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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城市自治权与封建制度的解体(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徽师大学报(哲社版 李运明 参加讨论


    如果说农奴逃亡建立城市是西欧城市反封建斗争的前奏曲,那么争取自治权则是这场斗争的主旋律。市民阶级通过自治运动,建立了城市自治机关,争得了独立自主权,突破了封建制度的种种限制,建立了一种新的开放型的经济体制,为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西欧封建城市的自治运动是有社会根源的。封建的西欧,通行的原则是“没有无领主的土地”,城市无论建在什么地方,这个地方总是处在某一个领主的领地之内。因此,城市产生后到处受到封建领主的管辖和敲诈。领主的压迫从建城伊始就落在市民头上,有的城市占用的土地分属几个领主,还要受好几个领主的奴役。如十二世纪初法国的阿缅有四个领主,博韦有三个领主,亚眠有四个领主,巴黎有两个领主等等。这些城市既然是在封建的领地上兴起的,领主们也就把城市当作庄园一样占有和统治,广泛行使领主权,任意对它进行转让、瓜分或传代。城市居民不仅必须向领主交纳沉重的捐税,担负繁重的劳役,而且还一律要受领主行政和司法的管辖,实际处境与农奴一样悲惨。领主还在城里征收贸易税,勒索秤尺捐;搜罗马匹,强迫市民接受兵役训练,等等。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领主更加贪得无厌,勒索无度。这一切都阻碍着城市的正常发展。同时,封建的西欧,从九世纪后期查理大帝的孙子颁布麦尔森敕令以后,已没有“无主人之人”,每一个农奴都有自己的领主,他们逃出庄园、进入城市后,无时无刻不在担心原来的主人会把他们捉回,重受奴役。他们逃亡建城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摆脱农奴制的枷锁,当他们成为城市居民后,无论如何也不能忍受所在地的领主再把类似原来的羁轭重新套在他们头上。为了求得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他们就必须排除领主对工商业的干扰,摆脱领主过分的剥削和压榨。于是,城市居民即普遍展开了反对封建领主、特别是反对城市所属领主,争取城市自治权的斗争。
    城市居民争取自治权的斗争,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致有三种途径:一、赎买。这类城市都是一些比较富庶的城市,如法国南部和意大利的许多城市就是如此。二、武装斗争。如法国的亚眠、苏瓦松、康布雷、列日等城市。三、赎买和武装斗争兼而用之,这类城市以法国的琅城最为典型。通过与教俗封建领主进行多种形式的反复斗争,西欧城市一般都获得的自治权。但自治权的程度因城市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力量的强弱不等。如法国诺曼底的卢昂,因它地处塞纳河上,是巨大的贸易中心,在英法王室争夺诺曼底的斗争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它能赢得建立独立自主的自治公社的权利。而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城市,由于商业繁荣,经济发达,它们通过激烈斗争不仅获得了城市本身的自治权、而且还取得了对周围广大农村地区的统治权,建立了城市共和国,“享有自治权、最高审判权以及铸造硬币、缔结条约、建立军队等权利,”⑨也有一些城市由于实力不够强大,只取得了不完全的自治权。如法国的巴黎、奥尔良、里昂等城市,其自治形式是由国王与城市代表联合统治,共同管理市政。不管城市自治程度如何,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凡取得自治的城市,所有居民都完全摆脱了封建领主在人身方面的直接控制,成为自由人。许多新从农村逃亡出来的农奴,只要在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可以获得人身自由。取得人身自由的居民,可以在城市辖区内自由从事工商业,往来畅通无阻,可以自由择偶,其子女亦不再是农奴。这就在城市里首先打破了传统的封建身份制度。这样在所有获得自治权的城市范围中,基本上取消了农奴制度。“农奴身份的一切痕迹在城市的墙垣之内消失”。⑩这就使城市居民摆脱了地方封建贵族“超经济强制”统治的羁绊,促进了封建制基础瓦解的进程。
    城市自治权的重要部分是司法权。按照封建惯例,一切诉讼案件都必须由封建领主的法庭审理,农奴不能履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城市产生后,市民都获得了人身自由,法律地位已经改变,这就迫切要求从领主司法权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因此争取司法权是城市进行自治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如琅城在反抗戈德理主教时,其主要斗争目标之一,就是要求建立自己的法庭。凡是取得自治权的城市,几乎在所有的城市特许状中,都可以找到这样的规定:市民只能被他们自己的司法机关审判。如1127年英国国王给克劳彻斯特的特许状中规定:除市外地产持有权的诉讼之外,所有的诉讼都在该城之内进行,任何官吏不得干涉属于该城的诉讼。(11)1127年佛兰德尔伯爵颁给圣托美尔城的特许状中,第一条就明确地写道:“我允许他们和任何人之间,甚至他们和我本人之间也不例外,受到市法官应有的审判。对于市法官本人,我要建立这样一种自由制度,使他们在我的领域内享有更大限度的自由权。”(12)这里除确认城市的司法权之外,还包含了一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就是伯爵本人,如果在城里犯罪,也要受到城市司法机构的审判。因此有人认为圣托美尔城的特许状是“佛兰德尔市民阶级的政治纲领的终极”,它“承认城市为独特的司法地区,拥有为全体居民所共有的特别法律、特别的执行吏法庭和充分的公社自治。”(13)城市获得独立的司法权后,诉讼程序大为简化,判罪主要依据证据,封建领主和教会惯用的用火、开水、决斗等来判定有罪无罪的野蛮方法被取消,原始的“神灵裁判法”、“司法决斗法”首先在城市中被废除,这是人类司法史上的一大变革和进步。正是在城市司法权保护的自由、平等思想的影响和推动下,从而逐渐形成了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市民精神。十二、三世纪的一个法国布道士对意大利城市的市民精神,曾作了这样的描述:“市民能深思熟虑,对公共事务勤劳而又热心,他们拒绝屈从别人,并防止任何人侵犯他们的自由。他们制定自己的法律并服从这些法律。”(14)城市法的制定和施行,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它不仅加强了中世纪市民阶级的法制观念,而且为近代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和法制理论的形成,奠定了最早的基础。
    西欧自治城市除了拥有独立的司法权之外,还拥有行政、税收、军事等权力。城市自治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从市民中选举产生的市议会;市议会选出的市长为城市最高长官。“这种地方长官职位的最大特点是其任期的年度性”,(15)这与封建制度的世袭制、终身制是根本不同的。“职位的年度性是由职位的选举性产生的”,它既显示出选举的原则,也显示出监督的原则。”(16)官吏的职位,改世袭为选举、改终身为任期,这是西欧城市在封建主义时代所进行的一项创举和改革,其意义是重大深远的,它不仅开创西欧城市民主风气之先,而且体现了与封建制度的对立性。“城市公社从其初创之时就建立了为它自己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工具,并且毫不犹豫地踏上了它从此以后一直沿着走下去的道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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