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北方劳动力市场(3)
劳动者到外地佣工,一方面调剂了各地劳动力的余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地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大体平衡,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第三,从已见到的文献资料看,清代北方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多数雇主雇佣劳动者的人数在十名以内,但是在某些行业中已经出现了雇佣十几名、几十名、数百名,甚至数千名劳动者的情况。雇佣十名以上雇工的行业主要是集中在几个手工业部门,例如冶铁业、采煤业、采木业、造纸业等。鸦片战争前,陕西南山地区的“铁炉高一丈七八尺”,“供给一炉所用人夫须百数十人,如有六七炉,则匠作佣工不下千人”,“稍大厂分,常有二三千人”(19)。康熙年间,直隶房山县的煤窑,“每窑大者一二百人,小者八九十人”(20)。鸦片战争前,陕西周至县,一个“大园木厂,匠作水陆挽运之人,不下三五千”(21),“枋板厂,猴柴厂、匠作水陆挽运人夫,大者每厂数百人,小亦数十人。”(22)陕西洋县华阳有纸厂二百余座,“厂大者,匠作佣工必得数十人,小者亦得四、五十人。”(23)此外,清代北方地区,在某些经营经济作物的地方,也出现了雇佣十几名、数十名,甚至上百名、数百名农业雇工的情况。比如山东就出现了雇工数百名经营烟草种植的大地主(24)和雇工经营万亩棉田的大地主”(25)。 清代,北方地区一个雇主雇佣众多雇工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反映清代北方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说明和江南地区一样在这些雇佣十名以上自由雇佣劳动者的手工业部门和农业中,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即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 三、北方的劳动力市场价格 明清时期北方地区的工价分两种形式:一是雇工分成制,二是工资制。雇工分成制这种形式无论在手工业、农业还是商业中都存在。比如清代档案记载: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山东安丘县,“盛仁增同韩三伙作豆腐生理,言明盛仁增日出备本钱一千六百文,韩三只出人工。韩三以做卖辛苦,欲行四六分利,盛仁增不允,议另给韩三高梁一斗,所得利息,仍两股均分。”(26)看来当时豆腐制造业雇主与雇工分利有四六分利与对半分利两种,而盛仁增与韩三最终达成的协议是介于两者之间。在农业中雇主与雇工也存在分成制。比如嘉庆十二年(1807年),直隶平泉州,郑大、郑四给王桂良镑青,议定“平日尔我相称,并无主仆名分”,秋后按四六分粮”(27)。商业中也存在雇工分成制,《金瓶梅》就描写北方城市清河大商人西门庆开了一个绒线铺,搭了个伙计叫韩道国,西门庆出的钱股,韩道国出的力股。他们议定力股与钱股对获得的利润实行“三七分钱”(28)。 工资制,这是明清时期雇工工价所采取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又分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两种。所谓计件工资,即雇主按雇工生产出来的产品件数计算工价。北方地区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行业,主要是泥瓦木业、刻字业、印刷业,有的地方的棉纺业也实行计件工资制。例如清代档案记载,乾隆年间,陕西商州,盖草房三间工价为4800文(29)。河南遂平县,跺墙二十丈,工价为2000文(30)。嘉庆年间,陕西紫阳县,拉木板宽一丈,工价为100文(31)。嘉庆年间,每刻汉字100,工价银为4分4厘至6分五厘,每刻满字100,工价银为8分。印刷汉字,每100页工价银1分2厘,装订每100页工价银为1分3厘(32)。嘉庆年间,陕西洵阳县,每织布3丈为1匹,每匹工价银为120文(33)。其他如嘉庆年间,山西太谷县,每裱画一张,工价钱400文等(34)。这种计件工资制,正如马克思所说:要使雇工为了“个人利益”,“尽可能紧张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和“延长工作日”,因为这样就可以提高他的日工资(35)。但是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明清时期工价的主要形式。明清时期无论是手工业,还是农业、商业雇工主要是实行计时工资制。 计时工资制,即雇主按雇工劳动的时间计发工资。明清时期北方地区的计时工资有三种,即以年计、以月计、以日计。有关明代雇工工价,文献记载较少,特别是有关年工资和月工资的记载更少,日工资的记载稍多些。但是各地、各工种的工价高低不一。影响工价的因素除各地的物价因素外,还有劳动的强度与劳动的技术要求及劳动技能的熟练程度等。明嘉靖万历年间,黄河沿岸各河工夫役“计日者每日给银三分”(36)。万历年间,河南招募贫民担任驿递差、轿夫,日工资为二分(37)。北京宛平的搭棚匠,“每日每人工食银五分”(38)。甚至《金瓶梅》也描述山东地区“一个小工四分银子”(39)。从上述资料看,明代后期,北方地区劳动力的日工资为银二分至五分不等,与同期的南方的劳动力工资相比,基本相等(40)。 清代各行业的劳动力价格文献记载较多,尤其是《刑科题本》中这方面的资料十分丰富。前列的“清代北方地区雇工情况表”已说明了这点。从我们接触到的有关这方面的档案资料看,清代各行业雇工的工资大体上是:手工业雇工的年工资自5000文至12000文不等,平均为8000文;农业长工的年工资自2000文至6400文不等,平均约3500文;商铺店员的年工资为2000文至13000文不等,平均约为6000文。手工业雇工的月工资为400文至2000文不等,平均为1100文;农业短工的月工资自250文至400文不等;平均约为300文;商铺店员的月工资自200文至750文不等,平均约为500文。只见手工业和农业雇工的日工资,未见商铺店员有实行日工资者。手工业雇工的日工资自32文至115文不等,平均约70文。农业短工的日工资为25文至100文不等,平均约50文。农业短工的日工资稍高些,这是因为以日计资的农业短工往往是在农业大忙季节受雇,因此其日工资也就略高一些。清代北方地区各行业劳动力的价格大体上与南方相同(41)。 明清时期劳动力价格,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同一时期全国各地,南方与北方的劳动力价格大体上接近。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时全国各地的粮价基本趋于一致。马克思曾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42)明清时期,劳动人民的主要生活资料是粮食,粮食价格的基本趋于一致,决定了劳动力价格基本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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