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朗圭(barangay)是古代菲律宾群岛沿海和低部地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单位,关于西班牙人入侵菲律宾以前巴朗圭社会的性质,中外史学界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早期封建社会等多种不同的观点。对于古代菲律宾人这种基本社会组织单位的看法如此不一致,表明巴朗圭的社会性质,仍然是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还有进一步加以深入探讨的必要。 (一) 要探讨巴朗圭的社会性质问题,首先有必要了解巴朗圭的来源以及其内部的结构。 在史前时代,最后一批前往菲律宾群岛的亚洲移民是那些棕色人种的航海马来人。他们从马来半岛及加里曼丹岛等地,驾驶一种称作巴朗圭的帆船,乘风破浪,漂洋过海来到菲律宾群岛的沿岸地区垦殖拓荒并长期居留下来。这一次的移民迁徙浪潮,从公元前200年一直持续到公元1500年左右。这些航海而来的马来人, 构成了菲律宾民族的主要种族。 在泰加禄(Tagalogs)语中,“巴朗圭”(barangay)这个词汇,最初和马来语中的“叭喇唬”(prahu)一样,指的是一种容量较大的船只,是早期群岛地区的人们用来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运载工具。①这种称为巴朗圭的船只,一般是由船只的主人或首领来操纵和指挥的,他率领他的妻子儿女及其亲朋好友们,驾船航行去寻求更为良好的生存环境以及其他更为有利的经济机会。当他们登陆上岸居留于某一个地方时,这些驾乘同一巴朗圭(船只)而来的人们就构成了一个新的移民社会组织,而这个巴朗圭的主人(也许就是该船只的名字),必将保留其作为首领的统治地位。所以,这个新的移民社会组织也就成为以某个首领名字命名的某某巴朗圭。至此,巴朗圭的含义是指那些驾乘同一名称的船只而来的那个移民社会组织。在这些移民社会组织所居留的村落里,巴朗圭这个词汇则是指某个血亲团体以及周围与之有关的其他整个村落的亲戚关系。换言之,由这些互有血亲关系的家族所聚居的村落就称之为“巴朗圭”。② 由于巴朗圭是由一个或多个有血亲关系的家族所组成的村落,所以巴朗圭的大小也不相同,大者拥有一百来户家庭,小则二三十户至五十户家庭。显然,巴朗圭村落形成的基础是血亲团体,是家族之间由于婚姻关系以及为着共同的利益关系而相互结合的产物。在西班牙人入侵菲律宾以前,巴朗圭已成为当时菲律宾人最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在巴朗圭的内部一般可分为贵族,自由民、依附民、奴隶四个等级。 巴朗圭的贵族阶层是酋长(也称为大督,datu)及其妻子儿女,他们既是巴朗圭的统治者,同时也是最富有的最有权势的阶层。酋长集立法者、执法者和审判官为一身,同时也是巴朗圭的军事首领,并可从其臣民那里征收贡赋。尽管有些法律是从前任酋长那里继承来的,或是从习惯法中派生出来的,但是酋长仍有权随时立法,随意解释法律并加以强制执行。酋长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本巴朗圭的和平与安全,使其臣民免受来自其他巴朗圭的侵害。 自由民在巴朗圭中是仅次于贵族的阶层。他们有自己的房屋、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必向酋长(大督)纳贡赋和提供劳役。但是,自由民必须对酋长表示效忠,自备武装跟随酋长外出征战,并自费随同酋长出海鱼猎,他们可以从酋长那里分享一些战利品和猎物,当酋长家里有婚丧或其他吉庆宴会时,自由民要携带礼品出席庆典,以示对酋长的效忠。 依附民(也称平民)是巴朗圭中次于自由民的第三个阶层。他们为贵族或自由民耕种土地,居住在自己的房屋里,其房舍就在他们所耕种的土地附近。他们虽有自己的房舍,但没有自己的土地和牧畜。他们是其所事奉的主人的家属。无论其主人是酋长还是自由民,他们都必须将收获农产品的一半以上交纳给其主人。在酋长出征或出海航行时,依附民必须跟随其前后,为之扛枪操浆。显然,依附民的这一身份地位在某些方面类似于中世纪的农奴,他们是构成巴朗圭人口的绝大多数,有权处理他们自己的房舍和其他私有财产,并可由其子女来继承。不仅如此,依附民的地位还是世袭的,所以他们不必担心其子女会沦落为奴,而且其主人也无权将他们转售给其他人。 奴隶是巴朗圭人的最低阶层。他们没有自己的房舍和财产,只能居住在其主人的家里,为其主人从事家务劳动或提供某些农耕劳务。奴隶的主人对奴隶握有生杀大权,奴隶的婚姻须经其主人允许才能成婚。他们的子女亦是奴隶,他们的主人可将其转售给他人。 在泰加禄地区,巴朗圭中的奴隶根据其为主人提供的劳役性质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内奴隶,他们居住在主人家里从事各种家务劳动,其子女也继承其父母的地位,留在同一主人家里从事其父母所做的各种家务。另一种是临时奴隶,他们居住在自己的房舍里,只是在播种和收获季节,或是主人家盖房子及出海鱼猎等急需场合时,才去主人家干活。在主人家里有婚丧吉庆宴会时,这些临时奴隶也必须前去听候使唤。在毗舍耶(Bisaysa)地区, 巴朗圭中的奴隶是根据其为主人工作的天数来划分的。一是家内奴隶,他们是最受剥削和压迫的阶层。二是一天奴隶,他们被允许居住在自己的房舍里,一天为主人干活,三天为自己干活,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以谷物来代替劳役。三是三天奴隶,他们是三天为主人干活,一天为自己干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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