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济、政权封建化的同时,是伊斯兰教的封建化。 随着阿拉伯版图的扩大,伊斯兰教越出了阿拉伯半岛,在广大的被征服的区域里传播开来。在传播过程中,它接受了封建制的因素。随着经济政治的封建化,它变成了封建主的思想意识。从经济上看,它是封建土地的护身符,认为土地是先知的财产,因而“…土地不能分配,土地和老百姓交出的钱财构成公产,为全体穆斯林所共有”(52),只有哈里发才有权支配,因为哈里发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影子”。无怪大富翁伊本·阿密尔把他那句“为保卫自己土地而被杀的人,犹如烈士一样”归为穆罕默德的“圣训”呢!在政治上,伊斯兰教和封建政权是紧密相关的一个整体。作为国教,伊斯兰教保证了国家的经济收入,它包括战利品,根据《古兰经》(82:41)的规定:战利品的五分之一归真主和先知所有;还包括天课,天课是每个穆斯林所应缴纳的唯一法定的捐税。再有就是非穆斯林作为阿拉伯统治者的顺民而缴纳的土地税和人丁税。还有给非阿拉伯血统的穆斯林所规定的赋税。“……各地的税制也不划一,无论是在拜占廷政权或波斯政权下,都没有统一的税制”(53)。“埃及征收国家岁入,在阿慕尔·伊本·阿绥时代是1,400万第纳尔。在伊拉克, 欧麦尔时代,为1亿第纳尔(54)”。“土地税是分期缴纳的, 所缴纳的实物有粮食和牲畜……人丁税是一次全数缴纳的,而且是下级地位的标志……人民还要担负别的苛税……”(55)。无论是天课、土地税、人丁税还是其它形式的苛税,都统统收入阿拉伯帝国的金库,“在阿巴斯朝全盛时期,国家金库的储备仍数以亿计”(56)。作为国教,伊斯兰教还以欺骗的手段,愚弄人民,进行思想上的统治,以巩固封建制度。例如,伊斯兰教宣扬哈里发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影子”,要人民“服从这个人”,因为“服从这个人,就是服从我们,服从我们也就是服从真主,服从真主的人,死后升天堂”(57)。把这个公式反过来,则是服从真主,就是服从我们;服从我们,就是服从哈里发。不管是正,还是反,总之是要人们从思想上屈服,而行动上则接受统治。隐藏在这种统治思想背后的,则是伊斯兰教贵族们的经济和政治上的特权。在经济上,他们被免除土地税以外的各种税务,而且还要从国家金库中得到年金,伊斯兰教上层的这种年金特别优厚,“居于受益名单之首的是穆斯林之母阿伊莎,然后是圣族,再次是先知的伙伴和辅助者……(58)”。阿伊莎每年可得年金1.2万迪尔汗”,迁士和辅士“每人每年约得补助金的平均数,介乎于4,000和5,000迪尔汗之间”,而普通的穆斯林,只得200到600不等(59)。在政治上,伊斯兰教的最高领袖哈里发,是国家政权的总代表,集宗教、行政、军事、司法于一身。阿拉伯帝国的各级官吏,也都必须是伊斯兰教的忠实信徒。比如法官,是“从教法学家中任命的”,“这些教法学家都是《古兰经》和圣训专家,根据“沙里亚执法,行使法律”,“学教部门的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部门的长官”(60)。以上这些都说明了伊斯兰与封建国家政权之间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说明了阿拉伯帝国是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国家政权的封建化,必然要引起伊斯兰教的封建化,这是历史之必然,也是维护阿拉伯社会封建制度的政治需要。 以上就是阿拉伯在经济、政治、思想意识方面向封建制转化的过程。它说明了阿拉伯民族的确跨越过了奴隶社会,而从原始社会的末期直接进入了封建社会,那么,这种跨越式的发展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呢?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这一跨越式的发展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有其坚实的自身基础的,前面,我们在分析这种跨越式发展的内因时指出,阿拉伯在扩张以前就已处于文明时代的门坎上了。向奴隶制发展是这一内因的必然趋势,这就是说,阿拉伯社会的发展趋向是阶级社会。这也正是他接受比奴隶制更高一级的阶级社会--封建社会的基础。因为如果没有私有制的出现,没有阶级的分化和贵族对财产、土地、奴隶的要求,没有一般氏族成员对土地、对战利品的渴望,也就没有阿拉伯的对外扩张,它也就不可能迅速地去接受外界封建制的影响,从而改变自己内因所发展的趋向。因此,希提说:“阿拉伯帝国的创建,与其说应归功于早期的计划,不如说是当前形势的逻辑的发展”(61)。它的内因正是这种逻辑发展的基础。 其次,我认为,这种跨越式的发展,是各民族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相互影响的结果。大家知道,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由于政治、经济、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他们历史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但在不平衡的发展中,他们不断往来,互相影响。这种“跨越式”现象的出现,正是各地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反映,同时又是相互影响的结果。