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人信仰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认为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的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这些土地。所以,无论是被征服来的土地,还是阿拉伯半岛的土地都成了哈里发的财产,归阿拉伯国家所有。哈里发这个神权代表便成了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成了阿拉伯国家最大的封建主。他不仅掌握了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而且直接占有大量的土地。例如,在阿里当哈里发时,他的家族在伊拉克一带建立了许多大庄园。“哈里发阿布·贝克尔和奥马尔的儿子们都成了伊拉克的大封建主,而麦加的俞米亚氏族在叙利亚获得了广大的领土”(38)。哈里发不仅自己直接占有土地,还“习惯上把其中一部分封给自己的家族成员和其他的阿拉伯社会名流和富翁”。因而在扩张中成长起来的军事贵族,在伊斯兰教向外传播中壮大起来的僧侣们,也都占有了大片的土地。正是由于他们得到了大片土地,大发了横财致使“麦加的商人除了少数例外,一般都丢掉了他们原来的职业,而选择了军事贵族的角色”(39)。无论是王室贵族、僧侣贵族,还是军事贵族,这些土地的占有者们,对土地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许多倭马亚王朝的王公本身就是大地主,其中有些人十分重视利用土地和改善种植方法。当时有一个大封建主伊本·阿密尔就说过一句这样的话:为保卫自己土地而被杀的人,犹如烈士一样”。(40) 以上的情况说明,在接受封建经济的基础上,一个以哈里发为代表的阿拉伯封建主阶级形成了,而这两点又导致了阿拉伯国家政权的封建化。 阿拉伯每征服一地,就在那里置行省,把其归入自己的版图。8世纪中叶, 阿拉伯已有叙利亚、巴勒斯坦、呼罗珊、亚美尼亚、埃及等共九个行省。阿拉伯政府派军队前往驻扎,并派军事指挥官即总督管理军队和税收。而对当地居民的统治和管理则依靠旧有的行政机构和官吏。美国的阿拉伯史专家希提在谈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说:“在叙利亚和埃及的拜占廷省政府体制,曾继续存在,不过加上了真主的名义而已。在前波斯领域中,对于地方行政机构,也没有加以根本的改革”(41)。英国的东方学家伯纳·路易也说:“各个被征服地区都有自己的特殊的法律和习惯。当阿拉伯人接受旧制度时,这个帝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42)。我国中亚史学者王治来也提到“阿拔斯朝的宰相,从满速儿哈里发(754-775)时起,就属于波斯的显贵家族--巴尔克族……”(43)。他还引用《巴尔托里德文集》中的这样一段话:“要使国家完全服从于穆斯林的统治并充分确立外部和内部的安全,就不能经常更换地方总督,而必须任命出身于本地的贵族,十分熟悉当地情况,并得到居民信任的世袭统治者为地方官才行”(44)。这都说明了阿拉伯人对当地旧制度的承袭。 各地旧制度对阿拉伯人来说却是一种新制度,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上的新制度。封建经济基础一旦确立,这种新制度也就随之形成了。阿拉伯封建国家的出现,正是这个新制度的标志。 前面已谈到7世纪初,在阿拉伯国家刚刚形成时,它是极不完善的。 但随着对外战争的进行,版图扩大了,在承袭被征服地区旧制度的基础上,661年, 阿拉伯历史上第一个世袭的王朝--倭马亚王朝建立了。它定都大马士革。从此,阿拉伯的统治中心就超出了阿拉伯半岛的范围,进入了封建制发展地区,迁都本身就反映了阿拉伯政治制度的变化。到了8世纪中叶,随着版图的扩大,阿拉伯国家进一步完善。哈里发是政权和宗教的总代表。以下“政府的三重机能,行政、税收和宗教领导,现在一般由三个不同的长官分别掌握”。此外,还“往往另设税务长,管理国家收入”(45)。集权的中央机构出现了。地方最高长官是总督,由哈里发派任,而地方总督则有权“任命自己的县长”,“对于本省的民政和军政负完全责任”。(46)各省还设有法官。“据传说,早在公元643年, 欧麦尔就任命了埃及的法官”。“(47)在阿拉斯人时代,由哈里发任命司法官”,更变成了“通常的事情”。(48)以上的这种种政权机构,不难看出是深深受到了拜占廷和波斯影响的。军队编制也同样,“在征服拜占廷和波斯帝国之后,他们从敌人那里学会了组织军队,并加以效法,武器多少总是相同的……阿拉伯人同拜占廷人一样,身披轻甲,步兵骑兵也大同小异”(49)。在仿效的基础上,一个完善的、封建化的国家形成了。“到了阿拔斯王朝时期(750-1258年),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哈里发作为政府的首脑,是一切政权的源泉。他们能够把民政权委托大臣(维齐尔),把司法权委托法官(嘎迪),把军事职权委托司令(艾米尔)。但是,哈里发仍然是一切事物的最后决定者”(50)。“仅次于哈里发的是大臣……大臣是哈里发的代理人……”(51)。大臣的权利不断加强,他有权任命和罢免总督及法官,有权查抄失宠官吏的财产,甚至有权把职务世袭儿子。这说明阿拔斯王朝时,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加强了,从而也反映了阿拉伯封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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