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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救助研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共党史研究》 高冬梅 参加讨论

临时性救济失业是治标,促进就业、安置就业才是治本之策。其具体方式主要有:(1)转业训练。即对失业人员进行政治、文化、技术训练以提高其就业能力。在现代社会,对失业群体进行转业训练,加强人力资本投资,是他们再就业的基本前提。对于建国初期大部分缺少文化和技术的失业人员来说更是如此。建国头3年,全国402个训练单位,共计对106209名失业人员进行了训练(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福利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20页。)。(2)政府安置就业。首先是努力为安置就业创造资源,如大力促进私营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等。其次是由专门的劳动就业介绍机构负责统一介绍职业。政府安置就业是当时解决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有利于有计划、大规模地解决就业问题。(3)还乡生产,即按自愿的原则动员城市失业者回原籍或亲戚所在地从事农业生产。还乡者大部分由政府资助路费并帮助解决回乡后的土地、房屋、农具等。(4)自主就业。鼓励失业人员通过个人关系自找职业,自谋出路。这减轻了国家的压力,也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
    通过这些方式,从1950年7月至1952年9月的短短3年间,全国共安置救济失业人员上百万。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到1956年我国就基本上解决了失业问题。
    (二)对妓女、烟民、乞丐等加以改造与救助
    对这些群体的救助,人民政府基本上根据中央“劳动生产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改造与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先改造其思想,使其成为新人,然后再帮助解决生活出路。具体到不同群体又分别采取了不同手段。
    1.解决娼妓问题的措施大体如下:首先封闭妓院,挖掉卖淫嫖娼的老巢,对所有妓院老板、领家、鸨儿等进行集中审查和处理,没收妓院财产以作为救济妓女之用。其次建立教养院,收容妓女,通过思想教育和劳动手段改造其思想,帮助有病者医治其性病。再次是对改造好的进行具体安排,有家可归者送其回家,有结婚对象者助其结婚,无家可归和无偶可配者组织学艺以从事生产。经过上述步骤,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仅经过七八年的时间,在中国沿续了几千年的娼妓问题就得到了彻底清除,原来的娼妓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2.对烟民的改造与救助措施,首先是断绝吸食资源,禁种、禁运,其次是禁吸。主要手段是在“三反”、“五反”形成的有利形势下,有重点地、大张旗鼓地开展群众性的反毒运动,同时,各城市都成立了戒烟所帮助烟民戒烟。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基本禁绝了鸦片的种植、贩卖、吸食,肃清了两百多年来的鸦片泛滥问题,吸毒者获得了新生。
    3.对游民乞丐,首先是成立专门机构,一方面收容并组织其劳动,一方面对各种性质不同的乞丐予以分别处理。其次,在改造教育完毕后,自谋生路。如北京市从1949年5月27日至6月3日,共收容乞丐854人,经过教育改造后,大多数乞丐转变了思想,认识到劳动光荣的道理,并走上了自食其力的道路。(注:北京市档案馆编《北平和平解放前后》,北京出版社,1988年,第398页。)其他各城市也对乞丐进行了收容处理,城市内的乞丐问题很快得到基本解决。
    (三)依靠合力的作用,将积极措施与消极措施相结合救助灾民
    建国初期救灾工作的方针是:“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很显然,这是以灾民自救为主、并依靠多方互动从而发挥合力效用的救助政策。当时,在各级政府和临时成立的各级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救灾工作采取了如下措施。
    (1)减轻赋税、发放农贷。这既是从宏观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也是传统的帮助灾民自救的重要手段。(2)大力发展副业和手工业生产。这是周期短、见效快、有广泛适应性的积极救灾度荒措施。由于政府把全劳动力与半劳动力发动起来,做到了“村村无闲人,家家有副业”,也由于有政府协助解决资金和各种合作社解决销路,纺织、熬硝等各种副业、手工业因地制宜地发展了起来。据1952年统计,建国后,仅苏南、苏北、皖南、河北、平原(注:平原省,1949年建省,1952年底撤销,辖地分别划归山东、河南两省。)、山东、察哈尔、辽西、浙江等9省合作社,共组织灾民进行了200余种手工业和副业生产,维持了约1000万灾民3个月的生活(注:《三年来新中国的经济成就》,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68页。)。(3)开展社会互济。互助互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救灾度荒的有效手段。建国初期的互济形式主要有:一是灾民与非灾民的集体互助生产;二是自由借贷;三是非灾区城乡的募捐与安置逃荒灾民;四是节约度荒,如机关、部队、团体的节约一两米(直至四两米)运动。由于调动了全社会的力量,互助互济在帮助灾民减灾度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以工代赈。主要是组织灾民兴修水利。这既是消除水旱灾害的根本办法,也是使灾民得到赈粮从而救济灾荒的好办法。仅在1950年,经过以工代赈完成水利工程共达58000万立方米以上,参加兴修水利工程的灾民超过300万人,连其家属计算约有1000万人赖以生活(注:《人民日报》1950年9月13日。)。(5)组织移民。对有些因受灾过重丧失了生产条件地区的灾民,政府采取了移民安置的办法。如1949年的河北省和1950年的平原省灾区,先后移民14642和12855人到生产条件好但劳动力缺乏的黑龙江省。(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农村福利司编《建国以来灾情和救灾工作史料》,第20页。)移民安置措施,既解决了灾民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也对安置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帮助。(6)发放救济物资。这主要是帮助灾民解燃眉之急。发放时对救济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原则是公平合理,反对平均分配、零星发放,适当照顾重灾区的特种灾民及贫困户。
    (四)孤寡病残的救济
    建国初期,一些因贫困或受灾后家庭无力养育的孩子及父母双亡的孤儿由生产教养机构收养,也有一些地方,如大同,一直实行残孤儿童家庭寄养的养育方式。对孤老病残的救济,1951年3月16日,内务部《关于春荒期间加强生产救灾工作的指示》指出:“更要重视那些无劳动力的老弱和极穷苦者,或带动其生产,或予以较长的救济。”1953年内务部制定的《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病残定为一等救济户,并规定:“一等救济户,按缺粮日期长短全部救济。”据此,建国初期政府委托民政系统定期救济城乡的生理性弱势群体,救济金额各地有所不同,但都低于工赈工资。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又不能自理的孤寡病残先由教养院、后由专门的残老教养院收养。
    总之,建国初期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短短几年,就基本解决了旧中国几十年没能解决的失业问题,上百年未能解决的吸毒问题以及存在了上千年的娼妓问题,灾民和生理性弱势群体也得到合理的救助与安置。在当时的情况下,富有成效的社会救助事业,增强了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对新中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巩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和新生的人民政权,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及社会的和谐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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