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纪英国“王权至尊”的确立与教皇权的衰落(5)
四一身二任:国王、“最高首脑”对教会的管理 当至尊的王权将新的权力角色付诸实践以后,国教会主教变成了王权的依附者,其权力的消长完全取决于王权。研究者评论说:主教“成为国王的人,他们的职权可以因王权的支持而加强,也可能因王权的缺失而变得无能为力”。(37) 亨利八世作为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可以行使某种类似于主教的权力,其中包括巡查教区、规范布道、修订教会法、审判异端……(38) 亨利八世于1536年以国教会“最高首脑”的名义发布《十条款》(The Ten Articles),对国教会奉行的宗教信条与礼拜仪式做出规定,(39) 就是对这种权力的行使。亨利八世甚至将自身享有的主教权力绝对化,他在发布涉及教会管理的指令时并不征求议会或教职会议的意见,一旦发布即要求教职人士公开表态承认。 亨利八世还以政府官员作为“至尊王权”的代理人,向国教会行使权力。最为典型的事例莫过于先后任命克伦威尔为教职总代理与教会事务总代理,代表“最高首脑”对各个主教区实施巡查,并且以国王的名义针对教会事务发布指令,将“至尊王权”的意志付诸实施。当克伦威尔这样做的时候,他只需得到国王的授权,无需得到议会或教职会议的批准。 作为国王的教会事务总代理,克伦威尔甚至采用警察与特务手段,借助地方官员监督各地主教对宗教改革措施的实施。克伦威尔在1536年6月3日向各地主教发出密信,要求各个主教区在礼拜日的布道中,不仅宣讲上帝的福音,也宣讲支持“王权至尊”的内容。6月9日,克伦威尔又向各地郡守与治安法官发出密信,要求他们监督当地主教是否真正贯彻落实了6月3日的指令,如果发现主教有疏于遵从新秩序的行为,立即报告国王和枢密院。(40) 这就无异于使政府的世俗官员承担起秘密警察的角色,以告密的方式为政府搜集有关教会的信息。 “宗教事务委员会”也是王权的教会事务代理人。乱世用酷吏--在宗教信仰剧烈变动的时代,无论是推行新教措施还是恢复天主教政策,都铎君主都以非常规手段对“宗教异端”展开调查并实施惩治。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玛丽一世都曾经向各个主教区派遣过此类委员会,在伊丽莎白时代,宗教事务委员会则更加充分地行使职能,并且发展成常设性的“宗教事务高等法庭”(Cour of High Commission)。 宗教事务委员会最大的优势是拥有判处罚金与监禁的权力,相比之下,传统的教会法庭只能实行精神惩治,有权判处的最严厉处罚是开除教籍。宗教事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成员中往往包括政府重臣与大多数主教,这是因为王权指望着借助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权威来对付那些有权有势的显赫人物。宗教事务委员会在推行政府宗教政策方面发挥过极大的作用,以至于有研究者认为:“都铎王朝成功的秘诀在于利用各种名目的由王权派遣的委员会。”(41) 在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历史上,既有搜寻不奉国教的天主教徒的记载,也有成功地摧毁清教长老派“圣经研读会”的记载。 在经过上述权力的层层分割之后,留给主教单独行使的权力空间就很狭小了。主教在教会事务上没有创制权,不能独立享有决定宗教教义、制定教会法规的权力。主教只是国王意志的执行人,成为至尊的王权管理教会的工具,具体的职责范围仅限于巡查教区、主持礼拜仪式、讲经布道、履行圣职授职礼之类的宗教职能。 主教人选也几乎完全由国教会“最高首脑”控制。1534年的《停止向罗马教廷交纳岁贡法令》确认了宗教改革以前通行的主教选任程序,由国王提出主教候选人,并发布“准许选举主教的通知”,再由主教座堂教士团从国王的提名中选出未来的主教(条款Ⅲ)。(42) 1539年的《国王拥有主教任命权法令》(An Act for the King to Make Bishops)授权国王以公开信的方式提出主教人选(条款Ⅰ),(43) 从技术上进一步完善了国王对主教选任程序的控制。主教作为议会上院的当然成员,在上院议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控制了主教的人选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王权在议会上院的影响力。伊丽莎白时代的政府文件中,保留有第一任坎特伯雷大主教马修·帕克在当选之后向“至尊王权”提交的宣誓效忠词,(44) 从中可以窥见主教选任程序的实施已经制度化,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主教对王权的忠诚意识。至尊的王权可以向主教授权,也可以将主教停职,伊丽莎白时期第二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格林德尔的遭遇是一个极端的例子。然而在更多的时候,王权与坎特伯雷大主教的目标是一致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也乐于执行王权的意志。 五“王权至尊”的合法性之争 亨利八世在1530年代开创“王权至尊”的同时,理论上的辩护也随之逐渐展开。1534年的《王权至尊法令》把至尊的王权描述成直接来自于“全能的上帝”,(45) 而不是来自于上帝的创造物,从而将“君权神授”作为“王权至尊”的表达方式。这样的表述具有反教皇权的内容:由于“王权至尊”具有君权神授的性质,国王在行使至尊的王权时无需顾及任何尘世的权力;英国教会应该对国王而不是教皇负有责任和义务。在亨利八世发动宗教改革几十年之后,伊丽莎白女王对这一特定含义的君权神授观念做出了更加具体的阐述:“在女王的王国及领地内,女王权位是仅次于上帝的最高权位,依上帝之律法,这一王国及领地内的一切臣民都要对女王极为忠诚,极为顺从。”(46) 中世纪基督教世界流行两种“君权神授”理论。一种是起源于公元5 世纪的“双剑”说:一支剑象征着最高的宗教权力,由上帝交给教会执掌;另一支剑象征着最高的世俗权力,由上帝交给皇帝执掌。双剑理论诉求的是教权与俗权并行存在,是中世纪西欧二元权力体系的理论基础。另一种君权神授理论由双剑理论发展而来,对教权与俗权之间关系做出了微妙的修改:上帝把统治尘世的教权与俗权都授予了教皇,再由教皇将统治尘世的世俗权力转授给世俗君主。这样的修改造成的后果是,由于世俗君主的权力间接来自于上帝,直接来自于教皇,因而教皇有权为世俗君主加冕,有权废黜世俗君主,这就为教皇权凌驾于王权之上提供了理论基础,教皇成为君权神授的中介。《王权至尊法令》对“至尊王权”的表达即使不类同于双剑理论,也至少否定了第二种君权神授理论,明显带有否定教皇权的意义。 1534年的《王权至尊法令》宣布:国王陛下“合理的与合法的”是并且应当是英格兰教会的首脑。(47) 这样的语句传达出一个理念:“王权至尊”的建立并不是一种革命性的举措,而是一种回归,亨利八世是重新获得对于教会的统治权。1559年的《王权至尊法令》把这一理念表达得更加明白:把英格兰臣民从外国势力“攫取的权力”中解救出来,把“古代的司法审判权”归还给国王。(48)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