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君主专制的阶级性质(3)
英国的市民等级,即使在城市兴盛时期也并未形成独立的政治力量。十二世纪末年,由于王权与大贵族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政府才“开始明显依赖城镇……授予城镇特许状。”[34]在十三世纪大贵族与王权的反复斗争中,它们首先争取骑士,其次才是市民。自1240年起,大议会就不时召集骑士商讨;但到1265年市民才参加这种议会。在1343年组成的下院中也是以骑士为主的。市民或者后来形成的资产阶级在国会中的议员一直较少,如1640年召开的长期国会中,上院一四九名议员都是僧俗大贵族;[35]下院五二七名议员中有廷臣六二人,大贵族七二人、骑士乡绅二五一人、律师等八八人、商人五四人。[36]商人议员仅占上下两院议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可说是极少了。商人议员如此之少,除了因为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在革命前远不如大贵族和骑士乡绅;还因为某些资产阶级通过购买土地已成为贵族,这一点和法国商人的贵族化是相似的。但是英国的特点在于:获得贵族称号的商人仍旧可以经商,而富商中有些人原来就是贵族。人们以土地为财富主要来源,“往往以广置田产,跻身于土地贵族为得计。”[37]因而许多经营工商的富人同时购置田产,正象许多占有田产的贵族也兼营工商一样。据说:“担任伦敦市参议员的140 名中有118名拥有田产。”[38]那些取得贵族称号的富人, 进入国会自然不会以商人身份。他们的政治态度一般说来和骑士乡绅近似,当然也有站在大贵族立场的,总之和工商资产阶级并不相同。 骑士是英国封建社会的小贵族,在诺曼王朝前期就是王权的支柱。十二世纪末年政府就“征召郡内骑士参予郡务,以制约郡长官。”[39]骑士在十三世纪的内战中比市民活跃;享利三世以他们为治安监督官;到十四世纪他们掌握了地方司法权,成为各郡警察法官;到1485年已取得郡长的大部分职责。[40]这些治安法官是地方上实际的统治者,行使着专制国家地方机构的职能。在英国史里,“骑士”就象后来的“新贵”,是个含意广泛、复杂的名称。首先,它的来源不限于旧有世袭的小贵族:富有的自由土地持有者、购置田产的商人以及历代国王新册封的有功和得宠人士,都在不断补充和扩大它的队伍。1278年的法令规定:“凡有一定收入者(如土地收入年达20英镑者),都应承担骑士的义务。”[41]法令反映了十三世纪晚期骑士来源广泛的实际状况,这一状况以后更为发展:“查理一世在1630年对收入40镑而无骑士称号的地主课以罚金,……被罚的人数达13250人。”[42]其次,骑士的属性值得研究。由于“盾牌金”代役制的实行和商品关系的发展,骑士当中相当一部分人从事商品农业和养羊业,其经济利益渐同市民一致。至十五、十六世纪资本主义在英国有一定发展,这样的骑士或乡绅在经济和政治上更为活跃,一些教科书称之为“新贵”。鉴于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并且部分或全部地使用雇佣劳动,有人认为这种经营方式已是资本主义性质,他们已转化成农业中的资产阶级。从而得出专制国家的地方政权和国会中一部分议席已为农业资产阶级掌握的结论。其实,雇佣劳动古已有之,它在奴隶社会就存在了;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它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43]马克思指出:“雇佣工人阶级是在十四世纪下半叶产生的。它在当时和后一世纪内只占居民中很小的一部分;……在农村和城市,雇主和工人在社会上是接近的。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只是形式上的,就是说,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具有特殊的资本主义的性质。”[44]这里是把雇佣劳动者作为十四世纪下半叶才产生的一个阶级论述的,并且明确地论及时间、数量、地位、形式和性质。所以,部分乡绅在十二、三世纪就开始采用的那种经营土地的方式远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且,这些乡绅或者“新贵”占有的土地仍然是封建领主所有制性质;他们在政治、法律上仍享有封建特权。所以,他们仍然属封建地主贵族。直到十七世纪中叶资产阶级革命发生以后,历经了许多剧烈的政治经济变革,象废除骑士领地所有制、进一步圈地和改变土地的经营方式及耕作技术等等,他们才成为新型的地主贵族,逐渐向农业资产阶级转化。 更重要的是,在英国专制王朝中央机构任职并为国王信赖、依靠的,并不是上述那种用新方式经营土地的“新贵”,而是历代专制君主新提拔并加以册封的宠臣。如在爱德华六世纪的摄政会里,就他父有亲给他留下的16名新提拔的贵族”,“他们的爵位都是在都铎王朝取得的,最早不早于十六世纪初叶,他们全是热烈的宗教改革家并从剥夺教会土地中大获其利。”[45]伊利沙白的枢密大臣威廉·塞梭,虽然出身贵族,但家庭穷困;他的家族积极拥护宗教改革,从没收寺院土地中得到好处;他本人经女王提拔,被封为爵士。