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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的现代国家建设思想(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 马敏 参加讨论

现代型国家的另一个显著特征,系通过建立合理而完善的政治制度来进行国家的整合。政治制度及相应的行政机能愈完善,政府便愈有力量,国家愈形强盛。马克思·韦伯将此种在制度和行政机能上发育完善的政治系统称之为现代型的“科层制”(bureacracy),它实质上是指现代社会实施合法统治的行政组织,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政治组织机构的“理想类型”。形式法规确定每个机构的管辖范围,规定机构内的权力分布,把每个职位与责任联系起来并为履行职责而建立规则秩序。此外,科层制的合理性的另一方面是它把行政管理效率置于首位。
    尽管没有直接的证据显示孙中山曾受到马克思·韦伯政治社会学思想的影响,但在现代国家理念方面,孙中山的思路和韦伯是比较接近的。他们都主张现代化国家形式应得到充分的发展,应建立一个高效率的、真正能行使国家职能的强有力的政府。在政体建设上,孙中山最突出的贡献,便是提出了“五权分立”政府的学说。
    “五权分立”以“权能区分”为重要前提。孙中山所提出的五权分立的政府与西方流行的三权分立的政府最大的不同,便是将西方政治学说所忽略的“政权”与“治权”作了明确的区分。孙中山说:
    在我们的计划之中,想造成新的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人民有了很充分的政权,管理政府的方法很完全,便不怕政府的力量太大,不能够管理(注:《民权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56页。)。
    具体内容上, 政权为人民控制政府的权力,即直接民权中的选择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就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它实际属于政府的治理功能。孙中山认为,只有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能算是一个真正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孙中山之所以要进行这种权能区分,一方面是因为看到某些西方民主国家民权太为泛滥,“民权发达了以后,人民便有反抗政府的态度,无论如何良善,皆不满意。如果持这种态度,长此以往,不想办法来改变,政治上是很难望进步的。”(注:《民权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31页。) 另一方面,他又看到一些新兴的民族国家,政府的权力太大,以至发展到压抑民权,流于专制。孙中山的良苦用心,便在于通过将政府和人民的权力划清,各自在权力许可范围内充分活动,维持两者之间的适当平衡,即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权的制衡作用,又能让政府功能有最为充分的发展空间,成为强有力的“万能政府”,促进国家政治的现代化。
    在权能区分的基础上,孙中山主张在“治权”范围内以“五权分立”来规划国家的政体建构。他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办法,对打破专制制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力的确有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在实际运用中,也生出不少的流弊,如议院和国会往往擅行立法权以挟制行政机关,成为“议院专制”,使行政机构不能正常运转,同时在官员的选拔任命上也存在不少弊端。因此,他提倡汲取中国传统政治的精华,于三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使五权之内能够很好地相互配合,“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注:《民权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31页。)。 按照孙中山的设计,与“三权分立”强调权力间的制衡不同,五权分立着重强调权力间的分工与配合,五权之间固然要发挥分立的精神,以防止专权,更要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使五权密切配合,相辅为用,为民众谋福利(注:参见《五权宪法》,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572-587页。)。由于五权分立最重要的目标是建立“万能政府”(即高效政府),而政府的本质是行政功能,故行政权在五权中是最为具体、最能代表政府行为的,因此,行政权在理论上应该成为五种治权的中心,其他四权应配合行政而发挥作用。这也是孙中山“五权分立”理论的特色之一。总之,孙中山认为他所提倡的五权分立的政府是他的一大“发明”,是一种“破天荒的政体”,依靠“五权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共和国将是最为理想和良善的政体,可以达到“完全无缺的治理”。尽管在实际政治实践中“五权分立”的构想仍有其自身的流弊,但这一构想本身却反映了孙中山在设计未来民主共和国的蓝图时,即效法西方最好的民主制度模式,又试图避免在西方政治制度中已经出现了弊端的良好愿望。权能区分学说及“五权分立”模式毕竟是孙中山国家学说中最具特色的部分。
    其三,民生主义--国家的经济功能。
    欧美自由经济一般多强调市场的自发调节功能,较少措意于国家的经济组织功能,即奉行“最小的政府干预,最大的经济自由”原则。孙中山主张民生主义,强调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实质上是强调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织、调节作用,主张政府积极干预经济,充分发挥其经济组织职能。这一理论对后发现代化国家依靠国家政权力量,迅速实现现代化转轨,不无启迪意义。
    孙中山民生主义的目标,首在求富,即发展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孙中山认为,贫穷是中国最大的问题,也是国力不强的根本原因,因此,他主张:“中国今日苟欲图强,必先致富”(注:《国民党政见宣言》,见《国父全集》第4集,第79页。)。 在求富求强的同时,孙中山因目睹欧美资本主义社会贫富不均、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现实,又竭力主张求均,以达公平分配,实现社会主义。在这方面,孙中山的两条基本措施是:第一,“平均地权”,以解决土地问题;第二,“节制资本”,以解决资本垄断、贫富不均的问题,对工业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防患于未萌。
    无论是实现求富或均富的目标,孙中山民生主义均十分强调国家的积极干预,这也是孙中山经济理论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最大的区别之处。
    孙中山认为,像中国这样的贫弱国家,要谋求富强,不能单纯依凭个人资本慢慢积累,而要个人经营与国家经营双管齐下,他说:“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一、个人企业,二、国家经营是也。凡夫事物可委诸个人,或者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至其不能委诸个人及独占性质者,应由国家经营之”(注:《民生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802页。 )。以国家的力量经营实业,发展经济,能集中物力、人力,保护均衡的发展,“要解决民生问题,一定要发达资本、振兴实业”,“要赶快用国家的力量来振兴工业,用机器来生产”(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298页。)。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只有大力依靠政府的力量发展“国家资本”,方能在经济发展中兼顾国计民生,实行有计划的、均衡的经济发展,孙中山比较诸家经济学说,指出:“中国不能和外国比,单行节制资本是不足的。因为外国富,中国贫,外国生产过剩,中国生产不足。所以中国不单是节制私人资本,还要发达国家资本。……如果不用国家的力量来经营,任由中国私人或者外国商人来经营,将来的结果,也不过是私人的资本发达,也要生出大富阶级的不平均”(注:《民生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802页。)。孙中山希望通过国家发展实业,管理资本, 用所得利益发展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一举解决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问题:
    惟所防者,则私人之垄断,渐变成资本之专制,致生出社会之阶级,贫富之不均耳。防之(之)道为何?即凡天然之富源,如煤铁、水力、矿油等,及社会之恩惠,如城市之土地、交通之要点等,与夫一切垄断性质之事业,悉当归国家经营,以所获利益,归之国家公用。如是,则凡现行之种种苛捐杂税,概当免除。而实业陆续发达,收益日多,则教育、养老、救灾、治疗及夫改良社会,励进文明,皆由实业发展之利益举办。以国家实业所获之利,归之国民所享(注:《中国实业如何能发展》,见《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135页。)。
    此外,无论“平均地权”,还是“节制资本”,孙中山均以国家的组织力量是赖。所谓土地“涨价归公”,也就是归之国家财政,不仅使国家有大宗财源收入,以供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的支出,并且可减轻一般人民的赋税负担。
    可见,孙中山建设现代国家的思想是与社会发展问题相联系的,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的作用是要缩小社会财富分配的差距,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造成经济垄断和贫富不均的现象。这种寻求国家与社会发展平衡模式,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显然和西方社会主义者的立场更为接近。这也使孙中山的现代国家学说带有明显的民粹主义理想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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