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朗圭社会的生产关系中,作为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出现公有和私有并存的局面。⑨那些山坡地以及未开垦的土地都被认为是巴朗圭村落的公共财产,而那些已经开垦耕种的田地,通过继承、购买、赠送或是占领而来的,则属于个体私有财产。至于住宅、牲畜、农具等其他生产生活资料也属各家所有。由此看来,巴朗圭社会已进入原始社会的末期,公有制正逐步向私有制过渡,原先的家族公社已步入村落公社的发展阶段,因而在生产中亦由集体耕作过渡到了各家经营。不过,在鱼猎等重要生产活动中仍采用集体作业的方式。奴隶、依附民与其主人形成了主仆、主佃关系,家内奴隶制已确立;依附民以其收获物的一半以上交纳给其主人,表明封建关系也有所萌芽。显然,巴朗圭不仅具有一般村社的性质,而且还有某些朝着农奴制发展的迹象。 尽管如此,巴朗圭的政治制度仍然是家族制度的翻版,在领导人与被领导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权威相互依存,因而其领导层是由酋长以及血亲团体的长老们共同组成的。酋长(大督)固然是巴朗圭的最高首领,对村社土地具有分配权等诸多权力,但他的这些权力也并非是绝对的。在对内立法、执法、判决,对外宣战、缔约、仲裁等重大决策问题上,须有长老们的共同协助和参与,酋长只是作为主持人而已。这种由酋长和长老们共同组成的领导层,决定和管理着巴朗圭的所有事务。 由于巴朗圭的领导层与其属下的臣民大都属于同一个血亲团体或结拜亲戚,出于对家族关系的密切与团结以及安全上的考虑,要求首领们必须恩威并重,而臣民们则必须忠诚相随,君臣团结,要不然就有可能因战争失利而沦为其他巴朗圭的战俘奴隶。巴朗圭政治制度的这种家族形态,使得各巴朗圭之间都是相对独立的,彼此间保持一定的距离。除了战争和贸易外,彼此间很少往来,但也不排除由于某些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巴朗圭联盟。导致巴朗圭相互结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出于对抗共同的敌人而结成的联盟,二是由于互有婚姻关系的各巴朗圭间结成的联盟。在巴朗圭联盟中,各巴朗圭的酋长仍保留其地位,他们推举一位最为贤明和强大的酋长作为巴朗圭联盟的最高统帅,其他较逊色的酋长都隶属于最高统帅,但在他们各自的巴朗圭内,他们仍然是最高首领,在对抗共同的敌人方面,巴朗圭联盟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当西班牙人入侵之初,在宿务、马尼拉、彭加施兰等地的巴朗圭首领们,为了共同防御西班牙人入侵他们的村落,曾组织了二千多名战士的部队。(16)这表明在西班牙人到来之时,菲律宾人已经有了将他们自己联合起来以组织更大政体的意识,如果不是西班牙殖民者入侵的阻碍,菲律宾必将逐步朝着国家形成的方向迈进。 古代菲律宾人的法律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成文法是由那些酋长们制定和颁布的,而不成文法则是那些习惯与传统规范,由一代又一代人口述相传而来。所有这些法律涉及了家庭关系,财产权利、继承、契约、借贷、罪行与刑罚等方面的内容。当时人们无论是对罪行的判决抑或对其他事的裁决,都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的。诉讼双方各自陈述其案情及出示其证人证据,而酋长和长老们则充当法官和审判官的角色。巴朗圭法庭所作出的判决有利于证据充足的一方,如果败诉一方反对法庭判决,那么法官就直接加入诉讼,与胜诉的一方共同采取强制手段,要求败诉的一方履行判决结果。(11)如果诉讼发生在两个酋长、或是属于两个不同巴朗圭的成员之间时,一般是通过仲裁予以解决的,这些仲裁者或调停人是由来自其他巴朗圭的酋长和长老们组成的。这种通过第三者进行仲裁或调停的方式,是为了避免两个巴朗圭之间发生残酷的械斗。 然而,各巴朗圭间的争执仍然时有发生。这些争执大多集中于土地的所有权,非法入侵他人领地,以及其他生活资源,诸如水道、猎场等问题。