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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北方劳动力市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姜守鹏 参加讨论

二、北方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与发展
    明清时期,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出现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事实上自明中叶以后,劳动力市场确已出现,然而文献上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多为记述南方主要是江南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如万历年间,常熟人蒋以化记载“我吴市民罔籍田业,大户张机为生,小户趁机为活。每晨起,小户百数人,嗷嗷相聚玄庙口,听大户呼织,日取分金为饔飧计。大户一日之机不织则束手,小户一日不就人织则腹枵,两者相资为生久矣。”⑥那么北方地区⑦劳动力市场出现于何时,明中叶以后,是否像江南地区一样也出现了呢?回答是肯定的。这既有文献的记载,也有文学作品的描述。比如沈榜在《宛署杂记》里就有万历年间北京地区雇佣搭棚匠搭棚的记载,而且十分明确地记道:“每日每人工食银五分”⑧。成书于万历年间的小说《金瓶梅》就有多处关于北方城镇清河手工业、商业雇工的描写,第三回描写西门庆打开两个门面开了个绒线铺子,伙计韩道国“同来保领本钱雇人染丝,在狮子街开张铺面,发卖各色绒线”。第七回描写孟玉楼的前夫开了个布铺,经常雇二三十个染匠在家里加染布匹。可见明代中叶以后,北方地区也出现了劳动力市场,只不过没有江南地区劳动力市场大,因而文献较少记载。
    清代各种文献关于劳动力市场的记载很多,反映了清代的劳动力市场较之明代有了明显地发展和扩大,北方地区也是如此。清代,北方地区劳动力市场称“人市”、“工市”、“农市”,即工匠市场和农业劳动力市场。山东省清平县,“农忙之际,农村工市所在,多有其人于每日极早麋集村外道旁,携带应用锄镰以待雇用,其工资有低昂,由劳资双方于趁市时协商之。”⑨清代北方地区,在几个主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中都出现了劳动力市场。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的雇工,他们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属“凡人”之间的关系,已无人身隶属关系,他们是“自由雇佣劳动者”。
    清代北方的劳动力市场,有如下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第一,清代北方的劳动力市场比较广泛,无论是手工业、农业还是商业都已存在。从文献记载看,清代北方地区几个主要的手工业部门都已出现了雇佣劳动。如陕西凤县的铁厂,“每厂雇工或数十人至数百人不等,其帮工搬运来往无定之人更多,难以数计。”⑩再比如道光十年,河南登封县李醇开了一座小煤窑,雇了李广等四个人到窑里采煤。又如道光十七年山东城武县李万良开了一座砖瓦窑,王常受雇在窑里烧窑,每月工钱600文(11)。其他如纺织业、造纸业、采炭业、采木业、豆腐房、油坊、酒坊等都出现了雇佣劳动。在这些手工业作坊里劳动的雇工,他们和雇主的关系都是“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均属自由雇佣劳动者。
    清代北方地区农业中的劳动力市场较明代有明显的发展,文献中关于雇主赴市觅工,雇工赴市寻觅雇主的记载甚多。如乾隆十三年,山西阳高雇主张世良到市场上“觅人锄田”(12),雍正十三年六月河南柘城农民秦克石“携锄赴市,候主雇觅”(13)。据刘永成先生统计,在乾隆年间的《刑科题本》中,全国十九处地方有关农业雇工的案件共计6100件,其中直隶601件、山东247件、山西718件、河南317件、陕西335件,共计2238件,占总件数的36.69%(14)。在清代北方地区的农业雇工中,不仅有短工,也有长工,他们和雇主的关系,已突破了法律上有关雇工人的规定,他们不与雇主订立文契,不议年限,如雇主无主仆名分,他们属自由雇佣劳动者。例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陕西白水刘玉雇农民田隐种田,“言明一年给银三两,并未立券”(15)。
    清代北方地区商业和其他行业中雇工现象亦较普遍,主要分布在各类商铺、旅店和饭店当中。例如嘉庆二年(1797年)河南汝宁廖文彩开了一座商铺,雇金光纪为店员,言明“年钱七千文”,“兄弟称呼,并没主仆名分”。同年,直隶承德府徐添德开了一个旅店,雇任何有帮工,“月钱七百五十文”,“并没文契、年限,平等称呼”(16)。按乾隆五十三年法律规定,这些“店铺小郎之类”和雇主的关系,无人身隶属关系,属自由雇佣劳动者。有关农业雇工的情况。
    第二,清代北方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还表现在北方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外地雇工,不仅有外乡的,而且有外县的,外省的,甚至在北方劳动力市场上还出现了南方一些省分的雇工。在北方各省到外地佣工的34份《刑科题本》看,其中直隶的13份,占34份的38.24%,山东的12份,占35.29%,山西的7份,占22.59%,河南、陕西各1份,各占2.94%。在这34份北方地区到外地佣工的档案中,16份属在北方各省之间佣工,而18份则属到北方地区以外的各省佣工,其中绝大部分(16份)是到东北地区佣工。从《刑科题本》中,我们没有发现北方地区的劳动者到南方佣工的,但是却发现南方部分省分的劳动者,到北方地区佣工的7例,其中以来自四川省的为最多,计3份,湖北2份,江南、江西各1份。
    北方地区的劳动者到外地佣工和南方部分省分的劳动者到北方地区佣工,主要是由于清政府先后将班匠银摊入地亩和实行摊丁入地之后,劳动者和封建国家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削弱,人口流动增加的结果。从劳动者到外地佣工的整体情况看,“从南到北”是劳动者到外地佣工地点的趋势,即南方部分省分到北方地区佣工,北方地区到东北佣工。这一趋势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和南方土地兼并更加激烈,无地农民较多,特别是人均土地较少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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