同时期其他重要人物,也都是都铎王朝所提拔或新封的贵族,几乎全是宗教改革的拥护者和获利者。女王还赏赐他们专卖权和殖民地的土地。[46]这些新提拔起来的显贵,不论其原来出身如何,由于他们是都铎王朝的既得利益者,就象法国的官僚地主贵族一样,他们将自己的命运与专制王权紧密地联在一起,而成为其中枢机构的骨干。无怪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相当一部分在享利八世、伊利沙白时期册封的新贵族,和旧贵族一起站在反对革命的立场并受到革命的打击。因为“对他们来说这是存在或者不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财产的保留或者被剥夺的问题。”[47] 三、君主专制国家的政策 君主专制国家实行的政策是这种政治制度的必然体现。但是,单就这些政策和它们所起的作用,却不能说明这个制度的阶级性质。首先,这种以果证因的方法似乎值得商榷。相同性质的国家可能有不同政策,如十六世纪晚期的英国和西班牙。同时期的英法,甚至血玛利统治和伊利莎白统治的同一个英格兰,都实行过不同的政策;完全不同性质的国家也可能有相同的政策,如十六世纪的英国和古希腊的雅典,在重商、航海和殖民等政策上都有十分相似之处。其次,政策既是一国政治制度的体现,同时又和该国的历史特点紧密相联。如果仅从政策及其产生的效果来论证国家的性质,而不能“估计到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48]就往往不易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 例如,都铎王朝一系列重商政策,显然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形成;但是否因此就能认为英国君主专制维护着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是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权呢?众所周知,十五、十六世纪的英国仍然是一个封建农业国,虽然资本主义经济有一定发展,但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历史上有许多种经济并存于一个社会的,但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在一个社会并存着两种经济基础。因为“基础是社会在一定阶段上的经济制度。”[49]封建政权始终只能为封建基础和封建主阶级服务。“只要上层建筑拒绝起这种服务作用,……转到对各个阶级同等看待的立场,它就会丧失自己的本质。”[50]即使“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势均力敌的地步”,国家权力也只是“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51]它实际上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同样,都铎王朝的一切政策,当然包括重商政策,都在于巩固和加强专制王权以维护封建主的根本利益。重商政策正是英国君主专制在十五、十六世纪内外形势下的具体表现。由于继百年战争惨败之后国内又进行了三十年封建混战,社会经济有待恢复和发展,广大阶层都希望获得安定、稳固的秩序;但大贵族再三争夺王位,约克、林肯和诺福克郡农民的相继起义,表明专制王朝的国家机器尚需加强。自亨利八世以来的宫廷挥霍、行政开支、外交活动和战争经费,已造成国库空虚、负债累累,这种财政紧张的局面也亟需改变。英国和欧洲大陆的交换本来就很频繁;羊毛的大量输出,接着呢绒又大量输出,更使商业对国计民生不可或缺,它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在新航路开辟和资本主义产生的时代,商业的发展必然同货币的需求、欧洲和世界市场的争夺以及贸易公司与殖民地的建立联系在一起,而这一切又是和海上实力的加强联系在一起的。但是,自从哈布斯堡家族统治西班牙以来,英国专制王朝面临着严重的威胁。无论是在商业活动和海上活动上,还是在外交和宗教问题上,英国同西班牙存在着极为深刻的矛盾;亨利八世的离婚案件和他推行的宗教改革、玛利女王与腓利二世的联姻、英国海盗对西班牙金银船队的抢劫以及欧洲强国之间错综复杂的斗争,则使两国的矛盾更为激化。事实上,在双方长期斗争的过程中,都铎王权曾经几度处于危险的境地。正由于严竣的内外形势的压力,专制王权不得不“适应国家政治威力、尤其是军事威力的需要”;[52]而强大的政治和军事威力则需要财富提供物质条件。这正是都铎王朝实行重商政策的根本目的。所以弗兰西斯·培根说,国王把对于“富”的考虑,从属于对“强”的考虑。[53]当然,重商政策客观上对资产阶级也有利;似乎超然于贵族和资产阶级之上的专制王权,也可用它作为拉拢资产阶级的一种手段,从而获得“商人的国王”这一好听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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