这些争执之所以激烈,那是因为每个巴朗圭都是一个独立的政治经济组织,所以各巴朗圭必须试图保卫其成员的利益。这些争执所导致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产生了主导人们行为准则的习惯法。人们必须严格遵守这些不成文的准则,因为它不仅反映了当时人们的价值观念,而且也是当地宗教规范的反映,任何违背行为都意味着会受到来自超自然神灵的惩罚,即使是巴朗圭的首领们也不例外。在古代菲律宾,没有人属于另一个巴朗圭,换言之,每个人只能属于他自己所在的那个巴朗圭,非本巴朗圭的成员不得在本巴朗圭的鱼场捕鱼,或是在本巴朗圭的市场上出售货物,除非他为这一特权而交纳了必需的费用。 就巴朗圭的政治、法律制度而言,体现出明显的村社特征,在政治上实行的是酋长与长老的共同管理,习惯法在人们的行为准则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与巴朗圭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相互适应的。 (三) 总之,在西班牙人入侵菲律宾以前,巴朗圭社会虽然已从家族公社过渡到了村落公社的发展阶段,但并未成为完全的地域组织,因而其国家形成的条件也尚未具备。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血亲组织在巴朗圭社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巴朗圭内部的亲属关系仍然十分牢固,延缓了巴朗圭村社的发展进程。 巴朗圭内部的亲戚关系之所以牢固,这是与其双系制的血亲制度密切相关的,即每个人上可通过其父母双方的系列来追溯其祖先的世系,下可通过其子孙后裔及其配偶,甚至通过兄弟姐妹的后裔来探究其源流,这两个系统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个人而言,必须效忠于两个方面的家族,不分彼此。古代菲律宾巴朗圭家族之所以庞大,(大的有百十来户,小亦二三十户),正是基于这种双系的家族制度。而这种在双系血亲制度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家族团体,又是通过婚姻制度来加以延续的。当时菲律宾人已实行族外婚制,很少有族内通婚,因此,结婚就意味着两个血亲团体的结合。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即带来了更多的亲戚、财富和势力。显然,双系的大家族制度,能够令每个家族成员在困难时有所求助,以获得其他家族成员的支持和帮助。不仅如此,这种双系家族制度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男女双方平等。子女可从父姓,也可从母姓;在继承权上也是男女平等,如前述所谓的半奴隶、四分之一奴隶等等,就是男女双方继承权平等的一个例证。 在西班牙人入侵以前,血亲关系是贯穿于当时菲律宾人的村社生活以及其社会文化生活中最为基本的要素之一。除了上述通过血缘和婚姻建立起来的血亲关系之外,当时菲律宾人还有一种通过宗教仪式缔结而来的血亲联盟。这种血亲联盟多发生在两个巴朗圭之间,其仪式的主要内容是插血为盟,双方酋长各刺破自己的手臂,将血注入同一器皿,有时也掺入少量的酒,然后共饮混有双方血液的血酒。通过这种共饮血酒的方式,表明双方的血已溶为一体,不可分离,从而构成仪式上的血亲关系,由此双方就有了互相帮助,相互支援的义务。(12) 有如上述,巴朗圭的血亲关系是建立在出生、通婚以及仪式三方面基础之上的。每个人依其出生而成为某一个家族的成员,成年后结婚又为另一个家所认同,作为家族成员,他或她都必须效忠于家族,并从家族中获取保护和支持。这种建立在双系血亲制度上的大家族,通常可包括数代的亲族聚居在一起,每个人就是一个亲族的核心,并以此核心向外扩展,以致每个家族之间的界线非常重叠,亲戚关系愈推愈远,具有强烈的渗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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