,亨利八世给予议员充分的言论自由空间,不仅任由议员自由发表意见,而且大量采纳下院提交的议案。亨利八世这样做,是希望借助议会的支持,向罗马教廷施加压力。在面临重大事件时首先与议会达成一致,是英国历代君王惯于采取的手段。在舆论的压力不能奏效之后,亨利八世从1532年起尝试着摆脱教皇对英国教会的统治,将注意力集中在向议会提出各项改革措施,以期借助议会法令的权威性。从这一角度看,“经由议会法令规定”意味着“王权至尊”得到了王国内贵族与平民两个等级的支持。
    “经由议会法令规定”的另外一个含义是,议会成为“王权至尊”的实施者。除了立法之外,执法也是议会的一项重要功能。由于议会的执法功能更加古老,更加符合王权的意志,因而更加被王权所看重。“由国王建立秩序,由议会对破坏秩序的行为实施惩治”不仅是流行于中世纪的一项原则,也是都铎君主的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长久以来,议会法令作为普通法的一项重要来源,议会法庭作为普通法的最高法庭,享有对某些特定行为实行审判并处以极刑的权力,诸如:启动议会的attainder程序,以议会法令的方式宣判“重罪”与“叛逆罪”, 可以对当事人实施“死刑”和“褫夺财产权利”的极端惩治措施。这是议会独享的权力,甚至国王都不能未经议会同意而采取这类极刑。借助议会的这项权力,有可能造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从而使“至尊王权”的意志合法化。事实也表明,宗教改革法令规定的实施程序与惩治手段都在普通法法庭的执行范围之内,可以由普通法法庭以及作为普通法最高法庭的议会为执行人。
    至尊的王权“经由议会法令规定”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评价议会的立法权?在国王、上院、下院三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法令,这种立法方式在宗教改革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大约二百年。亨利八世在建立“王权至尊”的时候,依然沿袭了这种传统的方式,以议会法令对“王权至尊”做出了表述。有研究者把国王、上院、下院三方共同执掌立法权的方式概括为“国王在议会中”,认为亨利八世时代的宗教改革强化了“国王在议会中”的立法方式,因为1530年代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取得了议会的“同意”,都是借助议会法令实现的。(18) 埃尔顿据此得出结论说:宗教改革在建立“王权至尊”的同时,也使“国王在议会中”取得了“至高无上的立法者”地位。(19)
    亨利八世之后,“国王在议会中”的立法方式继续被强化。爱德华六世在位期间制定的法令中经常出现这样的语句:至尊的王权只有在议会中并且只与议会一同行使。1552年的《信仰统一法令》(An Act for the Uniformity of Common Prayer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craments)开篇伊始就以措辞明确的语句表达了议会法令的权威:“一个极为神圣的关于公共礼拜仪式的秩序经由议会的权力建立”。(20) 玛丽一世在恢复“教皇权至尊”与天主教信仰时,也不得不借助于议会的权威,先后制定了两部《废止法令》,(21) 由此可见议会法令高于其他法律的观念之深入人心。伊丽莎白时代于1559年制定的《王权至尊法令》更是明确表达了“至尊王权”来自于议会法令的规定,无论是废除玛丽时代的天主教立法还是恢复亨利八世对教会行使的权力,法令都使用了这样的词句:“经由本届议会的权力”。(22) 事实上,伊丽莎白女王在行使至尊的王权时甚至比亨利八世更多地依赖议会,借助议会控制有关国教会事务的立法过程与法律的执行过程。
    一个尤其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组合成“国王在议会中”的国王、上院、下院三方,其权力并不是对称的--国王在其中居主导地位,掌握议会立法的创制权。议会针对教会事务的立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受“至尊王权”的支配,这是“王权至尊”的本质因素之所在。在“宗教改革议会”的第六次会期中,亨利八世只是在危机时刻的第一次与第二次会期上,给予议员更多的自由空间,任由议员提出议题并展开辩论;在危机过后的其他几次会期上,上下两院听命于王权,只需对政府提交的议案表示支持足矣。爱德华六世时代的《叛逆法令》概括了王权在议会立法行为中的主导地位:“由国王至高的君主制定,得到出席本届议会的僧俗贵族与下院的同意”。(23) 相比之下,伊丽莎白女王的一段话表达得更加明确:“召集议会的权力在朕,结束并解散议会的权力在朕,对议会所做的事情表示钦准或不钦准的权力在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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