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廷的封建制必然影响到它的属地。叙利亚、巴勒斯坦、小亚细亚一带的封建制也随之发展起来。由于封建教会对土地的掠夺和对农民的残酷剥削,从8 世纪起,在小亚细亚地区爆发了以反封建教会为目的的异端运动一保罗派和破坏圣象运动。821-823年又爆发了反封建主兼并土地的人民大起义。起义的主力是反对农奴化的农民。这些都说明了在8世纪时,这一带的封建制已相当发展了。 再看看埃及。埃及封建制的发展也是受拜占廷影响的。特别是拜占廷统治的末期(5、6世纪),在埃及社会出现的隶农制和庇护制的发展影响了拜占廷的国家利益,拜占廷皇帝下令限制其发展,但收效不大,因为封建制的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 除了以上阿拉伯邻近的地区以外,离阿拉伯较远的印度,7世纪时, 封建制就已确立了。因而,当阿拉伯国家初步形成时,就已处于封建制的重重包围之中了。 前面我们分析了阿拉伯的内因,它已开始迈进了奴隶制的门坎。而外因却是比奴隶制更高一级的社会形态--封建社会。那么,如何使阿拉伯越过奴隶制而进入封建社会呢?这里的关键在于内外因的紧密结合。阿拉伯又是如何完成这一结合的呢? 自然,在对外通商和其它交往中,阿拉伯人就已接受了外界的影响。“他们早已同伊拉克人民建立了亲密的关系,对伊拉克的文化,早已有了逐渐的认识。边境上的贝都因人跟当地居民早已混得很熟了”(30)。“阿拉比亚人早已或多或少继续不断地渗入埃及,甚至渗入苏丹”(31)。但这些影响还不是主要的、根本的。阿拉伯主动接受外界条件影响的主要的或根本的途径是对外战争。 阿拉伯半岛统一以后,贵族们不满足于对半岛的统治,他们热衷于开辟新的商道,得到更多的土地和奴隶,获得更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一般阿拉伯人也希望获得战利品,得到一定的土地。因而随着国家的产生,从7世纪开始, 阿拉伯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对外战争,到了8世纪,它已成为一个东起印度河,西至大西洋,横跨三洲的大帝国了。 在占领这一广大地区的同时,“成批的阿拉伯人向外流动,并且在被征服各省中定居下来……”(32)。拜占廷的波斯拉和加沙,甚至在被彻底征服以前就已居住着大批阿拉伯人了。“据估计,在伊斯兰纪元第一世纪末叶,定居在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约有25万左右,其中多数是士兵、官吏及其城市居民和贝都因人”(33)根据一份埃及史料估计,“倭马亚王朝末叶,在埃及从事农业的阿拉伯人约有3,000人…”(34)。随着阿拉伯人的大批迁入,在阿拉伯帝国的广大区域里,特别是中亚的伊朗和西亚、小亚细亚和北非一带便成了阿拉伯人和当地居民共同居住的地区。“迁来中亚的阿拉伯人,在当地居住,与当地妇女通婚,他们的后代不再是纯粹的阿拉伯人,他们不仅是阿拉伯帝国的支柱,而且也积极传播伊斯兰教”(35)。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个地域广阔的大帝国,统治这里混居的人民,阿拉伯的统治者对被征服地区采取了承袭其经济和政治制度,并以此来改造自身社会的政策。 首先,从经济方面来看,阿拉伯征服这些地区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对这里土地的占有。因而,在征服这些地区的同时,阿拉伯的统治者便把原属拜占廷、伊朗王室的土地,被杀死的封建主和逃亡者的土地,以及无主的荒地统统收归阿拉伯国家所有。在掌握了土地所有权以后,阿拉伯统治者便在统治阶级内部,按照这些地区已发展起来的。土地制度,实行土地的再分配。大部分土地为国家财产,剩下的一部分归王室直接掌握,称为“沙瓦非”,另一部分以哈里发的名义赐给军事贵族,称为“伊克塔”。这种土地制度类似欧洲的采邑制,是以服军役为条件的。还有一部分赐给清真寺,称为“瓦克夫”,它类似于拜占廷封建教会占有的土地,用以供养寺院,不交赋税。还有一种类似欧洲“自由地”的土地,称为“穆尔克”,一般是指已投降阿拉伯人,拥护其统治的被征服地区封建主所留有的土地。封建的剥削方式也随着封建土地的保留而被承袭下来。无论是国家占有的土地,还是直属王室内的土著居民土地“沙瓦非”;无论是清真寺的土地“瓦克夫”,还是私有土地“穆尔克”,所有的土地占有者的剥削对象绝大多数是被依附在土地上的农民。农民要土地占有者交纳规定的租税。下面的两个例子,就清楚地区反映了农民的这种依附关系和所遭受剥削的情况。“早在7世纪,阿拉伯当局就制定一种制度,责令农民必须在颈上带一个铅牌(印记)。在这种铅牌上标明农民的地址,以防他逃亡和逃避纳税”(36)。由于每年2.14亿迪尔汗的高额捐税的剥削,“伊拉克和呼罗珊的农民,开始离开他们的农村而群集于城市……”,统治者却“采取种种必要的措施,使他们重返家园,而且向他们征收改教前所缴纳的高额的捐税,包括土地税和人丁税”。(37) 阿拉伯的统治者,还把承袭下来的土地制度和剥削方式与自身社会发展的因素相结合,并赋之以“新的内容”。从而又使自身社会得到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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