阿拉伯的情况正是这样。它的历史发展远远落后于周围的地区和民族,当周围已是封建制时,它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然后,在和外界的交往中,封建制因素给了它以决定性的影响。在内因和外因结合的基础上,阿拉伯完成了其“跨越式”发展的过程。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是相互影响,为什么阿拉伯因素没有影响周围的民族,改变他们历史发展的趋势呢?我们说,这种响影不但存在,而且奴隶制的因素还在不断发展。“作为征服的结果,曾有大量奴隶涌入……据说穆萨·伊本·努赛尔从非洲俘获30万人,古太白从粟特一个地区就俘获10万人……,麦加著名的爱情诗人麦尔伊本·艾比·赖比耳有70名奴隶,伍麦叶(即倭马亚)王朝的任何亲王都有1,000左右男奴和女奴……在绥芬战役中。叙利亚军中的一名小卒有一个到十个奴隶服侍他”(62)。大量的奴隶,不仅用于家务,还用于农业、手工业。例如“昌维亚·伊本·阿布·苏非扬后来作了哈里发,仅在他的希贾兹田地和果园里就使用了4,000名奴隶”(63)。在大城市象巴格达、大马士革都有很多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奴隶。这就说明:在向封建制转化,并在封建制形成后,阿拉伯的奴隶制非但没有被消灭,而是还有一定的发展。虽说在封建制发展起来以后,被征服地区还会有奴隶制的残余存在,但这种残余非但没有减弱,反而又有所发展,这不能不说是阿拉伯奴隶制因素影响的结果。这种相互影响,还表现为双方统治者的同流合污。在阿拉伯征服的地区,很多投降于阿拉伯的拜占廷和波斯的大封建主的土地得到了保留。这种土地作为“穆尔克”,参加了阿拉伯哈里发对土地的再分配。为了国家“内部和外部的安全”,被征服地区的旧官吏也得到了保留,他们被“允许按照原来的方式进行估计和征收赋税”(64)。他们的地位和特权得到了保留。正是为了“保持住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特权”,他们“愿意接受自己政治权利的暂时丧失”,他们“拥护现社会制度”,“同阿拉伯贵族进行合作”(65)。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合作”,结成了一个整体,共同统治着阿拉伯帝国。他们的结合还表现在思想意识领域内。很多拜占廷和伊朗的封建主在阿拉伯入侵后改信了伊斯兰教,例如,8世纪中叶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在伊朗地区竟然出现了一个波斯穆斯林官员阶级。这些原波斯的贵族在“他们加入伊斯兰教时,就以伊斯兰教正统派的教义代替了琐罗斯德教的教义”(66)。阿拉伯的统治者也受到基督教、犹太教和波斯教的影响。他们让这些教徒为他们搞工程计划,请他们作宫廷医生,甚至拜他们为师。例如,倭马亚王朝的哈里发穆阿维亚,他的诗人、医生,甚至财政大臣都是基督教徒,就连他的妻子也是耶稣的忠实信奉者。阿拉伯统治者和非阿拉伯封建主的密切结合,使他们成了阿拉伯封建大帝国的共同统治者。这同样是相互影响的结果。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阿拉伯的奴隶制因素和外界的封建制二者的相互影响中,哪一种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在这二者中,虽说前者的影响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它毕竟是落后的社会形态;而当阿拉伯民族越出阿拉伯半岛时,它周围的封建制却正处于蓬勃向上的时期。在当时,这是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崭新的社会形态。阿拉伯社会的奴隶制因素尽管曾对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却不能改变它的发展方向,于是封建制的影响理所当然地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它最终导致阿拉伯民族跨越过了奴隶制,而直接进入了封建社会。 再有,这种跨越式的发展之所以符合历史的发展,是因为它符合了当时当地的历史发展规律。在阿拉伯民族越出阿拉伯半岛时,阿拉伯征服的广大地区,大多数民族的历史都已发展到了封建社会阶段。而他们的历史是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规律发展的。例如伊朗、埃及、巴勒斯坦,他们的封建制都是建立在奴隶制瓦解的基础上的。因而,当阿拉伯民族来到这里时,它便接受了这里的封建制的因素,从而使自己越过了奴隶制,而直接进入了封建社会,这就符合了当地的历史发展的规律。因此,我们说阿拉伯民族跨越式的发展是当时当地的历史发展之必然。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长期的征服中,比较野蛮的征服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得不适应征服后存在的比较高的‘经济情况’。”(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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