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历史地看,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方式及成效也不尽相同。新中国初期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具有鲜明的特色,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一)多元化的救助主体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在开展各类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时,强调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主张依靠合力解决弱势群体的困难问题。考察整个救助工作的运行可以发现,这一思想几乎贯穿于整个过程的方方面面。如就参与的集体而言,当时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都参与了救助各类弱势群体的工作。救济灾民时,民政、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卫生、气象等部门以及人民救济团体、科学研究机关都曾参与其中;在改造和救济妓女时,公安、民政、司法、卫生、劳动等系统和妇女组织协同作战。又如就救济资金的筹措而言,有财政拨款,也有社会各界群众、团体和单位自愿捐赠。因此可以说,当时的救助工作调动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其救助主体之多、牵涉范围之广是空前的。救助主体的多元化,便于互通有无、发挥合力的作用,这是当时救助工作的鲜明特色,也是当时新生的共和国成功救助数额庞大、情况复杂的弱势群体的重要原因及经验之一。 (二)因类、因人而异的救助原则 建国初期,弱势群体数量巨大,情况复杂,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特征,面临不同的困难。因此,党与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一直遵循因类、因人而异的原则。首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对策。救助失业人员,采取救济与安置相结合的方针;救助妓女、烟民等,则着眼于改造与救助;对待灾民,执行生产自救,辅之以节约互济的政策;而对待生理性弱势群体则立足于财政救济。其次,在同一弱势群体内也坚持这一原则。其中关于失业人员的救助堪称典范:对确有培养前途和有就业条件的,逐步介绍就业或予以转业训练;对不适合厂矿需要及就业条件差的,着重鼓励其自谋出路;对老弱病残、无就业条件的由政府救助。在因类而异的基础上,党和政府又根据每类群体中的个体差异,坚持了因人而异的原则,即对每类弱势群体中的较弱个体,又实行优先和重点救助,政策合理倾斜,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因类、因人而异的救助原则,不仅有利于调动各个体的潜能,以发展促救助,而且可以钝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 (三)积极的救助理念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在制定各类弱势群体的救助政策时,立足于当时国家经济基础薄弱和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国情,依据有无劳动能力的标准,对不同的弱势群体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提供不同的服务,着眼点在于帮助他们维持生活,恢复其生产自救的能力。政务院1950年6月颁布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为减轻失业工人生活困难并帮助其逐渐就业转业起见,特制定本办法”,这表明新中国的失业救济政策在制定之初即明确了这一理念。各种救灾指示中强调对灾民“单靠救济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主要靠领导和组织生产自救”(注:《人民日报》1949年11月10日。),同样反映了这一思路。这一救助理念不仅体现在前述各类弱势群体的救助方针中,而且贯穿于救济工作的实际运行过程。例如,当时在党和政府开展的一系列救助工作中,重中之重是在城市和农村分别建立了一套如上所述的生产自救帮扶体系,把救济与组织生产紧密结合起来。这就使弱势群体在实践中认识到,要摆脱困境最根本的要靠劳动自救,从而推动其积极参加生产建设。又如,设定低于工赈工资更低于职工工资的救济标准;严格救济金的发放条件,只对城乡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生理性弱势群体定期单纯施救,对其他类弱势群体的危困局面只给予临时救济;而且对救助对象要严格调查、民主评议;具体到失业工人,还规定必须进行求职登记,才能领取救济金,介绍职业无故拒绝者停发救济金等。这些标准与要求促使弱势群体认识到新中国的救助原则是救急不救穷,从而促使他们走上生产自救的道路。这些制度、理念的确立符合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利于施救主体和救助对象的互动,尤其有利于调动和培育各类弱势群体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能力,极大地促进了救助工作的开展。 (四)多种手段综合调控的救助路径 人是社会成员,人的行为、处境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就弱势群体而言,其弱势也是多种因素复合的结果。因此,如果对弱势群体要达到既“助困”又“救人”的目的,必须依靠多种手段综合调控。基于此,建国初期的弱势群体救助工作,不仅在政治、经济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依靠政策手段来解决,以及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把弱势群体组织起来,依靠组织手段来运作;而且动用了思想手段和文化手段,以解决其深层次的思想问题,营造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外部环境。如在治理娼妓问题时,“第一步就是启发妓女认识旧社会的罪恶和受苦的根源,同时通过谈话教育,帮助她们纠正头脑中的宿命观点、享乐思想,明白劳动光荣的道理”。在救助失业工人时,“用训练班、演讲会、慰问队等方式向失业工人指出造成失业的根本原因;……并以生动的事实教育失业工人,使他们明了广大在业工人对他们的无私援助……经过宣传教育之后,失业工人了解到国家财政的困难,很多自己能想办法的,即自动放弃领救济粮;参加以工代赈的工人,坚决要把工作做好来答谢政府和在业工人以及各阶层人民的关心和照顾”(注:中国经济论文选编辑委员会编《一九五○年中国经济论文选》第3辑,第242、244页。)。由于重视弱势群体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在工作中遵循思想教育的规律和联系他们的思想实际,使弱势群体在为何“弱”和如何“强”的问题上有了正确认识,从而不仅没有与新社会对抗,而且还主动、积极地融入到劳动自救和建设新社会的洪流中。在改造弱势群体思想的同时,党和政府还在全社会传播灌输新的意识形态观念,树立新的社会风尚,即在社会舆论上、从总体的价值导向上,提倡平等相待、团结互助、扶弱济贫,反对社会歧视,让全社会都关心社会弱势群体,从而为弱势群体的救助和自救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当然,和任何政策措施一样,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的针对各类弱势群体的救助措施及其运行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宏观观之,主要有: 1.关于“低工资、高就业”的就业政策。一般而言,建立促进就业的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充分就业,是救助弱势群体的根本手段。所以,当时“低工资、高就业”就业政策的选择,不仅无可厚非,而且是当时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这一政策,极大地扩充了就业容量,实现了资源约束下的就业目标最大化,对于稳定建国初期我国经济社会秩序和巩固新生政权有着重要意义。但学术界普遍认为,长远看来,为就业而就业,片面追求就业率和就业人数,导致就业安排方面的片面性,影响了劳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能进不能出的“铁饭碗”制度,使城镇企事业单位内滞留了大量的隐形失业人员,形成了潜在的劳动就业问题,从而为日后新的城镇失业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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